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2 / 3)

大體上鹽鐵轉運使以揚州為中心,派員巡視各地,在正規職官之外又另成一係統。鹽鐵使往往身兼要職,手握財權,而正規的戶部職官反而不能舉其職,必以其他官員判戶部,才是戶部真正負責人(即使官居戶部侍郎,也要加判本司的頭銜才能實任戶部之職),因此,戶部本身的職務隻掌賦役,度支使的職務為統籌財政,鹽鐵使的職務則統一切稅源。三者合一才能行使全部的財務行政。這是五代定名三司使的由來。改思政殿為金鑾殿,置大學士一員,以崇政院使敬翔為金鑾殿大學士。後唐於尚書省設左右仆射及尚書左右丞,六部尚書,各部分司辦事。後唐莊宗同光元年(公元923年),複改崇政院為樞密院,設樞密使,副使,常以宰臣兼任樞密使,如後周世宗顯德六年(公元959年),命司徒平章事範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並參知樞密院事。五代各朝均置節度使,有的節度使以親王遙領,如後唐清泰元年(公元934年),以皇子重美遙領成德軍節度使,後漢乾元年(公元948年)以皇弟勳領山南西道節度使;也有宰相遙領的,如後唐同光元年(公元923年),以侍中、監修國史郭崇韜兼領成德軍節度使。五代地方官製全采唐製,一般為州、縣兩級,州設刺史,縣設縣令。在重要城市設府,如開封府、河南府、京兆府、大名府等。

於軍事要地設大都督府,如後梁在宋州、福州均設大都督府。後唐在全國設十大都督府。五代注重對地方官的考課,令其忠於職守,據《五代會要刺史》載:後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刺史、縣令,有政績優異,為眾所知;或招複戶口,能增加賦稅者;或辨雪冤獄,能全人命者;或去害物之積弊,立利世之新規,有益時政,為眾所推者,即仰本處逐條分明聞奏,當議獎擢。或在任貪猥,誅戮生靈,公事不治,為政怠惰,亦加懲罰。其州縣官任滿三考,即具關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銓注,其本道不得差攝官替正授者。”從之。五代對地方官的選任極為嚴格,後梁、後唐皇帝都詔諭吏部注意州縣官不得“姑徇私情,靡求才實”。五代還在某些地方設“軍”,成為一級行政機構。如後梁開平元年(公元907年),在輝州碭山縣置崇德軍,後晉天福四年(公元939年),改舊威州為清遠軍,後周顯德元年(公元954年),以萊蕪監為廣利軍等。其軍使委命本道差補。

五、貴賤尊卑——品、階、勳、爵

對於隋唐五代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與部門的職官設置及其職能,我們已經作了介紹。為了顯示各種職官的貴賤尊卑,還有一套與之相輔而行的品、階、勳、爵製度。31職事官與散官隋唐的官員可分為職事官與散官兩類。所謂職事官,就是指中央機構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監、十二衛以及州縣各官。這些官員都有比較明確的職責權限。所謂散官,隻是一種表示身份地位的稱號,並沒有實際的職權。《隋書百官誌下》說:“居曹有職務者為執事官,無職務者為散官”。“執事官”就是職事官,又說“散官以加文武之德聲者,並不理事”。凡職事官都是有“品”的,隋文帝時定九品三十階,即自一品至九品各分正從,其中自正四品至從九品又各分上下階。《隋書百官誌下》載,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定令:“品自第一至於第九:唯置正從,而除上下階”。唐初又恢複三十階。大體說,九品又分成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及六品以下三個等級,表示著職事官的不同身分。三品以上職事官通常是指中央機構中的台、省、寺、監的首官和六部尚書、諸衛將軍以及地方府尹、上州刺史。這一等級的官員一般是由皇帝親自任命。四品、五品職事官多半是中央各部門的次官、要職(諸如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丞等)以及其下屬各司、局、署一級長官。這一級官員通常是由宰相提名,呈皇帝禦批。六品以下算是低級官員,他們的任命隻需通過吏、兵二部銓選注擬並經過例行的審報手續即可。

職事官都是流內官,此外還有流外官,《隋書百官誌下》說:又有流外勳品、二品、三品、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八品、九品之差。又視流外,亦有視勳品、視二品、視三品、視四品、視五品、視六品、視七品、視八品、視九品之差。極於胥吏矣,皆無上下階雲。這些流外、視流外官都是胥吏雜色者。這些人若經過一定時間的考課或有勞績,可以升入低級的流內官。職事官與散官的名稱始於漢代,到隋代才有明確的區分。隋文帝時,製定特進、左右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紫光祿大夫、朝議大夫、朝散大夫等為散官,以加文武大臣德行卓著之人。六品以下,又有翊軍等四十三號將軍,品級分十六等,為散號將軍,授予有功武官。煬帝時,廢除四十三散號將軍。至唐時才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的文武散官製度。文散官從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二十九階,武散官從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共四十五號三十一階。其中有十六個散官號是專門授給歸附的少數民族酋長的。按規定,凡九品以上職事官,皆帶散官號,謂之“本品”。如果本品高而職事官低者謂之守某官,本品低而職事官高者,謂之行某官。勳官與封爵勳官本來是賞給立功將士的榮譽稱號,後來文職朝官也有賞給的。隋文帝時,采用北周之製,定勳級自上柱國至都督共十一等。唐武德、貞觀時有所改易。由於當時勳官與散官名稱相同,不易區分,所以高宗鹹亨五年(公元674年)再加以改革,定為十二轉。據《新唐書百官誌一》載,凡以戰功授勳者,主要根據其殺獲敵人的多少來評定其戰功之大小,進而決定其勳轉的授予。例如堅城苦戰,功第一者,授勳三轉。在兩軍對陣中,以少擊多,殺獲敵人十分之四者,稱為上獲,授勳五轉;殺敵十分之二者,稱為中獲,授勳四轉;殺敵十分之一者,稱為下獲,授勳三轉。自高宗以後,戰士立功授勳者動輒盈萬。由於授勳太濫,所謂勳官,便成無用的空頭支票了。

除將士授勳外,其他朝官文臣以及無戰功者也可授勳。這主要視其政績之優劣而定,也有特恩賞賜者。五代承唐舊製,唯其授勳特重資曆,對文武官授勳規定更為明確。據《五代會要司勳》載,後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莊宗敕曰:近代已來,文臣官階稍高,便授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初官便授上柱國。官爵非無次第,階勳備有差等,宜自此時,重修舊製。今後加勳,先自武騎尉,經一十二轉方授上柱國,仍永為常式。但是這種製度未能堅持,所以後唐潞王時,尚書司勳郎李盈休又再次建議:“從今群官得敘封者,並請自武騎尉依次”。封爵也是享有某種特權的封號。隋唐五代的封爵,自親王至開國縣男共九等。據《新唐書百官誌一》載:“皇之弟、皇子,皆封國為親王;皇太子子,為郡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諸子為郡公,以恩進者封郡王;襲郡王、嗣王者,封國公”。自郡王以下,文武大臣有功者均可受封。總之,獲得封爵的途徑有二條:一是靠血緣關係;二是靠立功。立功得封者,如唐初李靖曾封衛國公,李曾封英國公,德宗時 李晟曾封平西郡王。但唐後期封爵也很濫。

封爵本來規定有食邑若幹戶,這種規定實際都是徒有其名僅虛封而已。但若加上“食實封”若幹戶之類的名號,才能享有相應的封戶租稅,或者從國庫支取應得的封賜。檢校官與憲官隋代及唐前期已有檢校官。那時的檢校官是在正式任命以前而暫時代理某職的意思。如貞觀六年(公元623年)唐太宗以魏徵為檢校侍中,那是叫他暫時代理侍中的職務,貞觀七年才正式任命為侍中。自玄宗以後,由於使職、差遣製度的發展,檢校官的含義就有所改變了。當時各種使職,特別是諸道使府立功的將校,大多帶中央台省的官銜,上自三公、仆射、尚書,下至郎中、員外郎、校書郎。這些官銜均稱為檢校官。他們並不在該部門任職,隻是掛銜表示其地位之尊崇和升遷之經曆而已。例如杜甫,世稱杜工部,其實他並未在工部擔任過任何官職,隻是在西川節度使嚴武幕府裏當參謀時曾經掛過檢校工部員外郎的頭銜。還有帶禦史台職稱的,如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禦史等,這類稱為憲官。

如元稹有一首詩,題為《送東川馬逢侍禦史回十韻》,馬逢並不是禦史台官員,侍禦史隻是他所帶的憲官稱號,其實他是東川節度使下的一個幕職。此外,有的節度使還帶“同平章事”的頭銜,則稱為“使相”,其實也是不問宰相事的。了解了唐代種種官稱名號後,我們對唐代官員頭上所戴的一頂頂“桂冠”就可以一目了然,例如《舊唐書宣帝紀》載,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有一份製書稱:以正議大夫、尚書戶部侍郎、知製誥、翰林學士承旨、柱國、賜紫金魚袋韋琮以本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其中正議大夫是正四品以上的文散官,尚書戶部侍郎是職事官,知製誥、翰林學士承旨是差遣,柱國是從二品十一轉勳官。唐代規定,三品以上者才能穿紫色章服,佩掛金魚袋,韋琮的散官為正四品上,職事官正四品下,不能服紫佩金魚袋,故要“賜紫金魚袋”。大中二年(公元848年)又一製書雲:劍南西川節度使、光祿大夫、檢校吏部尚書、同平章事、成都尹、上柱國、隴西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李回責授湖南觀察使。其中,劍南西川節度使是差遣,光祿大夫是散官,檢校吏部尚書是檢校官,同平章事是使相。

隻有成都尹才是職事官,上柱國是勳官,隴西郡開國公是封爵,食邑二千戶是其所帶的虛封。最後再談談唐代官員的俸祿以及致仕製度。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裏所得的俸祿包括祿米、土地、俸料三大項。(一)祿米。《新唐書食貨誌五》雲:“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給祿,頗減隋製,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遞至從九品為30石,都是每年供給一次,外官無祿。至貞觀初年,中書舍人高季輔建言:“外官卑品貧匱,宜給祿養親。”此後,規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給祿,一品以50石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鬥為一等。若無粟則以鹽代祿。此外,百官在年終考核中得到上考者,可得到獎祿一季或一年。(二)土地。在均田製度下,唐代職事官、散官、封爵、勳官等均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據《新唐書食貨誌五》載,一品有職分田12頃,二品10頃,遞至九品2頃,皆給百裏內之地。諸州都督、都護、親王府官二品12頃,三品10頃,遞至九品2頃50畝。武官、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遞至隊正、隊副80畝。此外,又有永業田,親王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50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35頃,縣公、職事官三品25頃,遞至九品2頃。上柱國30頃,柱國25頃,上護軍20頃,護軍15頃,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如果職事官被解免者,則追回田畝,若被除名者,則僅受口分之田,若襲爵者,不另給田畝。這些規定,隻是政府的一種限田措施,並不能實授其地。不過,《食貨誌五》說:“凡給田而無地者,畝給粟二鬥”。

但從白居易的《問議百官職田》看,唐代官員從政府那裏所得土地收入主要還是靠職分田。職分田一般按每畝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謂“依品而授地,計田而出租”。(三)俸料。唐代官員的俸料製是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製定的。所謂俸料,包括月俸、食料、雜用,職事官又有防或庶仆(一品至五品有防。一品防96人;六品至九品有庶仆,六品有庶仆15人)。這套內容複雜的俸料製,至唐玄宗時才合為一項。《新唐書食貨誌五》說:“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令百官防 、庶仆俸食雜用以月給之,總稱月俸”。唐代官員的俸料法定額數與實際收入往往差別很大,這在地方官尤其為甚。其俸錢的來源有幾個方麵,或以公廨錢充,或以戶稅充,或以青苗錢充等等。隋唐五代的官員,按規定到了七十歲是要退休的,稱之為“致仕”。官員請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滿七十但疾病纏身者,也可提前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沛,體魄健壯者,雖年過七十也可繼續留任。五品以上官員退休,本人應直接上奏皇帝批準,六品以下退休者,則隻要尚書省按規定統一辦理即可。致仕之後,若有特殊需要,也可再度出仕。

官員致仕時可享受一定的待遇,據《唐會要致仕官》說,有的可以加官一級,有的隻是換了一個官名而品秩並未改變(致仕後,例晉一級,至宋代才成為製度)。在經濟待遇方麵,五品以上者致仕,終生可以享受半俸,特例可給全俸。六品以下者,舊製前四年給半俸,天寶時令給至終身。此外,三品以上致仕者還享受朔望聽朝參,其班列在本品現任官之上,以表尊崇。這些製度和規定對於鼓勵官員退休是有一定作用的。

六、魚躍龍門為人才——隋唐選官

隋朝統一中國以後,曾一度實行“九品中正”製。因為隋文帝楊堅的父親名忠,為了避諱,將中正改名州都。《通典職官》說:中正魏置……北齊郡縣皆有之……隋初有,後罷而有州都。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16《北史》說:魏晉以後,諸州皆置大中正,以甄別流品,隋時避楊忠諱,改為州都,而去中正之名。自南北朝末年,士族門閥製度已經走向衰落。關隴地區的士族門閥勢力,本來就不像南朝和山東地區那樣根深蒂固。北周官員的升遷已經不全憑家世門資。隨著統一的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的重建,地主階級要求擴大它的統治基礎,與士族門閥製度密切聯係的九品中正製再也不能適應封建國家的需要了。隋文帝即位後,多次下令征求才能之士。《隋書高帝紀》載:“開皇七年(公元587年)正月……製諸州歲貢三人”。

開皇十八年(公元598年)七月又“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誌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當時,代理吏部尚書的盧愷、侍郎薛道衡堅持以門第高低作為選用人才的標準,結果是“潛紛紜 ”,盧、薛兩人都受到了“除名”的處分。文帝堅持薦舉製度,直到他臨死的前一年,還下了一道詔書:“令州縣搜揚賢哲,皆取明知古今,通識治亂,究政教之本,達禮樂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舉。”到了煬帝設置進士科,才正式形成了科舉製度。當時的科舉大體有兩種情況:一類屬於臨時的特科,相當於唐代的製科,如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四月,詔文武有職事者,以孝悌有聞、德行敦厚、節義可稱、操履清潔、強毅正直、執憲不撓、學業優敏、文才秀美、才堪將略、膂力驍壯十科舉人。大業五年(公元609年)六月,又詔諸郡“以學業該通,才藝優洽;膂力驍壯、超絕等倫;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強禦四科舉人。”這裏的“十科舉人”、“四科舉人”都隻是臨時下詔,偶一行之,並沒有成為一種製度;另一類是常設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科。最初隻設秀才、明經兩科。秀才先試策,並加雜文。

如開皇十五年(公元595年),杜正玄投考秀才科,當時雜文考試很難。那年的題目是擬作《司馬相如上林賦》、《王褒聖主得賢臣頌》、《班固燕然山銘》、《白鸚鵡賦》。開皇十六年(公元596年)的考題是擬作《賈誼過秦論》及《尚書湯誓》、《匠人箴》、《幾賦》等。當時秀才科的錄取標準很高,每次考試及第的人很少,幾乎成為虛懸的科目。後來又增置了進士科,隻試策,不考雜文,增加了錄取的人數。明經科隻考《九經》、或帖經或問經義,及第的人數較多。隋朝的劉焯、王貞、杜正玄、杜正藏、許敬宗等,都是秀才出身;房玄齡、侯君素、孫伏伽、楊纂等,都是進士出身;孔穎達、韋雲起等,都是明經出身。以“試策”取士,在中國選官史上揭開了新的一頁。科舉製度從此開始。唐王朝建立之後,繼續實行科舉取士,並把這一製度更加完善起來。唐代選官科目有常科和製科兩種。常科,每年分科舉行一次。其考生主要來源是生徒與鄉貢兩方麵。在唐代,中央和地方都設有學校。中央有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地方有州縣學。這些學校的學生都有一定的名額。學生入學年齡和學習年限,也有明確的規定。

學習的內容主要有《詩》、《書》、《易》、《周禮》、《儀禮》、《禮記》、《左傳》、《公羊傳》、《穀梁傳》等儒家經典。若學書、學算、學律的,則主要學習有關文學、算術、法律等方麵的專業書籍。每年冬天,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以及各州縣學都要將經考試合格的學生送尚書省參加考試。這些考生,就叫做生徒。那些不在學校學習而學業有成者,則向州縣“投牒自舉”,即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經考試合格,由州送尚書省參加考試,這些考生隨各州進貢物品解送,所以稱為鄉貢。《通典選舉三》說: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而與計偕,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而實無常數,到尚書省,始由戶部籍閱,而關於考功課試,可者為第。唐代常科考試科目很多。據《新唐書選舉誌上》說: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其中明字、明法、明算等科,不為人們重視。俊士、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科,並不經常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