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馬上知會了商店經理,請他調整好貨架,以免不懂事卻喜歡亂跑的小孩撞到。至於她的傷,她是有點醫療常識的,知道不嚴重,所以回家以後自己上了點藥,傷口也就慢慢愈合,青紫也開始消退。為防萬一,幾天以後,她還是到她的家庭醫生處去了一次,彼此都同意不需特殊處理。為防萬一之萬一,君知會了商店總部,那邊按常規通知了商店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立刻煞有介事寄來一堆表格,君一一如實填寫。
幾個月過去了。君腿上的擦傷早已愈合,隻是傷處約一分錢硬幣大小的一塊皮膚顏色變深,於夏日光腳著裙時有礙觀瞻。君為此再訪家庭醫生,據醫生說,皮膚變色也許會消退,不會留下什麼痕跡,無藥可用。於女性的君,皮膚擦傷是小事,膚色差異卻為所不願;而且,對方保險公司在寄去表格後即無音信,於是她主動電話聯絡。直到那時,她情感上很平靜。
不料,對方在電話裏態度蠻橫咄咄逼人,似乎一切都是朋友自己不小心走路而引起,商店完全沒有責任,提出一個微小的補償金額,完全是施舍的口氣。君自尊心被刺傷,加上她於律師處詢問的結果,知道對方以不合法的方式計算賠償金額,更覺得對方傷了人而毫無歉意,完全把她當做訛詐者處理。一口氣無處可出,終於上告小額法院。結果,法官判定的賠償金額是君兩次醫療賬單的總和,一分錢不少,一分錢不多。這次,她真正受傷了,因為她認為法官站在商店和保險公司一邊。其根據,就是上述的賠償金額不足商店所提供的和解金額的一半。她的肉體傷痛和情感傷痛被完全罔顧。
事情是過去了。可是,華人在這件事情中可以得到教訓:
其一,君是中國人,不知不覺中把情和法混為一談。她不知道,美國是法製和金錢的社會,無情可講,什麼都可以用錢了結。在矽穀,錢是小事。君提出的賠償放在股票市場的起落裏簡直微不足道。她爭的是一個是非,要對方明白是他們的工作疏忽造成了她腿上的終身印痕。就在開庭前,她還天真地說,隻要對方能真誠道歉,她分文不取。她之鬧上法院,與其說為錢,不如說是被對方刺傷而在無可奈何中尋求公道,就如小孩吵架,找到大人評理。不料,大人自有說法,無人向她道歉,商店工作疏忽的受害人反而似乎變成訛詐者。
其二,華人上小額法院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君極無知,在出庭前,根本不知道三件非常重要的事,一是她應當把證物等做成可以呈交的形式。她兩手空空去法院,因為她以為證據就是她腿上那在一年後還不消退的深色痕跡,有什麼比這個更真實不欺的?沒想到,法官根本沒有打算看她的傷痕。二是她不知道一切證物呈件等都事先要給對方過目,以致在開庭時,就算她主動要給法官看她腿上的痕跡,也已不可,因為對方事先並未見到。三是她不知道閉庭之後她就再無說話的機會。在開庭之時,她發現商店在當時並未依工作條例讓她填寫事故報告,並事後並未妥善改正貨架。君上告的中心是商店的工作疏忽,而她終於沒有機會在判決下來前說出她的新發現。小額法院時間非常有限,君的那次,半天裏排了十五個案子,以正式開庭時間三小時計,每個案子隻有十分鍾多一點的時間。
其三,這也是君最感痛心的:華人一定要學好英語。君的口語還可以,不過帶口音,也不很流利,還有語法錯誤。她盡力表達,卻時有力不從心的感覺,花的時間也相應較長。法官瞪著她,臉露不耐煩的神色,說“我沒有時間聽你的申訴”,“不要把一件事說兩遍”。君申訴的主旨,是保險公司以不合法的方式計算賠償金額,分明帶著欺負人的意思。法官的重點,卻隻是當初受傷的性質,即是皮膚傷、肌肉傷還是骨頭傷,對君的主旨部分並無興趣的樣子。君弄不清究竟她的話法官聽進了多少,隻看到法官冰冷的臉,聽到法官用同樣冰冷的語氣暗示她住嘴,又一次,她痛感“二等公民”的無奈。英語不良的美國公民,必須注意了。
君至今對肇事者的商店毫無惡意,她覺得商店雖然因工作疏忽造成她腿上的終身遺憾,雖然在處理上毫無人性流露,但是從美國的角度看也處處照規矩來,並無差錯,十分“專業”。真正傷到她的,一是保險公司,二是法院。前者以不合法的方式計算賠償金額,分明是欺負她;後者雖不明說,卻分明沒有責備商店和保險公司的意思。她不禁再三自問:什麼是法?
我的工作是要同政府打交道的,我的工作的基礎也是美國的法規。我們圈子裏的共識是:你以同樣的問題問三個政府工作人員,你會得到三種不同的答案。我對朋友說:法是白紙黑字的,在這個國家一切都用法來定規。問題是法不能決定你的案子,要由人來詮釋,而人是有主張有感情的,在很多時候,人對法的詮解是主觀的,當這個詮解人不幸是執法人,法就什麼都不是。錯假冤案還少嗎?君那種小場麵,不值一提;而且,沒有人會來“主持正義”,因為沒有錢賺。
君同意沒有人會出來“主持正義”,但是她表示,今後要多多關心政治。她素來對華人參政不熱心,現在,她說她要充分使用她的公民權利,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合理一些,讓第一代移民少受一點不平等待遇。在我看來,她還是天真得可以。像她這種小人物,所謂公民權利,無非是一張選票。競選人的話,是能聽的嗎?
有車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