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了解信托的基本常識(1)(2 / 3)

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

(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

(2)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

(3)有將信托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4)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

(5)當信托結束時,受益人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隻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

我國《信托法》的實施

我國的信托製度誕生於20世紀初,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托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更難以有所作為。 

我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興,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

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誌著我國現代信托製度進入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 

在過去的20多年中,信托業的發展並不是一帆風順,就像其他行業的起步一樣,它積累了很多問題,也存在很多疑惑,而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信托法》於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了。

《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業的發展走上了法製化、規範化的道路,並為信托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使信托製度在中國得到正式的確立。 

《信托法》是繁榮和發展我國金融事業的重要法律,它對於理順信托法律關係,完善法律體係,確立信托製度,規範我國信托業的發展,特別是在促進信托業和銀行、保險、證券業的共同發展上具有積極的作用。《信托法》是一部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信托立法,也是中國信托業規範、發展和創新的原動力。

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我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

我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親自倡導和批準,由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於1979年10月4日創辦的。它主要從事金融業綜合經營 、證券、 信托投資、保險、資產管理、境內外銀行等方麵的業務。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自成立以來,大致經曆了以下幾個發展時期:

1.創業時期(1979年~1984年)

公司成立初期,主要通過吸引和利用外資,服務於國內經濟建設,發揮對國民經濟“拾遺補缺”的作用,是在許多方麵也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

2.快速發展時期(1985年~1988年)

這一時期,公司繼續開拓創新,利用外資發展投資業務,取得快速發展。為適應業務快速發展的需要,公司進行了機構改革,將主要業務部門分別獨立出來,先後成立了若幹專業子公司、地區子公司和海外子公司,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從事生產、技術、金融、貿易、服務等多方麵綜合性業務的企業集團。

3.調整時期(1989年~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