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1 / 3)

《唐會要》“禦史大夫”條雲:由於“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實際上以“中丞為憲台之長”。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禦史台曰“憲台”,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後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禦史台為肅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監軍旅;右台察州縣,省風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縣。兩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稱為風俗,秋季稱廉察,以四十八條監察州縣官員。唐肅宗至德以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禦史為之,謂之“外台”。東都洛陽設留台,有中丞1人,侍禦史1人,殿中侍禦史2人,監察禦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主持留台事務,而三院禦史也不常備。在禦史台內設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禦史(從六品下)、殿中侍禦史(從七品上)、監察禦史(正八品上)居其職,合稱“三院禦史”。其中侍禦史6人,掌糾舉彈劾百僚,推鞠獄訟、知公廨等雜事。所謂推鞠獄訟,是指對被告發官員進行審理,這主要是“製獄”,即皇帝親自命令辦理的案子。

彈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規指控官員的不法行為。知公廨雜事是指處理台內日常雜務。這一職務一般由資格較老的人擔任,稱為“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台內一切事務由他專決,所以也稱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禦史直接處理台內事務,“雜端”的權力就減少了。殿中侍禦史9人,從七品下,《大唐六典》謂“殿中侍禦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每朝,與侍禦史隨仗入,位在中丞下,給事中、中書舍人後”。意思是說在朝廷的重大典禮活動中,負責糾察殿廷供奉儀式,包括典禮的服飾、祭禮和皇帝巡省的大駕鹵簿及一應文物的準備情況。監察禦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務是分察百僚,凡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諸事並加監察。兼管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大唐六典》說:“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書員外郎後”。唐代分全國為十道,派監察禦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為助手,若事務繁忙時則加支使。其任務有六:一、察官員善惡;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並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勝仗時對將士論功行賞,以及對屯田、鑄錢、嶺南、黔府官員的選補,也視功過糾察。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監察禦史檢校兩京館驛。代宗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兩京以禦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禦史還分察尚書省六部,德宗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評議殿最。總之,三院禦史共司監察,又各有側重,構成一個嚴密的監察體係,被封建王朝用來監視百官,為鞏固專製皇權服務,所以他們被稱為“人君耳目”。

新舊《唐書酷吏傳》中所寫的酷吏,很多是禦史台官員或曾在禦史台任過職的官員。特別是武後統治時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與禦史台的加強分不開的。唐代以禦史糾彈百官,太宗時期,為了鼓勵禦史講話,凡糾彈失真,也不予追究。開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後,宰相以禦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複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這樣,禦史糾彈的正確與否便受到三省的製約。所以《舊唐書職官誌》在談到仆射的職掌時說:“禦史糾劾不當,兼得彈之。”《新唐書百官誌》也說:左右丞“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禦史舉不當者。”這說明禦史的彈劾製度已逐漸完善了。唐代禦史品秩並不高,但職位卻很清要。《唐會要》卷60“侍禦史”條記載武德時,李素立丁憂,按規定應當免除官職,歸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淵特敕有司“奪情”(即免於守製),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門擬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錄參軍,李淵認為“此官要而不清”。又擬授秘書郎,李淵又說,“此官清而不要”。後來改授侍禦史,李淵才滿意。從此一例,足以說明禦史地位之重要。

正因如此,唐代禦史的選拔都比較嚴格,一旦身居其位,遷轉也比較迅速。《新唐書選舉下》記載唐憲宗元和時,規定官員考遷的辦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遷,但侍禦史隻要13個月,殿中侍禦史18個月,監察禦史25個月就可改遷。中唐以後,凡藩鎮跋扈的地區,禦史難以履職。其他藩鎮州縣內,禦史的糾彈之權也往往委派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巡院官及諸道幕府判官中帶禦史憲銜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機構,禦史不得觸犯,前往巡視的禦史甚至遭杖罰流配。據《舊唐書元稹傳》記載,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監察禦史時,他乘出使機會,了解民眾疾苦,訪察官吏不法,彈奏原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自沒收轄內將吏百姓家產,又於兩稅外另加征錢、米、草等。朝廷中支持嚴礪的宦官將元稹分務東台。元稹被調離京師後,又彈奏了數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違法,元稹按照過去的辦法,一麵向朝廷上表,一麵叫房式暫停職務。與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責備他擅奏。朝廷因此罰元稹一季俸料,召還西台。行至敷水驛,宦官違犯規定,與元稹爭宿驛舍的正廳,擊傷元稹。憲宗不但不懲辦宦官,反把元稹貶為江陵府士曹參軍。在這種情況下,禦史台的監察職能已經不可能得到正常的發揮了。

四、道州縣官——大父母,小父母

經過武德、貞觀三十多年的治理,唐王朝成為一個強盛的封建國家。它的版圖東達於海,西逾蔥嶺,北過大漠,南至林邑,皆為州縣,東西9,500餘裏,南北10,900餘裏。在這塊遼闊的統治區域裏,由於中原地區與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曆史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反映在地方官製上也有所差異。概而論之,中原內地是州縣製或道州縣製;邊疆地區則為羈糜府州製;有些少數民族地區還建立自己的小王國。現根據不同情況,把唐代地方官製分為道、州、縣製與少數民族之王國製兩個方麵介紹。唐初依隋舊製,地方上有州(郡)、縣兩級。據《舊唐書地理誌》的記載,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國有358州,1,551縣。州縣均按其地位之輕重,轄境之大小,戶口之多寡以及經濟開發水平之高低分為上、中、下三等。

三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五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其餘為下縣。近京之州稱輔州,京都所在縣名赤縣,京之旁邑謂畿縣,此外還有雄、望、緊、上、中、下等級,一般也是按戶口多少而定的。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後複稱州,上州刺史從三品,其下佐官有別駕1人,從四品下,長史1人,從五品上,司馬1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1人,從七品上,錄事2人,從九品下,此外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參軍各1人,皆從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學、醫學博士等;中、下州刺史皆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別駕(中州不置)、長史、司馬稱為“上佐”,唐製規定,凡刺史缺員或為親王兼領時,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況下,上佐並無具體職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親實務,故多用以優待宗室或安置閑散官員等,所以白居易稱這類官為“送老官”。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財政、刑法、農田以及戶糧諸事務,稱為“判司”。

諸曹“判司”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未設司馬之州,錄事參軍為刺史之佐,處於綜領督察的地位。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京縣令,正五品上;畿縣令,正六品上;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等(京縣增設錄事2人)。《新唐書百官誌》說:縣令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終,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道,雖有專官,皆通知。可見縣令統管一縣所有軍政事務,親自處理刑獄。縣丞為之副,縣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主簿掌文書簿計。此外,還有七曹佐官,是應州府七曹而設,因事務不多,一般不常設。州、縣官員都是“親民”之官,一方麵要負責刑獄治安,征斂賦役;另一方麵要“宣揚德化”、“勸課農桑”,“務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冊府元龜》卷636《銓選部考課》說:“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縣官吏政績的標準。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向尚書省報告戶口及明年所征的課役。

《新唐書食貨誌》說,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征稅的數目“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所以,州縣官員的選任,得人與否,對封建政權的穩固關係甚大。唐自太宗開始,就很重視地方吏治,據《貞觀政要》卷3記載,他曾說自己“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理亂所係,尤須得人。”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遷廉吏,懲罰貪官,問民間疾苦。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尉,雖然職位不高,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員提攜,下有州縣推薦,幾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禦史,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直至藩帥,所以唐代一些高級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製。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為河南府,並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

後來又陸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隻是品秩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由於唐代高宗、武後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於長安的職官建置並沒有省去,凡在那裏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於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閑廢的官員安置在此。這裏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隻領俸而不任事。隻有分司禦史還可以稍為行使職權。

除分司官外,還有王傅一官,也是養老的。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而親王並不出閣。名為王傅,官居三品,實際連王的麵都沒有見到過。唐代大官犯了公罪,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稱為左降官。這種官隻有官名,沒有任職,名為員外,置同正員,其實隻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但由於大赦頻繁,每經一次大赦,即有“量移”的機會(從遠處移回近處),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也很容易再起掌權,如德宗時的楊炎,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或錄事參軍的,也不足為奇。

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對左降的朝官總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屬相待。唐代府、州、縣官最為複雜,因為這是由幾套製度糾纏在一起的,除州縣官外,同時並存的還有以下幾種:(一)都督與都護隋煬帝廢除總管府之後,到唐高祖武德初又恢複了,不久改名都督府。一般置於“緣邊鎮守及襟帶之地”。唐初規定,管十州以上的為大都督府,不滿十州稱都督府。玄宗開元時進一步規定,戶滿二萬以上為中都督府,不滿二萬為下都督府。都督府設都督1人(大都督府從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下都督府從三品)。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都督既是軍事長官,故其僚屬也以長史、別駕、司馬為名。開元以後,特別是安史亂後,從邊疆到內地相繼興起了節度、觀察、團練、防禦等使。都督府雖未明令廢除,但已成空名,長史、別駕也不常設,司馬則僅存其名,以位置貶謫或閑散之人,也可以名居此官而實任事於他處(詳見白居易《江州司馬廳記》),這都是無職務的。隻有大都督府往往還用長史的名義施行節度使的職權,這是另一問題。

為了管理周邊少數民族事務,唐代還在邊疆地區設置了都護府,所謂“都護”,其意本為監察,《新唐書百官誌》說:“都護掌統諸蕃、撫慰、征討、敘功、罪過,總判府事”。唐從貞觀到天寶間,先後設置過六個都護府:①安東都護府;②安南都護府;③安西都護府(治龜茲);④安北都護府;⑤單於都護府;⑥北庭都護府。此外,高宗時設昆陵都護府(治碎葉川以東),8D3池都護府(治碎葉川以西),均隸屬安西都護府。都護府有大都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大都護府設大都護1人(一般由親王遙領),從二品,副大都護2人,從三品,副都護1人,正四品上;上都護府設都護1人,正三品,副都護1人,從四品上,其下僚屬之設置,略同於都督府。邊疆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都有管轄羈糜府州的職責。所謂羈糜府州是唐朝前期於邊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的一種類略仿於內地的行政單位。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當地少數民族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

《新唐書地理誌》說,這些府州“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然聲教所暨,皆邊州都督、都護所領”。也就是說,中央不向這些府州征收貢賦,一般內部事務也任其自治,但仍須接受邊州都督與都護的領導。這樣的羈糜府州,據《地理誌》的記載,有856個,比內地府州還多。這種以羈糜府州自治,而以都督、都護府監領的邊疆行政體製,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二)節度使與觀察使隨著封建軍事製度的演變和統治階級內部關係的變化,統治集團中的明爭暗鬥又逐漸激烈起來。自唐睿宗時起(公元684年),為了適應邊防軍的需要,開始設立節度使,由統領當地軍隊的都督兼任。這時地方州郡仍由朝廷委任的各道按察使監督,不隸屬於節度使。天寶中,節度使增至八個,它們是:安西(駐今新疆庫車)、北庭(駐今烏魯木齊)、河西(駐今甘肅武威)、範陽(駐今北京)、平盧(駐今遼寧朝陽)、隴右(駐今青海樂都)、朔方(駐今寧夏靈武)、河東(駐今山西太原)。他們的權力也大大擴張,一般不僅兼任駐區的都督、刺史、且兼任一道的采訪處置使,握有監察地方官吏的大權。

同時,他們還兼屯田、水陸轉運等有經濟權的使職。這樣,節度使們就集地方軍、政、財權於一身。《舊唐書職官誌》說:天寶中,緣邊禦戎,置八節度使。受命之日,賜之旌節,謂之節度使,得以專製軍事。行則建符節,樹六纛。外任之中無比焉。至德以後,天下用兵,中原刺史,亦循其例受節度使之號。節度使往往兼領數鎮,久任不替,長期掌兵。因此,昔日府兵製實行時期的那種“兵散於府,將歸於朝”的狀況已經過去了。

此時的節度使,正如《新唐書兵誌》所說“據要險,專方麵”,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還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的地方軍閥勢力。唐代的節度使,實際上有三種不同情況:(一)早期的節度使,是統轄邊防軍隊、駐守國境,是比較固定的軍事首領。(二)安史之亂後,軍閥占據地的節度使,形成了半獨立的政權,即使表麵上聽命,也始終是唐朝政府力量所不能控製的地方割據軍閥。(三)一般地區所設的節度使,其性質和魏晉南北朝的都督、刺史相似,以節度使兼任所在的州刺史。這類節度使多設在中原及東南、西南地區,由中央任免,大多數是文人擔任。節度使直屬軍隊的軍職和使府內的文職,大多數是自行任命的。規定的文職有行軍司馬、副使、判官、支使、掌書記等,其中任要職者也可以代行節度使職權。次一等的,可以委派代理州縣職務。這些名為幕職的差遣官,無官階,故此種人必須帶有郎官、禦史等頭銜。幕職不限出身,文士不論是否中進士,都可以應聘。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推薦到中央任職。事實上,唐代中期以後的文士,很多都以幕僚作進身之階,這是宋代進士必先任幕職的由來。

唐代有一種駕淩於州縣之上的地方行政機關,叫方鎮,又稱“道”,是依山川形勢而劃分的監察區域。貞觀時期分全國為十道,玄宗時分天下為十五道,至唐後期,全國已被劃分成四十餘道,每道皆置觀察使,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它們雖仍是使職,實際上已經成為統領一道軍政、民政、財政、司法等大權的行政長官了。州縣二級建製實際上變成了道、州、縣三級建製,出現了“製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的局麵。諸道觀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長史為本官,其屬下除了原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還有一套人數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練使、都指揮使等帶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地方事權盡掌於這些人手中。如行軍司馬掌軍籍、符伍、號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為“儲帥”。判官,據《通典職官十四》雲:“掌判倉、兵、騎、胄事”,各藩鎮往往盡委錢穀支計於判官。掌書記,《通典職官十四》雲:“掌表奏書檄”,凡文辭之事,皆出掌書記。幕職還常被派往巡察管內州縣,有的本身即兼任州縣之職,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權。中唐以後,這些人實際上是控製州縣的實權派。故《封氏聞見記風憲》雲:“遊宦之士至以朝廷為閑地,謂幕府為要津”。方鎮屬下之州郡稱為支州、支郡。支州刺史往往亦帶團練使或防禦使之類的使職,由於方鎮一般皆在支州派駐兵馬,另遣鎮將領兵事,支州刺史實際上是沒有兵權的。所以唐代方鎮對所屬州縣有很大的統治權。五代時期,中央政府逐漸加強了直接對支州的統治,這為北宋時期削弱藩鎮之權以諸州直隸中央奠定了基礎。唐代臨時性質的要職除節度使、觀察使之外,財政方麵則有度支、鹽鐵、轉運、租庸、鑄錢等使,名目不一,分合也無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