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應對(3 / 3)

(二)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理

1.迅速控製

突發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首先要做的就是迅速控製事態發展,防止其蔓延擴大。經驗表明,參與或卷入突發事件的群眾,大都事出有因,處於強烈的焦躁、衝動與非理性狀態之中,容易一觸即發。加之許多與事件直接、間接相關的群眾也處於旁觀和躍躍欲試之中,容易受到現場氣氛感染,引發聯動行為。如果處置行為遲緩或不當,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態擴大和升級,甚至形成難以控製的局麵,因此,事發關頭,必須千方百計地控製住事態,爭取由大變小,由熱變冷,由強變弱,不再升級擴大。

2.提出對策

控製事態、防止升級隻是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的開端,引發事件的原因和問題並未得到解決。切不可因群眾一時散去而高枕無憂。群體性事件一般表現為一種群體性行為,參與者層次、思想和要求各不相同,局勢變化多樣,隻有拿出切實可行的整體方案和對策,才能使事件盡快平息下來。如果提出解決的對策缺乏長遠整體考慮,缺乏誠意,推脫責任或隨意承諾,都可能使事件處理陷入更加複雜的局麵當中。

3.統一行動

組織實施方案、統一各方行動,是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的關鍵階段。平息較大規模的突發群體性事件,需要精心組織部署,明確責任分工,各方聯合行動,才能形成合力和戰鬥力,也才可能全麵解決問題。各級黨政領導要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指揮,形成堅強有力的領導核心,絕不允許緊要關頭互相指責、推卸責任、各自為政。同時,各級黨政群部門、公安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基層幹部等還要層層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做好各自的工作。

4.直接對話

政府領導與群眾進行直接對話,是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平息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最為有效的方法。突發群體性事件在性質上一般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是具體利益、具體問題上的矛盾,不存在根本利害上的衝突。如果有關領導能夠及時出麵,認真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反映,解答群眾的問題和疑慮,闡明政府的態度和誠意,就可以起到增進相互理解與信任,消除誤解和對立情緒的效應。

5.主導輿論

突發群體性事件發生後,各種傳聞、猜測、消息都會廣為傳播,容易使參與群眾思想和情緒產生波動和混亂。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則借機大肆渲染,散布謠言,歪曲事實真相,以圖擴大事態影響。因此,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一定要充分重視輿論導向的作用,利用各種主流宣傳媒體,對事件進行積極正麵的宣傳報道,及時公布信息,控製輿論導向,減少和消除不實謠言和傳聞的負麵影響。

6.紀律約束

現代社會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每個人都可以某種形式歸屬於一個或數個組織,如黨團組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各種組織都會對其成員形成間接或直接的影響,有的組織對其成員往往還有一定的組織紀律約束。處理突發群體性事件,應當注意利用各種組織的聯係和影響,約束或勸阻組織成員,不參與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放棄過激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參與事件的人數規模和越軌言行。

7.法律措施

突發群體性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隨著違法行為,所以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和法製原則處理。由於相當一部分參與者缺乏法製觀念,特別是在“法不責眾”的心理驅動下,參與非法行為者帶有盲從性、隨意性,有時會出現嚴重的違法越軌行為,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害。對此,應當依法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態和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在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處理好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關係,做到既要依法處理和懲罰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法製權威,又要準確運用法律,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善後工作

1.突發群體性事件的評估

事件發生之後,首先要組建一個相對獨立、精幹、負責、高效的事件調查小組。這個小組主要負責對事件原因進行調查。調查清楚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不僅可以為工作改進提供依據,而且可以分清事件責任,查處相關責任人。其次要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恰當評估,這既是改進公共政策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分清有關人員責任大小的依據,同時也是救災和賠償所必需的工作。再次要總結經驗和教訓,在評估結果基礎上對自身管理環節提出修改意見,這方麵決不能搞敷衍塞責、草率行事。最後要追究事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尤其是對那些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職而引發和激化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必要的處分,分別追究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以強化政府管理人員和基層幹部的群眾意識和責任意識。

2.突發群體性事件的恢複重建

首先,要對法律和社會秩序恢複和重建。突發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有時與法律不健全、失效以及社會秩序混亂有關。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秩序,必須要從事件中查找漏洞和教訓,修補機製、法律和政策。其次,要彌補物質方麵的損失。近年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突發群體性事件破壞程度越來越大,一些過激行為、違紀行為往往帶來物質損害,要對被破壞的設施進行修複,對耗費的物質進行補充,以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管理工作正常化。再次,要重建公共管理組織。突發群體性事件一方麵可能造成既有組織機構失靈或失效,另一方麵可能提出組織變革要求。在突發群體性事件平息之後,需要加強公共組織建設,提高管理能力,包括更新管理人員的觀念、合理調整組織職能、創新組織製度、提高政策水平等。

3.突發群體性事件的心理幹預

突發群體性事件後的心理幹預,主要是指調動各種可利用的內外資源,采取各種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限製乃至消除人員的緊張、恐懼等心理失衡狀態。首先,要在人民群眾中加強政治思想教育,發起和組織突發群體性事件之後的心理幹預和救助,引導群眾認清心理失衡產生的根源與危害,安撫公眾的心理情緒,理性確定救治目標,避免造成更大的心理傷害等。其次,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突發群體性事件管理中的心理引導作用。媒體不僅要向公眾提供有關突發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提供援助和服務,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給公眾提供一個參與心理幹預和救助的機會,積極動員非政府組織資源,加快公眾服務體係的建立。再次,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心理救助和幹預中的積極作用。由有共同的情感、價值、信仰、願望的人緊密形成的非政府組織具有政府所不具備的一些優勢。最後,民眾自身也應積極進行心理調適,儲備和學習一些心理幹預的知識,自覺樹立起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遵紀守法的意識,在全社會逐步形成一個互助心理幹預的氛圍,最終構建一個全麵、完善的社會心理幹預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