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哈赤建立的後金,作為國家政權,尚處在草創階段。遷都到遼陽、沈陽後,盡管逐漸有些充實,還顯得粗糙。這集中反映到官製上是很不完備的,從中央到地方還沒有形成一套係統的行政機構,僅以八旗軍製來行使國家職能。它規定:固山額真為每旗的總管大臣,總理全旗軍政;設二名梅勒額真為佐管大臣,協助總管大臣管理旗務。天命元年(1616年)前,特設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後來他們執掌國家政權,是後金統治集團的核心人物,有的以旗總管大臣或佐管大臣兼任。其中議政五大臣參與決策機要大事,理事十大臣分別管理各項庶務。國人有訴訟,先由理事大臣聽審決斷,然後報給議政大臣複審,再上報諸貝勒,經過眾議定案。必要時,令訴訟者麵見努爾哈赤,詳加審問,明核是非。努爾哈赤本人每五天接見諸貝勒大臣,聽取彙報,發出訓諭、指令等。天命五年(1620年),努爾哈赤襲用明朝軍職名稱,設總兵官,副將、參將、遊擊、備禦等。它們不是行政機構的官職,而是被當作爵位按軍功大小加授的。總兵官為第一等,內又分三等,以下直至遊擊,每一等級都又分三等。而牛錄額真都改為備禦,下設四員千總。
努爾哈赤的這套設置是十分簡陋的。它具有三個特點。第一,八旗製度基本上是一個軍事製度,用它來代替國家行政機構,以軍職的八旗旗主兼管行政事務和組織社會生活,這多少帶有軍事管製的味道。第二,民族壓迫的特色尤其明顯。從上層統治集團到下邊任職掌實權的軍官,幾乎都是滿族人,從而排斥了大多數漢官參與政權。這在漢人占絕對優勢的遼沈地區是不可能行之持久的。第三,它實行八和碩貝勒即八旗旗主“共議國政”,凡軍政大事皆由集體裁決,含有原始軍事民主製的殘餘。顯然,這與日益發展的君權獨攬是不相適應的。進入遼沈地區以後,由於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文化高度發達,因此,努爾哈赤設置的國家機構就顯得相形見拙,落後於時代,如不改弦易轍,勢必出現很大的矛盾,阻礙後金的發展。
清太宗繼位之初,先對初創的後金國體製作了些必要的修補,然後逐步進行大幅度的改革。天命十一年九月,太宗召集諸貝勒共同議定:每旗仍各設一名總管大臣,稱為總管旗務八大臣,參與國政,與諸貝勒並坐共議。出獵、行軍各領本旗兵士行動,本旗的一切事物皆聽調遣、指揮。以前,隻有兼任議政大臣的固山額真才能參與國事,現在則擴大了範圍,凡八旗旗主(即固山額真)都有權參加。又每旗仍設二名佐管大臣共十六大臣,協助管理本旗事務,並負責刑法。他們可以不出兵駐防。除此,每旗還設二名調遣大臣,共十六大臣。他們的職責是,出兵駐防,隨時聽從調遣。還對其所屬的刑律負有審理之責。
不難看出,太宗對國家機構尚未作大的變動,隻是又增加了執政人員,把一部分新人吸收到上層統治的核心,擴大了政權的基礎。所任命的大臣仍沒有漢人參加。但是,太宗是個傾心於漢族文化的人,他非常注意、十分重視學習漢族的政治經驗。在對國家機構進行大改革時,要求他的諸貝勒大臣“凡事都照《大明會典》行”,仿照明政府製度,設置國家各級機構。天聰三年(1629年)四月,太宗設文館,命儒臣分兩班:巴克什達海和剛林等翻譯漢文典籍;巴克什庫爾纏和吳巴什等記注本朝政事。巴克什是對文臣的通稱,後改稱筆帖式,滿語叫筆特赫達式。太宗優先設置文館,給它規定了兩項職能,一是通過翻譯漢文典籍,借鑒漢族的政治經驗;一是記注本朝政事,目的是總結他執政的得失。這些都為他推進各項改革做思想和政治上的準備。實際上,文館成了他改革的谘詢機關,任職的大臣便做了他的顧問。
天聰十年(1636年)三月,改文館為內三院:內國史院,負責記錄起居、撰擬詔令、編纂史書、慶賀表文、纂修實錄,冊擬功臣誥命等。內秘書院,負責撰寫外藩往來書信、記錄各衙門的奏疏及代汗起草對各官的指令。內弘文院,專門負責注釋曆代行事的好與壞、給皇帝講經注史、頒布製度等。是年六月(從四月起,改為崇德元年),更定內三院官製:內國史院沒大學士一人、學士二人;內秘書院大學士二人、學士一人;內弘文院大學士一人、學士二人。這些大學士、學士分別由滿人、漢人、蒙古人擔任。這是清代設大學士之始。清沿明製,不設宰相,而代之以大學士。大學士的權力很大,直接參加議定國家軍政大計,掌握國家機密。內三院的設置實際上已取代了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的體製。
繼設文館之後,天聰五年(1631年)七月,太宗按中國曆代封建皇朝的行政組織,設立六部,使國家機構趨於完善。六部是:吏、戶、禮、兵、刑、工。每部以一名貝勒總理部務,其下沒滿承政二員、蒙古承政一員、漢承政一員,承政之下各設參政八員,惟有工部參政設滿人八員、蒙古二員、漢人二員。各部均設啟心郎一員。做具體事務的官員筆帖式。各部“酌量事務繁簡補授”。設立六部,明確了分工。提高了辦事效率。這六部雖由貝勒主持,但他們必須對汗(皇帝)負責,這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崇德元年五月,太宗又設立都察院,與三院六部不相屬,獨立行使監察各部的職權。太宗授於該部院以很大的權力,上自皇帝、諸王貝勒,下至各部臣都可以勸諫、彈劾、糾察。他指示都察院的官員說:“朕如奢侈無度、誤殺功臣,或者逸樂畋獵、荒耽酒色,不理政事,或者拋棄忠良人任用奸詐、升遷官員不當,你們要直說,勸諫無隱。諸貝勒若果廢棄事業,偷安為樂,或朝會時輕慢懈怠,部臣隱瞞不報,你們要指名參奏。六部斷事不公及審獄遲緩,你們也要察明向朕報告。明朝弊政,在你們這樣的衙門往往成為賄賂之所,你們務須互相防備檢查。除了挾私仇誣告好人外,凡你們所奏,說得對的,朕立即批準照辦,說得不對的,朕也不加罪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