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做個有責任心的人(1)(1 / 2)

分內的事與分外的事

關於“責任”一詞的概念,新版《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①分內應做的事。②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這兩個義項的意思是統一的,都強調了一個人分內應做的事。當我們對某人說“這是你的責任”時,是指他的職務、角色、分工、技能等因素決定了他應該把某件事情做好。舉例來說,公安局長的責任是全麵管理好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家庭裏父親的角色決定了他的責任之一是給孩子樹立起一個堅強、正直的榜樣;公共汽車司機的責任是保證汽車安全行駛,售票員的責任是向乘客出售車票,並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火車上如果有乘客突然生病,乘客中的醫務工作者就有責任前去參與診斷治療……相應地,如果某人沒有做好分內的事,人們便有理由要求他對此承擔責任。

以上是關於“責任”一詞的最基本的理解。實際上,社會生活是異常豐富複雜的,隨著時間、地點、環境和條件的變化,對於責任的界定往往會產生某些歧義,也就是說,分內與分外的界限有時會變得模糊不清。這裏我們主要討論的是,有些看起來是分外的事,到底該不該也去把它做好?

1994年夏天,遼寧西部地區發生了三十多年不遇的特大洪澇災害,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威脅,由於各級政府組織搶險及時得力,兩萬多受災群眾無一人傷亡。可是令人難以接受的是,7月14日淩晨,帶領幹部群眾奮戰在抗洪救災第一線的錦州市市委書記張鳴岐同誌,突然被無情的洪水衝走,最後光榮犧牲。這一噩耗頓時使全體錦州人民陷入了無盡的悲痛之中,也極大地震動和感染了全國各地的幹部群眾。此後,黨和國家高度肯定了張鳴岐同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崇高品質,號召全國人民都學習他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無私奉獻精神,他的光輝事跡與雷鋒、焦裕祿、孔繁森等人的英雄模範行為一起,鑄成了中國當代曆史上的一道不朽的豐碑。

然而就在人們沉痛悼念張鳴岐同誌的時候,有極個別人卻發出了一種異常的論調,說什麼“市委書記本來就不該上前線,他死得不值”。這種怪論立即激起了人們的義憤。不過平心而論,說這話的人至少有這麼一條“理由”:作為一個市委書記,當時的責任在於把握抗洪救災的全局,協調和指揮全市各地方、各方麵的搶險行動,這些工作在辦公室裏就可以完成,根本沒有必要親自奔赴抗洪搶險第一線。這種說法實際上把市委書記在洪澇災害麵前的工作分成了“分內”與“分外”兩部分——在辦公室裏坐鎮指揮是“分內”的事,親臨前線則是“分外”的事,張鳴岐是犧牲在“分外”的事情上,所以死得不值。

這裏的關鍵問題在於:張鳴岐在幹好“分內”工作(他一直在從總體上科學有效地指揮全市的抗洪搶險工作)的基礎上,應不應該、有沒有必要去幹“分外”的事?進而言之,張鳴岐以市委書記的身份親臨抗洪搶險第一線,這到底算不算是分外的事?

對於分內工作與分外工作,有的人還有一種形象的分法:認為上班幹活是分內工作,下班以後的事情是分外工作,上班時的分內工作應該幹好,下班後的分外工作可幹可不幹,如果要幹,便是可以幹好,也可以馬馬虎虎敷衍過去。現在姑且用這種分法來衡量張鳴岐的犧牲。我們知道,上班下班的區分,是針對坐班製度而言的,但是我們有很多工作,采取的不是坐班的形式;即便表麵上是坐班製度,實際上也沒有嚴格的上下班之分。市委書記是黨的高級領導幹部,他的共產黨員的身份,以及他身上擔負的黨和人民的重托,內在地要求他必須全力以赴、毫無保留地努力工作,他的工作不應該也不能有上班下班之分、分內分外之分,特別是在麵臨嚴重局勢和緊要關頭的時候,張鳴岐身為錦州市委書記,正是以這種“過分”——“超過分內”——的高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的。事實上,他的行為的偉大之處正在這裏,他的高度自覺的奉獻精神的震撼人心之處也正在這裏。

所以我們說,做好分內的事,是一種責任;主動做好分外的事,也是一種責任,而且是一種更為可貴的責任。特別地,當分內工作與分外工作沒有實質性區別的時候,無條件地、不計任何回報地把工作做好,則是一種至為難得的責任。分內的事,大多是家庭、社會的一些“硬指標”,以及我們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強迫”我們去做好的;分外的事,卻主要是我們對家庭或社會的一種義務感,或者純粹是我們內心深處的良知要求我們去做好的,它不是“強迫”的結果,而隻是一種軟性約束,我們如果不願意去做,或者沒有盡力做好,一般也不會受到法律製裁,頂多受到道義上的譴責,但是,一個對自己、對社會高度負責的人,一個品德高尚、無私無畏的人,是不會滿足於隻是機械而被動地做好分內事情的,他必定要向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必定會像張鳴岐那樣,在人生的關鍵時刻作出最輝煌、最有價值的選擇,沒有絲毫遲疑,永遠不會後悔。

善待“老人言”

電視上曾經播放過一則事例:某市一群平均年齡不足15歲的少年,從偷竊開始發展到搶劫超市,短短的一年多時間作案三十多起、案值幾萬元。當記者采訪他們,問道:“你們在做這些事時沒考慮後果嗎?不怕坐牢嗎?”孩子們的回答卻令人始料不及、發人深省:“我們知道這件事是犯罪,但我們不夠年齡,不會怎麼樣的。”無獨有偶,也在同一時期某地初中學校相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血案。一個是對老師的教育不服,為圖報複,提刀衝進校門當著眾多師生的麵,突然襲擊將老師砍成重傷。另一個是放學後在公園因口角導致持械群毆,造成一死兩傷的惡性案件。據參與調查的知情人透露,製造這兩個血案的孩子們與搶劫超市的孩子們的法製觀如出一轍——我們知道是犯罪,但我們不夠年齡,不會怎麼樣的!孩子們的“坦然”激起了關注孩子未來者們的思考,是我們的教育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製度撤除了孩子們行為規範的底線?作為從教一線的教師,我們能否給出權威的答案。但是,縱觀當今孩子的成長環境,我卻深切感受到,當今社會賦予孩子的責任似乎太少,不給孩子承擔責任的機會,孩子的責任心是難於養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