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關於防治海洋汙染和海上火災的法律
1999核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12月)
原子能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地震防災基本規劃修改(7月)
1947實施令災害救助法實施令
1962災害對策基本法實施令
1971關於防治海洋汙染和海上火災的法律實施令
2000原子能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實施令
1975條例原子能輻射救援條例
1975實施細則原子能輻射救援條例實施細則
1995原子能輻射救援法的實施細則
2000原子能災害對策措施法實施細則
1990其他水難救援法處理手冊
1992東京消防廳級業務等規程
(二)國外突發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體製
1.美國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體製
美國在國土安全部成立之前,事故災害應急管理由獨立的聯邦應急管理局負責。美國應急管理執法體係框架,該框架包括四個級別,即聯邦、區域、地區和地方以及指定場所企業。美國事故災害應急管理的實地操作主要在州和地方政府層麵,一般情況下由州和地方的行政長官(州長,市、縣的管理者)負責,當超出應急能力時請求聯邦支持。
國家應急隊(NRT)是由16個對環境、運輸、應急管理、勞工安全等領域負重要責任的聯邦機構所組成的國家實體,負責協調石油和危險物質泄漏等事故聯邦應急計劃、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國家應急隊(NRT)的成員機構有美國環保署(主席)、運輸部(美國海岸警衛隊)(副主席)、商業部(國家海洋和大氣局)、內政部、農業部、國防部、國務院、司法部、運輸部(研究和專項規劃局)、衛生與公共事務部、聯邦應急管理局、能源部、勞工部、原子能管理委員會、總務管理局和財政部。
2003年3月,FEMA和其他22個聯邦機構合並組成國土安全部。美國應急管理在聯邦層麵上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最主要的是國土安全部,另外還有司法部、國防部、國務院和其他聯邦機構。國土安全部成為美國應急管理的專門機構,直接向總統負責,應急管理由總統全麵領導。國土安全部的職責是在國內協調聯邦行動,以準備、響應和恢複恐怖襲擊、重大事故災難和其他緊急事件,並向其他聯邦機構、州或地方提供支持。
FEMA下轄於國土安全部的應急準備與響應部門,主要負責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對,成為國土安全部四大部門之一,但仍是一個可直接向總統報告、專門負責重特大災害應急的聯邦政府機構,由美國總統任命局長。FEMA是政府為應付天災人禍和平時及戰時各種緊急事件的一個協調部門。
美國事故災害應急管理體製
美國聯邦應急管理局設局長辦公室、總顧問辦公室、國家緊急準備辦公室、國家安全協調辦公室、公民使團辦公室、平等權利辦公室和監察長辦公室。局長辦公室下設7個機構:(1)應急準備與恢複部(聯邦協調官員處),內設應急處、恢複處、行政處;(2)聯邦保險與減災部,內設災害地點測定處、工程科技處、減災計劃與傳送處、規劃財務和產業關係處、風險信息傳送處、索賠、諒解與保險運營處;(3)聯邦消防管理部,內設國家消防研究院、國家消防規劃處、國家消防數據中心支持服務處、培訓處和搜索救援隊;(4)外部事務部,內設國會與政府間事務處、公共事務處和國際事務處;(5)信息技術服務部,內設信息與資源管理處、企業經營處和係統規劃與開發處;(6)管理和資源規劃部,內設人力資源處、財務與采購管理處、設施管理與服務處和氣候緊急運營處;(7)地區協調部,負責協調在華盛頓、紐約、芝加哥等設立的10個地區辦公室的行動。
美國聯邦應急管理局組織機構
2.日本事故災難事件應對的體製
日本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體製,由中央防災會議製定全國防災基本規劃,並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的防災體係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據災害對策基本法的規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由地方政府防災會議根據防災基本規劃和中央防災會議的要求,製定本地區的防災規劃,並推動防災規劃的實施;發生事故災害時,災區地方政府設立災害對策本部,統一指揮和調度防災救災工作。中央政府則根據災害規模大小,決定是否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或緊急災害對策本部,中央政府負責整個防災救災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日本各級政府正是按照現在這套體係進行著係統的、有規劃的防災減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