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災難的基本含義
事故災難一詞由事故、災難兩個短語組成。災難在漢語中意思較為明確,且廣為各界理解和接受,但是事故一詞卻有很多含義,簡單地說,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也就是發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伯克霍夫(Berckhoff)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誌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其含義包括:①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②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於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複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猜測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什麼樣的事情。③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誌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事故災難屬於人為災害,是與自然災害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具有災難性後果的事故,是在人們生產、生活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由人的生產、生活活動引發的,違反人們意誌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並且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環境汙染的意外事件。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事故災難包括事故本身和事故造成的後果兩重含義。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於危險的激化,並以一係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造成損失。由於它的發生可能會導致某種程度的災害,因此事故往往與災害、災難連在一起,這就是事故災難一詞的由來。事故和事故後果是互為因果的兩件事情:由於事故的發生產生了某種事故後果,在事故災難中,這種後果指代的更多的是災難性的,當事故帶來的後果非常輕微,沒有引起人們注意的時候,事故往往就被忽略,從而不能構成事故災難。
事故災難是突發事件的重要構成內容,在我國這一界定有其法律上的依據。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類。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並於當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說“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中,事故災難也同樣列於突發事件門類,據此,我們可以說,事故災難是突發(公共)事件的一種,在研究突發事件時,必須對事故災難研究予以足夠的重視。
(二)事故災難的主要特點
1.普遍性
人類的生產、生活過程總是伴隨著危險,所以,發生事故災難的可能性也就普遍存在。人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必然會發生事故,隻不過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小、人員傷亡的多少和財產損失的嚴重程度不同而已,其中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嚴重的就是事故災難,采取措施預防事故,隻能延長事故發生的時間間隔,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而不能完全杜絕事故。
2.隨機性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模和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都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給事故的預防帶來一定困難。但是,在一定的範圍內,事故的隨機性遵循數理統計規律,也就是說在大量事故統計資料的基礎上,可以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預測事故發生概率的大小。因此,事故統計分析對製定正確的預防措施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