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2 / 3)

如開皇元年(公元581年)下詔,表揚岐州刺史梁彥光,後來又表揚相州刺史樊叔略、新豐縣令房恭懿。開皇十一年(公元591年),因臨潁縣令劉曠的考績名列天下第一,被升為莒州刺史。五年以後,汴州刺史令狐熙於吏部考績第一,賜帛三百匹,布告天下進行表揚。開皇二十年(公元600年),齊州有個小官王伽,執法認真,關心群眾,使歸家的罪犯自己按期到京城報到。這件事感動了隋文帝,他立即召見王伽,同時,令全國官員學習王伽的榜樣,詔諭各級官員以誠待民。隋文帝不僅獎勵良吏,還厲行法治,嚴懲貪官汙吏。他經常派人偵察內外官員,發現犯法行為者便加嚴懲。他的兒子楊俊因生活奢侈,私造宮室,被他發現後,即敕令歸第禁閉,並廢為庶人。有的大臣勸諫,隋文帝說:“法不可違”。又說:如果照你們的意見,“何不別製天子兒律”楊俊死後,他的僚佐請為之立碑,隋文帝也不允許,說:“欲求名,一卷史書足矣,何用碑為若子孫不能保家,徒與人作鎮石耳。”開皇二十年(公元600年),他發現太子楊勇奢侈好色,便把楊勇廢黜,立楊廣為太子。由於隋文帝厲行法治,一般官員有所畏懼,貪汙行為相對減少,對人民群眾多少是有利的。隋文帝出身軍事貴族,“不悅詩書”。但作為一個封建皇帝,他也免不了要提倡禮樂教化,用以作為思想統治的工具。

《隋高祖紀》載,開皇九年(公元589年)滅陳以後,他下令:“有功之臣,降情文藝,家門子侄,各守一經,令海內翕然,高山仰止。”又說:“製禮作樂,今也其時。”於是命牛弘、許善心等議定禮樂。仁壽元年(公元601年),他在詔書中斥責國子學和州縣學的生徒雖然人數很多,但“徒有名錄,空度歲時,未有德為代範,才任國用。良由設學之理,多而未精”。因而決定國子學隻留學生70人,太學、四門及州縣學並廢。對於留下的生徒,“明加獎勵”,量才授官。隋代品官祿秩,據《隋書百官誌》載:京官正一品,祿900石,其下每以100石為差,至正四品,為300石,從四品,250石;其下每以50石為差,至正六品,為百石,從六品90石;其下每以10石為差,至從八品,為50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以及九品,除春秋二季外,皆不給祿。刺史,太守,縣令,依其所治人口多寡,計戶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620石,其下每以40石為差,至於下下,則300石。大郡340石,其下每以30石為差,至於下下則100石。大縣140石,其下每以10石為差。至於下下則60石。地方官隻有刺史,二佐,太守,縣令給祿,其他吏員不給祿。

三、唐襲隋——三省六部製的發展

唐代的官製基本是沿襲隋製。《新唐書百官誌》雲:“唐以官製,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以皇帝為首的封建國家體製,在唐高祖武德時期就比較完備地建立起來。皇帝掌握著國家的最高權力,操有對一切臣民生殺予奪的大權。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義頒布,皇帝有權修改法律和法令,並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約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等職官體係。在中樞機構中,製令機關、封駁審議機關與行政事務機關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務機關和事務機關的職責是很分明的,監察機構也很完備。此外,還有一套比較完備的品階勳爵製度。《新唐書百官誌》說:其辨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E21而升降 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時,其製如此。隨著社會矛盾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唐代的職官製度也發生了變化。“使職差遣”逐漸侵奪了原來職官的權力,新出現的一些使職,使得原來的一套官僚體係發生了紊亂。他們占據了中央與地方的大部分權力。當時的局麵,正如李肇《唐國史補》所說的“為使則重,為官則輕”。

這種現象對宋代官製也有一定的影響。唐代的中央官製大致有以下幾個係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與政事堂唐代初年,以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門下侍中、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共議國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輔佐皇帝總領天下大政的官員。《新唐書百官誌》說:“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後來,因為唐太宗即位前雖曾任過尚書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職,便以仆射為尚書省長官,與門下侍中、中書令號稱宰相。據《冊府元龜宰相總序》說,自隋代以來,就有“或以他官參掌機事及專掌朝政者,並為輔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輕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並假借他官之稱。如唐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征以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稱“參議得失”,或稱“參知政事”等等,名稱不一,都是宰相之職。《舊唐書李靖傳》載貞觀八年(公元634年),中書令(《百官誌》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辭極為懇切,唐太宗為之感動,說:朕觀古往今來,身居富貴,能知足者甚少。縱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猶自強居職位。公能識大體,精神誠可嘉。

於是,太宗除下優詔,令其在家調養外,又命其疾小愈,兩、三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貞觀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為太子詹事(東宮百官之 長),並特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使其與侍中、中書令一樣參預宰相職事。從此之後,就有“平章事”與“同三品”的銜號,就是品級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則,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職權,隻有三公、三師及中書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黃門侍郎郭侍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自此以後,“同平章事”也成為宰相的銜號。開元以後,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結果就不能參與宰相機務,而被擠出宰相行列。安史之亂以後,宰相名號又有了變化。由於代宗大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書令和門下侍中為正二品,所以就廢除了“同中書門下三品”的職銜。與此同時,中書令和門下侍中基本是藩帥兼領,幾乎不單獨作為宰相來設置,因此,唐後期的宰相名號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唐代初年,三省長官在門下省議事。

這個議事地點稱為政事堂。《文獻通考職官四》說:“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其後,高宗時的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張說為中書令,又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並且列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五房於後,“分曹以主眾務。”至此,政事堂已從“議事”之所變成宰相的辦事機關了。產生這個變化的原因是因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長官兼職的(因三省長官尚有本省常務),他們上午在政事堂議事,下午就回本省辦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辦公機關。

玄宗開元以後,宰相數量少了,其職位更為尊崇,基本上是專職的(楊國忠雖身兼四十餘職,但也以相職為主),於是就有必要設立一個固定的宰相辦事機關,並列五房以處理日常行政事務。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軍國大事經政事堂會議商定,奏請皇帝最後裁決;機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員的升降任免,隻在政事堂議論,他官不得預聞。在政事堂(或中書門下)議事的幾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唐玄宗時,李林甫、楊國忠為相,他們之所以能專權用事,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長期竊居了“執政事筆”的職位。安史之亂後,肅宗鑒於相權集中而造成個人專斷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筆、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筆的製度,到唐德宗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輪流秉筆,其用意顯然是在於防止宰相專權,但德宗以後,這個製度並沒有延續下去,如穆宗、敬宗時的李逢吉,武宗時的李德裕都是獨秉國政的。

宰相權力的大小,都是取決於皇帝(還有中晚唐時期的宦官)的態度的。三省六部已完備唐沿隋製,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樣是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同時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隋唐三省六部製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製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備,分工較明確,是封建社會發展至成熟階段的一個標誌。這些一直延續到清代,基本上沒有改變。但有一點與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書省有一個總機構,名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管吏、戶、禮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處於行政監督地位,而左右司則兼有總務管理的性質。唐代中書省(隋因避諱作“內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係最為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為兩省或北省(尚書省稱為南省),長官為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為正三品(代宗時升為正二品)。中書省與門下省同秉軍國政要,中書省掌製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

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並草為詔敕,交門下省審議複奏,然後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後,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為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視中書、門下兩省在中樞政務機構中所發揮的作用,他曾多次稱中書門下為“機要之司”。《資治通鑒》卷192記載:他於貞觀元年十二月對群臣說: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然駁正。人心所見,至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舍己從人,亦複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可見唐太宗非常注意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計方針,就是防止個人專斷的有效措施。

中書省,置中書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書省為西台,中書令稱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稱內史。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稱紫微令。後複舊稱。中書令為一省之首官,《新唐書百官誌》雲:“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廷大政,臨軒冊命,若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書省的骨幹官員,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製敕及璽書冊命。因其所掌皆機務要政,故特規定四條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緩,禁違失,禁忘誤。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彙集後,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後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製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製誥”,其餘舍人也要分別在製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並輔佐宰相判案。

宰相的議事處政事堂就有一個門通往中書舍人辦公廳,宰相常從這個門經過,找中書舍人谘詢政事。據《舊唐書常袞傳》載,代宗大曆時,常袞為相,才把這個門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來”。肅宗時,常以他官知中書舍人事,《新唐書百官誌》說當時因“兵興,急於權便,政去台閣,決遣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複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會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議:“台閣常務,州縣奏請,複以舍人平處可否。”但這一製度在當時似乎未認真執行過。唐代的中書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職,所謂“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是躍居台省長貳以至入相的一塊重要跳板。此外,中書省的屬官還有起居舍人2人,從六品上,《新唐書百官誌》雲:“掌修記言之史,錄製誥德音,如記事之製,季終以授國史”。通事舍人16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則導其進退,而讚其拜起、出入諸禮節。四方蠻夷納貢,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進。軍士出征,則受命勞遣,並每月慰問將士家屬。又有主書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右散騎常侍2人,右諫議大夫4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門下省,置侍中二人為省長,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門下省為東台,侍中稱左相,武後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稱納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門下省為鸞台。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稱黃門省,侍中稱監,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稱左相。

《新唐書百官誌》雲:“侍中……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有門下侍郎2人,正三品,為侍中之副,龍朔二年改稱東台侍郎。武後垂拱元年,稱鸞台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雲:“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則奉巾,即,奠巾;奉匏 爵讚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左諫議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諫諍得失,侍從讚相。武後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個名叫魚保宗的,上書建議置銅匭以接受四方之書。武則天接受了這個意見,鑄銅匭四個,塗以四方顏色,排列在朝堂:東方青匭,稱為“延恩”,凡是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南方紅匭,稱為“招諫”,凡是論及時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匭,稱為“申冤”,凡是陳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匭,稱為“通玄”,凡是告發天文或秘密謀反者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