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看待人的責任和責任心,我們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人的責任心不是先天的、與生俱有的,而是社會和他人的客觀要求在個體身上引起的主觀認識和內心體驗,是個人對現實生活中各種責任關係的反映。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對國家、社會、團體、他人甚至自己都負有一定的責任,構成了各種各樣的責任關係。馬克思說:“作為確定的人,現實的人,你就有規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務,”也就是說具有責任。人在生活實踐中逐漸認識到自己的責任,並產生了相應的內心體驗,作出了責任行為,這樣便產生了人的責任心。
二、哪些因素影響責任心的發展
從日常生活中以及各類研究報告中我們發現,責任心缺乏已經成為當前兒童發展中的一個嚴重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家裏,玩完玩具後不收拾,自己的東西亂扔而不知收拾,看到別人摔倒了不過去幫忙;看到別人的東西掉了,置之不理,視而不見,對於老師交給的任務不能認真負責地完成,做了錯事千方百計地找借口推諉,不敢主動承認這樣的現象隨處可見。不少研究表明,兒童階段,尤其是幼兒階段是責任心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期。因此,兒童責任心的缺乏將嚴重地影響到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前途。可以設想,缺乏責任心的一代又怎麼能夠擔負起建設和強大祖國這一重大責任呢?因此加強兒童責任心的教育和培養,促進兒童責任心的發展和提高已成為當前教育的一大重點。
實際上,責任心是一種社會性品質,其形成和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其中兒童自身的發展特點,如認知發展水平、能力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首先,人的認知發展水平影響責任心的表現。
前麵我們說過,我們可以根據責任心的表現形式不同分為六類,而這六類又可以總結為兩大類:一類主要是與自我相關的責任心,包括自我責任心、任務責任心、承諾責任心等,另一類是涉及到自我與他人關係的責任心,主要是指他人責任心、集體責任心和過失責任心等。這兩類不同的責任心與兒童不同的思維發展水平相關。與自我相關的責任心,其重點和中心主要在兒童自己,是兒童對自己的生活、遊戲、學習、行為,對自己承擔的任務,自己說過的話,作出的承諾負責,而兒童對自我的關注和認識是發展較早的,因此兒童這三類責任的發展則相對較快。而對於自我與他人的關係的認識,則受兒童自我中心和抽象邏輯思維能力發展的影響,因此在他人責任心、集體責任心和過失責任心方麵,兒童的發展相對較慢,在年幼的兒童中,這些責任行為都很少出現。
同時,兒童由於受自己思維發展水平的局限,他們的責任行為還常常表現出一定的情境性,責任行為不穩定。兒童在某一情境下表現出的責任行為並不一定在其他的類似情境中也同樣出現,如自己玩完的玩具能自己收拾好,但卻不能收拾自己的書包,這主要是由於思維發展的具體形象性,兒童的認知缺少遷移性,他們不能把某個情境下的認知遷移到另一情境,如雖然在成人的教育下,兒童知道自己玩完玩具應該自己收拾,但由於成人未要求其自己收拾書包,兒童對於這一自己的事情可能就缺乏責任認知,不能表現出負責任的行為,從而使其行為在同一類的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表現。
其次,兒童的責任心還受他們自身能力的發展水平影響。
國內外的許多研究發現,一個人的責任心與他的道德、自豪感、堅持性、意誌力、自主性等的發展都是密不可分的,它們彼此關聯,共同作為一個大係統而發生作用,促進兒童責任行為的產生,任何一個方麵的缺乏或不足,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到兒童責任心的發展。不難設想,一個缺乏自主性和堅持性的人,又怎麼能夠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盡責盡力地去完成呢?就好比對於一個尚不能集中精力10分鍾的幼兒,我們又怎麼能夠要求他很好地去照看、照料一個比他更小的幼兒。因此兒童自身各方麵能力的發展是其責任心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在兒童尤其是幼兒中常會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現象,他們願意承擔某種任務,但由於受能力的局限而無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