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自然災害已經成為國際性的問題,世界各國都在致力於建設應對自然災害的體係,以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經濟損失和民眾的傷亡。美國、日本等在長期的自然災害管理和救助工作中,建立起了一整套相對成熟的災害應對體係,這對我國應對自然災害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國外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應對的法製
1.美國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應對的法製
美國對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主要是通過立法形式,來保障有效應對自然災害。對自然災害的立法涉及很多,最為重要的有如下幾類:
(1)洪水災害立法。在九種自然災害中,江河洪水最受政府關注,防禦洪水災害的立法有:1936年的防洪法及其補充;1968年的國家洪水保險法;1973年的洪水災害防禦法;1972年的國家大壩監測法;第11988號和第11990號總統令。1936年的防洪法及其補充的頒布標誌著由聯邦投資的大規模興建大壩堤防及整治河道等防洪工程的開始。洪水保險和洪水災害防禦法則促成了政策的轉變。
1968年的洪水保險法目的之一是解決因洪泛區的不斷開發所帶來的問題。該法通過授權建立了價值達2.5億美元的國家洪水保險基金,規定保險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25億美元,並首次使洪泛區內四分之一的住戶和小企業獲得了洪水保險。該法規定,隻有洪泛區內已有的建築物可獲得補貼,新結構必須按實際保險費投保,而購買由聯邦補貼的洪水保險應具備的條件是,全社區采取了適當的洪泛區管理措施。
1973年的洪水災害防禦法則擴大了洪水保險計劃範圍,增設了海岸侵蝕和崩塌損失保險。將居民和企業的損失賠償費增加為過去的2倍,授權向單戶住宅及其內部財產分別提供最高達3.5萬美元和1.0萬美元的保險,向其他住宅建築物及其內部財產分別提供10萬美元和1.0萬美元的保險。該法的第二部分還對減災的要求做了規定。1973年的法律通過之後,保險計劃進展順利,到1979年底共有180萬保險單生效,投保財產達730億美元。
(2)災害救濟法。1974年的災害救濟法將聯邦災害援助、救濟工作的管理權授予總統辦公室,授權聯邦政府對遭受災害損失的公共和私有集團給予援助,它還規定主要災區需製定並實施長遠恢複計劃。盡管該法主要針對災後救濟,但也涉及到一些減災措施。比如該法包括利用民防或其他通訊係統製定一項及時有效的預警報計劃,以及旨在使事先授權的救災服務更為協調和及時的條款等。該法還鼓勵州、地方和個人通過保險來補充或替代政府援助。災害救濟法還要求或授權任命一位聯邦協調員在災害風險區開展管理工作;動員聯邦官員組成緊急救援小組協助聯邦專門機構分發食品、給養和藥品;從事援助和恢複工作;提供公平合理的災害援助;修複交通設施;提供臨時住房;增加失業救濟幫助重新安置;安撫人心及撥款、貸款以支持地方經濟複興等。
(3)海岸帶管理法。以減輕沿海自然災害為目標的海岸帶管理法於1976年頒布。該法提出的海岸帶管理計劃中,突出強調了防洪、海岸侵蝕、土壤穩定性、氣候和氣象學等。沿海各州需呈交一份擬采取的管理計劃,才具備該法規定的獲得聯邦援助的資格。同時該法還要求各州各政府在計劃中必須采用以下土地和水資源利用管理措施,即由州製定、審查和強製推行地方必須執行的各種準則與規範;指導本州土地與水資源利用的規劃管理;各州通過行政手段評審所有發展計劃、項目和土地與水資源利用管理方案的協調性,以加強對立法的貫徹執行。
(4)地震法。地震法於1977年頒布,該法認為地震是主要的自然災害之一,需采取綜合的防災減災措施加以防禦。它授權撥款2.5億美元用三年時間為地震風險區開發更先進的地震預報技術,製定更完善的建築規範和土地利用準則。地震法的主要目標包括:提出地震風險區公共設施及高層建築的抗震結構與抗震設計方法;設計辨識地震災害和預報破壞性地震的程序;在土地利用決策與建設活動中開展地震風險信息的交流;開發減輕地震風險的先進方法,製定震後恢複重建計劃。
1980年,美國頒布實施了《地震災害減輕和火災預防監督計劃》,實際上是對1977年《地震災害減輕法》的修訂。其中明確規定了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在地震災害減輕計劃實施中的領導作用,並負責美國地震災害減輕計劃的製定,還對經費支持做了相應的修改。
1990年,美國頒布實施了重新審定的《國家地震災害減輕計劃法》,進一步完善了地震災害減輕計劃及相應的內容。1996年,美國政府對1977年《地震災害減輕法》又進行了必要的修訂,進一步協調了各級、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另外,1987年通過《聯邦政府對災害性地震的反應計劃》、1990年通過《國家地震災害減輕地震災害法》及《聯邦和聯邦資助或管理的新建築物的地震安全》三個實施令,同其他地震法律法規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美國減輕地震災害的法律體係。
2.日本突發自然災害事件應對的法製
日本針對自然災害的法律也比較齊全,從1880年開始就在防治自然災害方麵立法,不但各個災種有法可依,而且還有涵蓋各個災種的基本防災法律,即《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對策基本法》對各個災種的防災對策進行整合,避免了執行中相互脫節和相關機構互相推諉的現象。
另外,1964年頒布《河川法》後,按照預防自然災害法律頒布的時間順序,比較重要的法律還有:《防衝刷法》、《森林法》、《災害救助法》、《防洪法》、《氣象業務法》、《海岸法》、《滑坡防止法》、《治山治水緊急措施法》、《災害對策基本法》、《地震保險法》、《活動火山特別措施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特定非常災害災民權益保護特別措施法》、《災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等28項應對自然災害的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巨大的災害和對可能發生巨大災害的預測,推動著日本應對自然災害事件的法律法規的製定和修訂,使災害管理日益完善。1946年發生的南海地震引發了次年《災害救助法》的頒布。1959年發生的伊勢灣台風是日本災害管理的轉折點。它使日本從此走向災害綜合規劃和管理的新階段。1961年頒布實行的《災害對策基本法》和1962年成立的中央防災會議就是這個階段的標誌。1964年新潟地震以後的第二年,頒發了《地震保險法》。1976年日本地震學會發表的東海地震發生可能性的研究報告,促使了《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即地震防災基本計劃)於1978年誕生。1995年發生的阪神——淡路大地震促使了一係列原有地震防災法律法規的修訂和新的地震防災法規的問世。1999年發生的JCO核事故使《核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於同年誕生。1999年發生廣島暴雨,次年《土、砂沉積災害地區防災對策推進法》應運而生。
日本自然災害應急管理法規體係框架表
年份自然災害應急管理法規名稱備注
1880
法
律備荒儲備法(1899)年廢止日本地震學會成立
1896河流法(1964年修訂)
1897防沙法、森林法
1899災害準備基金特別會計法
1908水災預防組合法
1911治水資金特別會計法
1949防洪法
1952氣象業務法(6月)國家消防本部成立
1955
法
律自然災害融資法(8月)
1958滑坡等防治法(3月)
1960治山治水緊急措施法(3月)
1961災害對策基本法(11月)
1962大雪地帶對策特別措施法(4月)
應對特大災害的特別財政援助等相關法(9月)設立了中央防災會議製度
1966地震保險相關法
1969陡坡崩塌災害防治相關法地震預報聯絡會成立
1972防災需要的集團遷移的促進事業相關的國家財政上的特別措施的相關法(12月)
1973活火山周邊地區避難設施建設相關法災害慰問金支付相關法(9月)
1978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
(6月,地震防災基本規劃)
1980地震防災對策強化地區關於地震對策緊急實施事業的國家財政上的有關特別措施相關法
1987國際緊急援助隊派遣的相關法律(9月)
1995法
律阪神大地震複興的基本方針
及組織的相關法律(6月)
災害對策基本法及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的部分修正(11月)
建築物抗震促進的相關法律防災基本規劃的修正
(7月)
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設立
1996特定非常災害受害者權力利益保護的特別措施相關法
1998受災者生活恢複支援法(12月)
2002泥石流災害警戒區域等泥石流災害防治對策推進的相關法律(5月)泥石流災害警戒區域等泥石流災害防治對策推進的相關法律(5月)
1947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