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法製
1.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法律體係
1954年《憲法》首次規定戒嚴製度,到2004年“緊急狀態”入憲,數十部相關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得以頒布,各地方也據此頒行了本行政區域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是2003年的非典為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體係的完善創造了契機。應當說從中央到地方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體係已經得到初步建立,其基本框架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在憲法層麵,我國《憲法》是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體係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其相關條文為各種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製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如《憲法》第67條第20款、第80條、第89條第16款規定了“緊急狀態”的宣布,這是建立一係列緊急狀態製度的基礎;《憲法》第21條規定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國家職責,為建立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製度奠定了法律基礎;《憲法》第13條規定征用及補償製度,成為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緊急征用權的行使及後續補償的根本依據;《憲法》第28條規定了對犯罪活動的依法懲辦也是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的各種犯罪分子予以法律追究的製度基礎。
(2)在法律層麵,我國已經製定了《突發事件應對法》,盡管目前我國還未製定出統一的公共衛生法或健康法,也沒有專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法。但是對於公共衛生領域的規範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方麵,我國頒布了多部法律,如《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食品衛生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從立法技術上可以看出我國現在采用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即針對不同類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傳染病、食物中毒事故、重大職業病事故等)分別立法,以構成現在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體係。
(3)在行政法規層麵,《憲法》第89條第7款規定了國務院領導管理衛生工作的職權,國務院也應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行政立法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完善應急法律體係。目前,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麵,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主要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實施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
(4)在部門規章層麵,衛生部作為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著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工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其工作要求發布各類規章,比如《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幹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消毒管理辦法》、《防止瀝青中毒辦法》、《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等。此外,公共衛生危機應對還需要部門間的協調一致,所以,國務院其他各部委,如交通部、鐵道部、農業部,也發布了相應規章,以配合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工作。
(5)在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層麵,有關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製定了許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製建設的不足
我國已經初步構建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法律製度,在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我國現階段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製度體係。總體上看,我國在構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律體係方麵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也有諸多問題和不足。
從應急法製的體係構成上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製中雖已不再缺少統一的“上位法律”作為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依據,但在現階段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體係中,承擔基本依據角色的是國務院頒行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它是我國成功抗擊非典危機的經驗總結。從其內容看,它體現了我國政府應對公共衛生危機能力的顯著提高,《條例》中較充分地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依法行政的核心內容也貫穿其中,對完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製度有著重大意義。但是,它的不足也是明顯的:作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較低。雖然《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上位法規定了可以采取的應急措施。但一旦爆發公共衛生事件,其領域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應急措施的特殊性。而一旦“必要措施”超出《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並且隻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的,必然會在危機應對中麵臨正當性與合法性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行政法規雖然保證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行政機關專業處理的優勢,但由於缺少上位法的可操作性控製,下位法容易出現“惡法”現象。並且法律規範之間也易發生衝突,各部門、各地方針對自己所負責的事項立法、“各掃門前雪”、缺乏溝通與協作,削弱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協作與合力。
3.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製建設的完善
非典改變個人也改變社會,改變行為也改變製度。然而,當我們為此建立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製度後,發現應急製度與其他製度一樣,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平衡,或者說公眾福利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協調仍然是永恒的主題。應急法製因維護公益而生,更需要在維護權利的核心價值下不斷完善。權力從來既是權利的庇護神,又是權利的摧毀者。麵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權力與權利衝突的一麵往往比依存的那麵來得明顯的多,權力與權利衝突的背後是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行政效率與行政正義的緊張關係,利益衝突本就是法律產生之源,法律被賦予了平衡衝突的價值功能。如何平衡權力與權利、公益與私益、行政效率與行政正義,就變成一個如何設計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製進而實現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治的問題。我們需要通過適當的憲法和法律上的製度安排,將國家緊急權力從宣布到實施的各個具體環節以縝密、智慧、嚴謹的程序與實體規則加以規範;正如憲政民主國家的基本需要在正常狀態下不能被行政機關中止、扭曲、轉移或削弱一樣,在緊急狀態下同樣不能被中止、扭曲、轉移或削弱。在權力和權利平衡的核心理念指導下建立權利保護製度,包括最低人權保障原則的確立、權利救濟途徑的安排、利益表達機製的設計和權力約束製度,包括權力問責製度與緊急程序製度的建設等,來充實完善我國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製度,才是危機應對的出路。
此外,非典對政府的改變,一個不得不令人注意的特點在於非典把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和其他福利的公共性、全民性變為不得不實現的絕對命令。麵對非典,人群的平等性成為社會事實,非典無視人群的差別,以往人們熟視無睹的城鄉居民的身份差別在非典麵前不僅沒有意義而且十分危險。非典使全體民眾安全之間的休戚與共的利害關係變得一目了然,形成了必須建立平等製度的條件。法的公平價值引導下的製度建設對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製的完善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我國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體製
1.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組織結構
我國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上,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設立衛生管理部門和動物疫情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