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國外突發事故災難事件的應對(3 / 3)

日本由內閣府下設的以首相為本部長的中央防災會議,統一領導全國的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由首相本部長、防災大臣、其他各部大臣及指定的公共機關首長和相關專家組成,其職責是:準備和促進災害管理計劃的執行、賑災管理計劃的起草和災害應急措施的執行;按照首相或防災大臣的要求商討有關災害管理的事項;為首相和防災大臣提供有關災害管理的建議。

中央防災會議根據需要,有權向相關部門及地方管理機構、地方政府、指定的公營企業、當事人等搜集信息,有權對地方災害預防委員會或地方聯合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權威性的建議和指令。

日本中央防災會議負責製定災害預防基礎計劃,每年加以評估並做修改。指定的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其權限範圍製定災害預防操作計劃。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和指定的公營企業及其他法律指定的單位依照法律或預防計劃實施災害預防。

日本防治事故災害的基本計劃結構

(三)國外突發事故災難應對的運行機製

美國事故災難事件應急管理機製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共同分擔危機管理職責基礎上的由下而上滾動的三級反應機製。根據這一應急管理機製,地方政府是危機應急反應的基層單位,經過一係列規定程序到達州政府,最後到達聯邦政府。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美國政府危機管理應急反應鏈條上的第一個層次。根據美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防災減災工作屬於地方民政的事務,基本上是劃歸地方政府管轄處置的,地方政府對於發生在本轄區範圍內的災難事件具有管理的職責。從美國危機事件管理的現實來看,美國絕大多數的災難和突發事件也確實是由地方政府應急部門全權處理的。這是因為美國是自然災害等頻繁的國家,這些災難事件大多發生在相對有限的地理區域內,所以災難的預防、準備、應急和管理工作最好是由地方政府承擔,以便在災難發生時可以在第一時間內最快地對其進行應急處理。隻有當大災難和突發事件超出了地方政府處理能力的範圍,地方政府方可請求州政府進而請求聯邦政府的援助。

2.州政府

州政府是美國危機管理應急反應鏈條上的第二個層次。當大災難和突發事件超出了地方政府處理能力的範圍時,州政府應地方政府的請求加入到危機事件管理來。一般來說,各州政府都製定有一定的州應急計劃,該計劃明確規定了其自身啟動的時間、方式,規定了州政府在危機事件應急反應中的職責,為整合全州範圍內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以有效支援地方的減災工作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州應急計劃實施的目的就是要構建一個有效的危機管理體係,以確保全州範圍內所有的減災資源可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為了提高州政府危機管理體係的效率,建立一個獨立的應急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安排全州範圍內的所有應急準備和處理工作;同時作為危機管理的中間環節,當大災難和突發事件超出了州政府處理能力的範圍時,州政府可請求聯邦政府的援助。

3.聯邦政府

聯邦政府是美國危機管理應急反應鏈條上的第三個層次,也是最高層次。當危機發生後,聯邦緊急事務署有充分的設備、補給及人員及時待命。當災難的嚴重性超出州政府的處理能力時,州便可請求總統與聯邦支援,由羅伯特·斯坦福法案編列特別經費,經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評估鑒定後,由總統宣布為國家級災難,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就災情狀況做出決策,編組聯邦救援團隊,協調部門,提供救援資源,並隨時通告民眾災情變化情況,在應急救災的同時,亦規劃修正未來防災方向及策略。這樣,全國範圍內的應急資源都加入到危機管理行列中來,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從而使事故災難事件造成的損害減小到最低。當危機管理應急反應上升到國家層麵時,FEMA就成為美國危機管理中的核心協調機構,進行事故災難的整體計劃和協調。

美國應對事故災害的運行機製

綜上所述,美國的事故災難危機管理機製由三個層次構成: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每一層次在危機事件管理中都承擔著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地方政府是政府部門涉入危機事件管理的第一步,它調動管轄區域內所有的資源(包括政府的和民間的),對發生的事故災難性事件進行第一手處理。州政府對各自州範圍內的所有減災資源進行調度配置,同時作為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危機管理機構的主要媒介發揮聯係紐帶的作用。而聯邦政府的作用在於動員調度全國範圍內的減災資源,向受災地區和人民提供總體指導,提供財力、技術支持以及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危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