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國外突發事故災難事件的應對(1 / 3)

(一)國外突發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法製

1.美國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法製

美國很重視對事故災難事件的法規標準體係建設。比如,美國減災法律有《聯邦火災預防控製法》、《洪水災害防治法》、《聯邦洪災保險法》、《國家保險業發展法》、《消費者安全法》、《洪水控製法》、《聯邦民防法》、《災害救助和緊急援助法》、《國家安全法》、《全國石油和危險物資意外計劃》、《聯邦放射性緊急事件反應計劃》、《全國緊急狀態動員行動計劃》等。

美國國土安全部(DHS)、FEMA以及其他與事故災難應急管理相關的部門製定了大量的應急管理標準。國土安全部於2004年3月製定的《國家事故管理係統》(NIMS),為美國聯邦、州、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有效管理事故及開展突發事故預防、響應和恢複工作提供了一個係統標準,同時,建立了統一製定和修訂應急管理國家標準、導則、協議和製度的機製。聯邦應急管理局製定的應急標準更多,涉及應急預案的製定,應急能力評估與建設,應急設備設施的設計、製造、維護、檢測和使用等。很多州政府製定了標準應急操作程序和其他應急標準。美國職業健康管理局(OSHA)也製定了一些應急救援相關的標準,如《應急行動計劃》、《緊急通道的維護和運行》和《雇員警報係統》等。其他部門如消防局、林業局、國防部、環保署和原子能管理委員會等都製定了本部門應急救援係列標準。

在核應急領域,美國國家標準學會製定了大量的標準,為開展核工業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和操作準則。如《核電廠地震響應》、《研究堆的應急計劃》、《應急響應功能及組織準則》、《應急響應設施的物理特性及功能特性準則》、《保持應急響應能力的準則》、《應急輻射區域的監測、取樣和分析準則》、《核電廠緊急響應用的廠外放射性評估準則》、《應急準備訓練和定期演習準則(包括方案的確定、具體應急準備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的設定、實施和最終評價)》、《核臨界事故應急計劃核響應》、《研究堆的應急計劃(R2000)》、《市政當局為核電廠緊急情況所做的準備工作》、《核電廠的應急動力係統》等。

1990年7月17日,美國職業健康管理局(OSHA)在《聯邦立法通訊》上頒布了《高危險性化學物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標準》。其主要目的是預防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物品發生火災、爆炸、泄漏等災難性事故。為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要求企業建立一套綜合技術、操作方法和管理的安全管理計劃,在全麵係統地考慮生產過程、設計、工藝技術、生產變化、操作方法、設備維修、應急反應計劃、安全培訓等有關因素的基礎上,對生產過程進行危險分析和安全評價,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該標準頒布4個月後,1990年11月15日美國實施了《清潔空氣修正法》(CMA)。該法第304款要求勞工部部長和環保局局長根據1970年《職業安全衛生法》頒布一項化工生產過程安全標準,預防化學物品引發的重大事故。

2.日本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法製

日本是世界上較早製定有關事故災難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的國家。20世紀50年代,日本進一步開展了相關的立法工作。目前,日本製定的災難應急方麵的法律有30多部,其中最重要的是1947年10月製定的《災害救助法》和1961年11月製定的《災害對策基本法》,並於1995年進行了修改。《災害救助法》主要規定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後進行應急管理的任務和權限;規定各級政府在平時做好計劃,建立應急組織;規定各級政府在緊急狀態時,對救助物資的征用權限等;規定救助費用的來源、使用、管理以及違反本法的法律後果等。《災害對策基本法》主要內容包括各個行政部門的救災責任、救災體製、救災計劃、災害預防、災害應急對策、災後恢複重建、財政金融措施、災害應急狀態等。這些嚴密的法律,再加上針對各個條款都製定有具體的行動計劃,同時還有其他一些領域的專門性的法規標準相配套,因而形成了比較係統的事故災難事件應急管理法規標準體係。

日本事故災害應急管理法規體係框架表

年份事故災害應急管理法規名稱備注

1899法律災害準備基金特別會計法

1911治水資金特別會計法

1947火災救助法(10月)

消防組織法(12月)

1948消防法(7月)震災預防調查會成立

1951公共土木設施災害複舊事業費國庫負擔法(3月)京都大學防災研究所成立

1956海岸法氣象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