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自然災害管理機製的完善
自然災害是我們最常見也是最傳統的公共危機的一種。由於需要年年備戰、抗戰,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因此自然災害管理在我國已經相對趨於成熟。尤其是在構建自然災害管理的預警機製、決策指揮機製、執行機製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披露機製方麵,我國的軟、硬件條件都達到了一定的水平。這從1998年我們成功抗洪和東部沿海省市近年來成功抗擊台風侵襲的事例中就可以看出。因此,我們主要應完善自然災害管理中的責任機製、社會動員和參與機製、物質保障機製。
1.建立自然災害管理的責任製
(1)逐步建立責任預案製度。在預案中,從自然災害的預警、處理到災後恢複重建,都要明確規定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和負責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同時還要明確危機管理各部門間協調與配合,防止在危機管理中出現互相扯皮、協調不利,耽誤了危機管理的最佳時間。在部門協調出現問題時,應該由兩個或幾個相互協調部門的主要領導承擔責任。同時,預案內容要根據自然災害管理的演習和實踐的變化,不斷做出調整並將調整後的預案及時下發到各單位和相關人員手中,方便他們實施。
(2)加強對相關管理者的監督。主要是異體監督、外部監督,包括人大、政協、媒體、公眾和其他社會團體等。人大、政協要充分發揮作用,通過立法等途徑來完善對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監督;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公共輿論的作用,爭取客觀、真實、全麵地報道政府在自然災害管理中的表現,監督其越權、失職、行政不作為等行為;公眾和其他社會團體要充分發揮民主精神,通過社會上公布的各種舉報途徑和手段來舉報政府在自然災害管理中的不法行為和不當行為,保護自己在危機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依法實行責任追究製度。對違反決策程序,導致決策嚴重失誤,貽誤了自然災害管理最佳時間的行為,要依法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後果嚴重、損失巨大的,主要領導人要引咎辭職;對於那些由於當事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或濫用職權等給災區民眾帶來重大損失,在公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要追究其當事人的責任並且要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對其依法進行嚴厲懲治。
2.建立自然災害管理中的社會動員和參與機製
(1)重視專家學者型智囊團建設。充分發揮氣象專家、地質專家等的作用,不僅要在監測、預控上積極聽取專家的意見,而且要在災害處理、發展以及災後的恢複重建上充分征求各個專家的意見。同時要加大對科研機構的投入,尤其是基層專業研究機構的研究和發展的支持,使他們在自然災害管理中真正發揮重要作用。
(2)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積極作用。一是要充分發揮這些組織在收集信息方麵的優勢。有些民間組織常年從事環境等方麵的問題研究和探討,它們會主動發現自然災害相關方麵的信息,並動員和組織相關誌願者去解決問題,幫助政府減輕很多負擔。二是要充分發揮這些組織在災害救助過程中的積極作用。自然災害發生後,對災民的援助光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要有效整合社會各種資源,民間組織在這其中由於其組織性、專業性等優勢便迅速脫穎而出,為災區人民提供各種專業上的幫助和資金上的支持。
(3)組織號召民眾參與救災和管理。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尤其是在中國這個人口大國。因此,在自然災害的管理中,我們要重視對民眾的組織和動員。在汶川抗震救災中,地方政府正是充分動員和組織民眾參與,堅持專業搶險隊伍和災區群眾相結合的組織結構,才能最終取得決定性勝利。同時,全國各地其他群眾自願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彌補了國家在危機時刻資源不足等困難,有力支持了災區人民搶險救災、恢複重建等工作,這也是抗洪取得勝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3.建立自然災害管理中的物質保障機製
(1)救災物資儲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中央一級政府每年不僅要加強在國庫中的救災物資儲備,而且要在全國一些重災區建立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救災物資儲備中心,保證在災害發生時,地方應急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積極支援災區救災。中心由中央直接派專人管理,負責每年從全國各地調集必要的物質資源,同時直接對中央負責,中央政府則每年派專人定期對其實行檢查。在地方一級,各地方政府同樣也應該在地方經濟中每年規定一定的比例用於救災物資的儲備,由地方專人專項管理,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投入戰鬥,保障救災的順利進行。同時,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麵,由於不同種類的自然災害需要不同的救災物資,因此要建立分類儲備製度。
(2)救災資金使用實行嚴格規範管理。中央一級要將救災資金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項管理,設立每年專門針對救災資金的審計製度,定期進行審計。同時,在救災資金的使用上,要嚴懲截留、挪用救災資金,滯撥救災資金等現象。在地方一級,同樣要建立地方自己的專項救災資金製度,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並將此項製度作為對官員的考核內容之一。另外,民政部要設立專門的機構來接收、管理各地各團體的捐款捐物,對這些款、物要建立專門的賬戶,同時也要加強定期審核,防止挪用、濫用的發生。
(二)我國事故災難管理機製的完善
1.建立事故災難的預警機製
(1)加強檢查與監測,降低災害發生的可能性。一方麵,各行政執法與檢查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強對工礦企業、建築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各種可能災害源的定期檢查,並嚴格強製其對各種安全隱患問題的重視與防範。同時還要嚴格監督這些單位、場所是否完全遵守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和營業的各項要求和標準,督促他們不斷改進對災害源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麵,作為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政府機構,要在經濟建設發展的同時,同步推進對供水、供電、供氣和供油以及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政府要加大對原有基礎設施的檢查、修繕以及改造,同時在建設新的基礎設施時,要有一定的超前意識(具體可以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避免基礎設施的不斷重複建設,浪費人力、物力、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