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托
信托是什麼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製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製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在國外已有3800多年的曆史,因為它不僅連著貨幣市場,還連著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既能融資又能投資,被譽為“具有無窮的經濟活化作用”。用美國信托權威思考特的話說,“信托的應用範圍,可以和人類的想象力相媲美。” 在國外將個人財產及金融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管理,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
信托法律關係中的三方當事人
信托法律關係包括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讓受托人依照其目的對其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理的人。除未成年人外,凡擁有財產者,無論是個人、法人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團體,都可以成為委托人。
在信托關係中,委托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財產的授予權,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權,要求受托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盡最大的努力。
如有未能預見的特別事情發生,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還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辦法。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還享有訴權和賠償請求權,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是受信於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理的人。在美國和日本,受托人都是法人。英國的受托人,有個人,也有法人。各國情況不一樣,但是,受托人都有資格限製,因為受托人關係到社會公眾的利益。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受托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規定管理、處分信托事務。
信托法既賦予受托人相應的職權,也著重對受托人施加了嚴格的義務:
(1)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約定收取報酬外,不能從信托財產上獲得其他任何利益;
(2)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開,除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不得已事由外,必須親自處理信托事務;
(3)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受益人,並依法予以保密;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必須恢複信托財產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等。
3.受益人
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如果委托本身就是受益人,這種信托形式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受益人是第三者則是他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