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責任心及其影響因素
意大利哲學家馬誌尼曾經說過,我們必須找到一項比任何理論都優越的教育原則,用它指導人們向美好的方向發展,教育他們樹立堅貞不渝的自我犧牲精神……這個原則就是責任,這種責任就是他們終生的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大多數人都有過這樣的體驗:早晨背起包匆匆忙忙地去上學或上班,等到學校或單位後才發現該帶的東西沒帶;答應別人的事,卻由於種種原因而最後未能實現等。盡管這些事情看似隻是一件件小事,我們也大可以以記性太差或太忙為借口聊以自慰,但是殊不知,日常生活中的這些小事在某種程度上卻能反映出一個人的責任心水平。
實際上,責任心、責任感一詞對於我們大家來說並不陌生,從年幼的兒童到長大的成人,從平常的普通百姓到身居高位的各級領導,不同的人承擔著不同的責任。責任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是密切相關的。我們平時所說的社會責任、民族責任、家庭責任、環保責任等,就是責任心的不同表現形式。
一、責任、責任心
責任,是自己分內應該做的事,即,承擔應當承擔的任務,完成應當完成的使命,做好應當做好的工作。它是一種動力,一種覺悟。有時也指“由於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責任反映了道德、法律、職業和人的良心的要求,有時與義務同義。人們在社會群體中生活,總要遵循一定的行為準則,這些行為準則中的一部分就是與群體成員的責任有關的。其中,有些行為準則是法律和團體章程明文規定的,如,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義務;另外一些則是以道德規範和角色規範的形式存在的,如,教師應熱愛學生。不遵守法律和團體章程所規定的責任要受法律和團體章程的製裁,不履行道德和角色規範所規定的責任會受到社會輿論和良心的譴責。由於上述兩類責任的強製性程度不同,調節個體行為的方式不同,因此,我們可以將前者稱為強製性的責任,將後者稱為自覺性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分類,責任還可以按其他的方法分類。比如,英國大哲學家培根曾根據責任主體和責任對象的關係,將責任分為對國家的公共職責和與個人的職業與地位有關的特殊職責。還有人根據責任關係的範疇將責任分為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和道德責任。由於責任涉及到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麵,所以,它是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社會學、倫理學和哲學等許多學科的研究對象。
知道了什麼是責任以後,責任心也就不難界定了。所謂責任心,是指個人對他所承擔的各種責任的意識,尤指一個人對他所屬群體的共同活動、行為規範以及他所承擔的任務的自覺態度。責任心是人對與他有關的各種責任關係的反映。它是一種心理現象,是心理學和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人們的責任心是怎麼產生的?是從哪裏來的?對於這個問題,曆史上曾經有過激烈的爭論。機械唯物主義者認為,人的行為是受客觀必然性決定的,否認人選擇行為的自由和對自己行為的責任。相反,意誌絕對自由論者則認為,人是絕對自由的,不受客觀必然性的製約。康德認為,人生來就具有先天的“善良意誌”和“絕對命令”,這種“善良意誌”和“絕對命令”不受外界條件的製約。現代存在主義哲學家薩特則認為,人是絕對自由的,個人是自己命運的主人。人雖然存在於現實世界中,但他們仍然負有超越現實世界的責任。雖然人的某些基本特征,如,種族和性別等是被動決定的,但人在行為選擇方麵卻是自由的。他說:“人不能時而是自由的人,時而是奴隸,他永遠是、完全是自由的,否則就不存在。人要為一切承擔責任。”
以上兩種觀點雖然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都存在缺陷和片麵性。機械唯物主義者看到了人的行為要受客觀環境製約,但他們否認個人的責任是錯誤的。意誌絕對自由論者承認人的責任、強調行為選擇時主觀因素的作用有積極意義,但過分誇大人選擇行為的自由也是不客觀的。列寧指出:“決定論思想確定人類行為的必然性,但絲毫也不消滅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對人的行為的評價。”對人的行為的責任應作客觀的和恰如其分的分析:一方麵應承認客觀必然對人的行為的製約作用,因為隻有這樣,才能找出人的行為和心理品質出現的客觀原因;另一方麵也承認具有理性和良心的人有辨別是非、善惡、美醜和選擇行為的能力,承認人的行為的主觀責任。隻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圓滿地解決人的行為的責任問題。
國內外眾多研究者的研究結果表明:責任心根據其表現形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六類:自我責任心、他人責任心、集體責任心、任務責任心、承諾責任心和過失責任心等。而這六類又可以劃分為兩大類:自我責任心、任務責任心。承諾責任心主要是與自我相關的責任心表現,是對自己的事情、自己承擔的任務、自己的承諾承擔責任,而他人責任心、集體責任心、過失責任心則主要涉及的是自我與他人之間的關係,是對他人的事情、集體的事情、對他人產生的不良後果所承擔的責任。這六類不同的責任心表現形式共同構成了責任心的一個整體。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責任心的這六類表現形式,我們比較熟悉和了解的是自我責任心、集體責任心和任務責任心,知道對於自己的事情要自己負責,要承擔起一定的集體責任,對於自己承擔的任務應該盡力去完成。但即使如此,在日常生活中也常會出現這三類責任心缺乏的表現。而對於其他三類責任心——他人責任心、承諾責任心、過失責任心的意識則相對更為薄弱。不少人認為能管好自己就不錯了,涉及他人的事情,有時候可能會吃力不討好,反而惹來別人的厭煩,而對於自己的承諾和過失,則更是有各種理由為借口。我們在上麵所舉的兩個例子其實就是自我責任心和承諾責任心缺乏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