正文 第7章 做個有責任心的人(2)(1 / 3)

在這件事中,旅客王某無疑起了極為重要作用。他本人已經識破了騙子的伎倆,不會上當受騙了,但他並不滿足於此,而是“多管閑事”,及時戳穿其騙術,中止其詐騙行為。另外,賓館經理石某,顯然也是一個愛管“閑事”的人。在騙子已經離開、“禍水”已經外流的情況下,他仍然不依不饒,跟蹤追擊,直到騙子無路可逃,束手就擒才罷休。可以肯定,從王某到服務員,從石某到司機,直到巡警,隻要其中任何一個人的社會責任感或職業敏感稍稍差勁一點,騙子李某就完全可能在人們的眼皮底下溜之大吉,再易地行騙,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失和損害。

再看一下另一起轟動全國的大案——“長城”公司非法集資案。“長城”公司利用高出銀行利率幾倍的回報率為誘餌,騙取了成千上萬個單位和個人的幾十億元人民幣,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影響。其實,“長城”公司的詐騙行為,並不是無人覺察的,早在案發前三年,公司“總裁”沈太福就曾前往南方某市,以偽造銀行資信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的方式,試圖騙取當地的一筆巨款,但該市經濟合作局等部門一眼識破了他的騙術,果斷地停止了與他的業務合作。此後,另有一些警惕性較高的單位和個人,也曾成功地抵製了沈太福的陰謀,從而避免了相當數額的損失。但是,和所有騙子一樣,沈太福深諳“打一槍換一眼”的騙術。在一個地方碰了壁,在另一些地方卻僥幸得逞了;在一些人那裏被撕破了畫皮,在另一些人那裏卻蒙混過關了。直至最後,他欲壑難填,胃口越來越大,把持“長城”公司,大肆非法集資,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

將這兩件案子結合起來看,會得出很深刻的教訓:李某和沈太福,一個是小打小鬧的“小字輩”,一個是日進鬥金的大“總裁”,從“檔次”上看,二者不可同日而語,但兩人本質上都屬於騙子之列。李某和沈太福行騙之初,分別都碰了一鼻子灰,所不同的是,李某在王某、石某等人的窮追猛打之下很快完蛋了,他行騙的第一次也就成了最後一次;而沈太福則“幸運”多了,他的第一次(以及以後的若幹次)失利,似乎並沒有給他的“事業”帶來多大影響,並沒有使他像李某那樣,被追得東躲西藏,狼狽不堪。究其原因,那些識破了沈太福的騙術的單位和個人,大多僅僅滿足於自我保護,使自己免於受騙,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向有關部門檢舉他的欺騙行為,或向社會公開戳穿他的騙術,以此告誡眾多的不知情者提高警惕,讓那些尚且蒙在鼓中的人及時警醒。試想,假如當時的明眼人都能像王某那樣,不滿足於自己不上當受騙,而是以戳穿騙子的陰謀為己任,那麼,沈太福肯定早就原形畢露了,又何至於如此大規模、長時間地呼風喚雨、為患作祟呢?

在這裏說起這兩件案子,是想說明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告密”不但是無罪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這裏說的“告密”,不是指那種專門費盡心思刺探“情報”,打聽別人隱私,再偷偷摸摸地向老師和領導彙報的行為,而是指像那起小案中的旅客王某和賓館經理石某那樣,一旦發現了不法分子的不法企圖或不法行為,不但要善於保護自己不受侵害和損失(如王某不買李某的“祖傳之寶”,石某機智地尋求司機和巡警的幫助),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立即采取果斷行動,及時把情況向有關責任機關和職能部門報告,以使他們能迅速掌握不法分子的動向,最終製止不法分子的非法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和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大家要清楚,“告狀”與“告密”是不同的。“告密”的事大多和自己關係不大,正像上麵騙子李某的騙局被旅客王某識破,王某自己不會受騙了。因此客觀地講,李某的騙術和王某是沒有多大關係的,隻不過王某出於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感,要出來管這件“閑事”,才去向賓館服務員“告密”的。“告狀”則不同,所告的事多少都和自己有關,所以我說,“告狀”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