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我國突發事故災難事件的應對(1 / 3)

(一)我國突發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法製

1.突發事故災難應對的法製原則

(1)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行政主體應對事故災難行使行政權力時,其主體的設定、職權的享有都要有法律的依據和規定,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行政權力的行使要依據法定的程序,無法律依據或者超出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無效,對其造成的損害要依法予以賠償。因此,這就要求行政權力的行使要遵循“依法行政”。這裏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同時,在突發事故災難麵前,政府的行政權力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常常會處於對立的狀態,帶有強製性的政府權力容易造成對公民權利的非法侵害。因此,就有必要在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律製度中明確規定政府的行政責任,規範緊急權力的行使,約束政府權力的濫用,為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提供保障。

事故災難應急權力的行使遵循法治原則。這在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中也得到了一些體現,比如,《礦山安全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隻有依法行政,堅持法治原則,政府才不會在應對突發事故災難時“法外行政”,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政府也更能在法律的約束和規範下為民眾考慮。

(2)行政應急性原則。行政主體在突發事故災難麵前,為了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根本利益,維護經濟和社會的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必須采取行政應急措施。我國目前在應急法律製度方麵雖然說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步,已頒布了一係列的法律,有些已經體現了“行政應急性原則”。如《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規定: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遵循行政應急性原則的要求,是實質上的依法行政、法治國家的要求。雖然行政主體在危難麵前實施了一些憲法或者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似乎違背了法治原則,但從本質上和長遠上看,實際上是行政主體為了國家、社會和全體公民的根本利益而做出的最優化選擇,是合乎憲法和法律的根本宗旨的,符合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的目的。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盡量快速地處置事故災難事件,恢複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公共利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但是,在堅持行政應急性原則的同時,我們應當給公民的權利加以全麵、及時充分的保護和救濟,完善法律救濟程序。建立公民權利的法律救濟機製是正確運用行政應急性原則的保障。這樣才能夠維係行政主體行政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之間的平衡,使行政主體的行政緊急權力始終處於理性、正當的界限以內,公民的權利才不會成為政府行政主體強大的行政權之下的犧牲者,公民也不會成為行政緊急權的受害者,行政機關的行政也才不會偏離其立法宗旨。

(3)人權保障原則。在突發事故災難麵前,行政主體行政權的優先性與公民權利的受限性更加突出地顯現出來。由於突發事故災難的特殊危險性和緊急性,憲法和法律出於損失較小利益保全較大利益的立法考慮,賦予行政主體更多的行政權力,表現為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勢必造成公民權利的受限,但現代法治要求保障人權在突發事故災難麵前也仍然不可動搖,這是現代法治不可或缺的憲政基礎。

行政主體緊急權力的行使雖然表麵上看是會對公民權利造成限製或者損害,但是究其本質,行政權力的行使最終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的安全。因此,兩者在根本意義上是一致的而非對立的。緊急權力的存在與基本權利的保障並不矛盾。可以說,應急性原則為公共應急法律製度提供了合理性的基礎,而最低限度人權保障為公共應急法律製度設置合法性界限。

在緊急狀態下,出於對大多數人利益保護的考慮,國家機關雖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製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但是限製程度應以應對突發事故災難的基本需要為限,不可以超出這個限度而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非法的幹涉。法律應對行政權力設置明確、規範且不可逾越的界線,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設定一個最低限度,防止行政主體在應對突發事故災難時無限製地濫用緊急權力,在根本上背離憲法和法律的宗旨,違背“依法行政”的原則。

(4)及時、科學、有效的原則。因為突發事故災難一旦發生,往往具有極大、極強的破壞性,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人身和財產甚至社會秩序、國家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在事故災難事件發生以後,政府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最快的反應,以最快的速度派出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災難事件的起因,隻有這樣政府才能掌握主動權,才能減輕事故災難事件的危害。因此,越早解決和處理好突發事故災難,就越能降低和減少突發事故災難對我們的社會和經濟造成的負麵影響。這就涉及及時、科學、有效地應對突發事故災難事件的問題。應當明確製定出耗時最短、投入最少、效果最佳的方案,以期在事故災難發生的第一時間及時、科學、有效地解決問題。

(5)信息公開原則。突發事故災難往往波及麵廣,影響大,常常需要全社會包括政府與民眾的共同參與才能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減少受災麵,各種民間力量是政府行政機關在應對突發事故災難時的重要後盾。但是,公眾參與的前提是對突發事故災難的了解。因此在突發事故災難麵前,公眾的知情權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堅持信息公開原則,就能較好地達到這一目的。

2.我國事故災難應對立法的現狀

事故災難應急法製體現的是對突發事故的法律應對,是從法律的思維、法律的角度來探討事故災難發生時的應對方法和策略。考察一下我國現有的法律,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律主要有如下幾類:

(1)《突發事件應對法》。該法於2007年8月30日正式通過。從其內容上看,對突發事件從預防到應急處置再到事後重建做出了原則性、總體性的規定。適用於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包括事故災難。

(2)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

(3)核事故應急法律。主要有:《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演習規定》、《核事故輻射影響越境應急管理規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報告製度》、《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

(4)交通事故應急法律。主要有:《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民用航空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的規定》等。

(5)環境汙染災難應急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漁業水域汙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黃河重大水汙染事件報告辦法(試行)》、《黃河重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規定》等。

(6)相關應急預案。主要有:《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麵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等。

3.我國事故災難事件應對法製建設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政府極其重視事故災害事件應急法製的建設,也在這方麵取得了顯著成績。目前已經製定涉及突發事故災害應急處置的法律有55件,行政法規有36件,部門規章有55件,有關文件有111件。但我國在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製建設上仍有許多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立法指導思想的疏漏。雖然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對危險化學品的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要求,但由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對環境的影響,現行的法律、標準隻對事故的處置有了要求,基本上未涉及環境保護問題。例如:我國目前對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托力量為消防,但法律上沒有涉及消防部門應該對危險化學品性質進行了解的要求,對事故處理沒有規定標準的處理程序,導致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依然遵循“先滅火、後處置”的原則,致使環境受到影響。另外,立法中沒有涉及消防部門對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理的設備要求,使得消防係統無實質性的事故處置裝備,最終導致危險化學品事故過後發生環境事故,例如鬆花江水汙染事件等。

(2)與事故災難應急法律製度比較健全的國家相比,法律製度還不夠完善。比如在大麵積停電、停水,大範圍中毒,大麵積天然氣或者有毒氣體泄漏方麵。在已經確立的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律製度中,有的是由部門規章或者規範在文件中予以規定的,其效力不夠高,對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事故災難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利於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從而快速地解決危機。

(3)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突發事故災難應急綜合管理法律協調機製。當事故災難事件發生時,有關部門的工作不集中,及時、快速、有效地收集信息比較難,還未形成反應敏捷、責任明確、指揮統一的整體的事故災難應對機製。各級政府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的職責方麵缺少明確的責任意識。事故發生時,容易發生互相推諉、推卸責任的情況,而且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的依賴思想也比較嚴重,縣級政府有關部門獨立應對突發事故災難的職責和責任較少。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製,我們應該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

(1)對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製空白領域,要抓緊時間研究和分析其特點,盡快製定出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或者應急預案以填補空白,使相關突發事故發生時有法可依。事實已經證明,沒有完善的事故災難應急法律製度,就不會有科學、高效的突發事故災難事件的應對,完善的事故災難應急法律製度是有效應對各類事故災難的重要保障。

(2)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現行有關的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和不合理的地方加以修訂、改進,使其能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和人民大眾。另外,對相應的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上升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以提升其效力和執行力。應急法律製度的規範化、法製化,可以保證政府在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於第一時間內組織、動員和使用各種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將突發事故災難引起的損失和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點。

(3)法律中必須明文規定政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應該明文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故災難發生時,應主動接受政府行使緊急權力而對自身權利進行的限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故災難發生時,也應該主動履行較之於平常時期更多的義務,並對突發事故保持高度的重視和關注。但同時也應規定,政府的權力即使在突發事故災難發生時也應當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內,不可以超越法律的規定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否則應當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法律應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故災難發生時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和救濟途徑做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