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3 / 3)

朝廷派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1人為使者,管理四方銅匭;又派禦史中丞、侍禦史各1人為理匭使。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匭”聲近“鬼”,故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複舊稱。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諫議大夫1人為知匭使。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監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製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禦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舊唐書李藩傳》載,唐德宗貞元年間(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給事中,“製敕有不可,遂於黃敕後批之”。當時有人對他說,這是皇上的聖旨,應該把自己的意見另紙寫上,那能隨便擬在聖旨上李藩說,如果用另紙寫,便是文狀,那能稱為擬敕李藩之所以敢於發此大言,就是因為製度規定給事中有權在認為不合適的詔敕上“塗竄而奏還”。白居易所謂“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門下省》說的“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樣。《新唐書百官誌》說,給事中可“與禦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就是指他們可以組成“三司”,越過執法機構,受理天下冤錯案件,聽其訴訟,這種製度稱為“三司受事”或“三司詳決”。

白居易所謂“有司選補不當者,則與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書百官誌》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侍中而更焉。”這種製度稱為“過官”。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禦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終了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防止泄密,上言減少預聞機密的人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後,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於入閣之日,具紙筆立於螭頭下,恢複貞觀時期的製度。此外,門下省還設有錄事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左補闕6人,從七品上;左拾遺6人,從八品上;典儀2人,從九品下。掌讚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門郎4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關之節。符寶郎4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家之符節,大朝會,則奉寶進於禦座,天子行幸,則奉寶隨從。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中書省與門下省還各有補闕拾遺,它們均分左、右置,“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左右補闕,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從八品上,均是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創置的。

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載,白居易於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過左拾遺,他說:“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者,小則上封,大則廷諍”。“朝廷得失無不察,天下利弊無不言,此國朝置拾遺之本意也”。諫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見的機會,所以,官品雖低,也頗為時人所重。從理論上說,諫官的本職,就是建言諷諫,即使言辭激烈,也無可責難,白居易在任拾遺、補闕期間,曾盡其職而力諫,屢次上書言事,甚至當麵和皇帝爭執,據《通鑒》卷238記載:“白居易因議事,言陛下錯,上色莊而罷,密召承旨李絳,謂‘白居易小臣不遜,須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讚善大夫,這是一個不得過問朝政而專門陪伴太子讀書的閑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盧節度使李師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於義憤,首先上書“急請捕賊,以雪國恥”,而當時舊官僚集團卻攻擊他說“宮官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並借機加以誣陷,把他貶為江州司馬。這件事既說明了諫官有言事的特權,也說明諫官處境的艱難。尚書都省尚書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東台,廢尚書令,改尚書為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稱文昌台,不久再改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稱為都台,長安三年(公元703年)稱為中台。唐代尚書省的辦事機構設在長安皇城的承天門大街東側,位於中書、門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別稱南省或南宮。

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製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製敕的精神製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新唐書百官誌》說: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按:皆公文名),必遣於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這說明尚書省的權位相當重要,據《舊唐書戴胄傳》記載,唐太宗曾說:“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這句話就足以說明尚書省在中樞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說在三省中,尚書省才是行政的實際總彙。唐代的尚書省組織更加整齊嚴密,由隋之六曹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組織,則以隋之侍郎升為尚書的佐貳,在尚書左右丞下,每部有4個屬司,共24個司。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因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職,故唐代例不複置。以左右仆射為本省的實際長官。

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內日常事務,《新唐書百官誌》雲:“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禦史舉不當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1人,從六品上,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諸司事務。唐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為左右肅機,郎中為左右承務,諸司郎中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為在中樞的職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師不單獨設置,而正二品的尚書令又被廢,隻有從二品的仆射官階最高,其他兩省的副官如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以及各寺、監的長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會要》稱左右仆射為“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據說仆射於都堂上書,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階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禦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羅拜階下,仆射不答拜,可見其威權之重。自中唐以後,由於仆射被排斥於宰相行列之外,尚書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職差遣的衝擊,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漸下降了。據《唐會要》記載,貞觀時,唐太宗曾規定:“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送仆射”。

可見左右丞在尚書省內的權位也是相當重要的,其中左丞統吏、戶、禮三部;右丞統兵、刑、工三部。六部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檢後,方下達到有關部門。因為規定省內有大事才向仆射請示,其餘細務均由左右丞處理。這樣,左右仆射已漸被架空,都省的實權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執政官之一。尚書都省所屬的六部二十四司,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穀等一應行政事務。其中吏部掌文選、勳封、考課之政,下統吏部、司封、司勳、考功四司。唐代規定官員的選授製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親自選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報皇帝禦批,吏部聽製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據其身材、資曆、才能、功勞、德行、言辭、書判諸方麵的優劣予以“注批”,並報請門下省審複後授職。四司官員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專掌選補流外官。

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司勳郎中,掌官吏勳級;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官員死亡後,史官要為其立傳,太常要議諡,若要銘於碑者,則會同百官議其宜記述的事跡上報,然後考功郎中通報其家屬。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戶部,掌天下財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錢穀、貢賦等,所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地、賦役、貢獻、蠲免、優複、婚姻、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與中書門下省議定上奏;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管理兩京市、宮市等交易之事,並供給宮人、王妃、官員奴婢衣服;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食廩之事。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所屬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為本省尚書、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員外郎,掌諸蕃朝謹之事。開元二十四年玄宗詔禮部侍郎主持科舉考試。這樣,禮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

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選授、考課、主持武舉,以及軍令、軍籍和中央一級的軍訓,但並不直接帶兵。所屬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帳及武官階品、衛府眾寡、校考、給告事諸事;一人判簿籍及軍戎調遣之名數。員外郎一人掌貢舉、雜請,一人判南曹,歲選解狀。皆為尚書、侍郎之副;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地圖、城隍、鎮戎,烽候、防人道路之遠近及四夷歸化之事。凡蕃客至,鴻臚寺先詢問其國山川、風土,然後製成地圖上奏,並送副圖於職方司,殊俗入朝,則圖其容狀及衣服樣式通達於上;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庫部郎中、員外郎,掌兵器、鹵簿儀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並平議國家之禁令。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諸案件,為尚書、侍郎之副貳。

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禦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國家發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單;都官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給以衣糧醫藥,並審理其訴訟事件;比部郎中、員外郎負責通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勳賜缺乏物資,以及軍用物資、器械、和翟等事;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各地上繳失物的處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國家農、林、牧(軍馬除外)、漁業之政,以及諸司官署辦公所需紙筆墨之事。所屬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員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員之職田、諸司官署公田的配給;虞部郎中、員外郎,掌苑囿、山澤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給和畋獵之事;水部郎中、員外郎,管理河流過渡、船艫、溝渠橋梁、堤堰、溝洫的修繕溝通,以及漁捕、漕運諸事。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來,尚書的地位很高,據《通鑒》開元二十四年的記載:“惟舊相及揚曆中外有德望者乃為之”。

正因為如此,尚書實際上成為高官權臣的兼職,不能具體處理本部事務,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實權。唐代六部尚書分為三行: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是後行。各部官員的遷轉就是按照這個次序的,由後而中而前的,所以擔任某部尚書,並不等於熟悉這部的職務,而隻是由於資格的關係。因此,中唐以後,六部尚書基本上成為官員遷轉之資,其官稱隻代表一種身分,而不一定說明所任的職務。這就是宋代六部等於虛設,而另以其他機構代替六部的由來。監察機關顯神威——禦史台唐承隋製,置禦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設禦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書百官誌》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禦史台》雲:“正朝廷綱紀,舉百官紊失”。在隋朝及唐初,禦史台隻管揭發,並且隻要根據傳聞即可奏劾,不需要什麼證據,更不受理訴訟,這就是《通典禦史台》所說的“但風聞彈事,提綱而已”。

唐太宗非常重視禦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禦史台官員各盡其責,真正起到互相檢查的作用。《貞觀政要》卷1記載他對大臣說: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斷”,結果群臣有意見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而他自己則要“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有司商量,然後經宰相籌劃,於事穩便,才能上奏施行。他為了充分發揮禦史台的監察職能,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規定:凡是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閣議事,都要有諫官隨同,有不當的隨時進諫。禦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對於糾正官吏的違失起了一定作用。貞觀以後,禦史台也受詞訟,並且設置了“台獄”,《新唐書百官誌》說:“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禦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製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對於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在糾舉之前,往往要“推覆理盡,然後彈之”。禦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舊製,稱治書侍禦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諱,改稱禦史中丞,正五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