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者該如何進行懲罰
懲罰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領導者在對一個下屬做出懲罰決定之前,必須以負責的態度,弄清錯誤事實、原因、結果甚至每一個細節,然後再根據有無犯錯誤的動機,錯誤帶來的後果,改正錯誤的態度等客觀情況,決定懲罰的方式。領導者絕不能道聽途說,捕風捉影;也不能偏聽個別人的反映,或攻其一點,不及其餘。
懲罰又稱懲處或處罰,通常包括行政紀律處分和經濟手段處罰。懲罰和獎勵一樣,也是激勵的一種方法,其目的是為了限製、製止或糾正某些不正確的行為。獎功必須罰過,獎勤必須罰懶,獎能必須罰庸。隻獎不罰,就不能激濁揚清,儆惡揚善,也就不能達到是非分明,功過兩清,調動積極性的目的。與獎勵相比,懲罰是一種更難運用的領導藝術,掌握得好,會起到與表揚同等,甚至更大的作用;掌握得不好,也可能會傷害人的感情,影響下屬的積極性。那麼,領導者應注意懲罰要準確無誤,懲罰要公正合理,懲罰要從關心愛護出發,懲罰要以少為宜,懲罰要及時,首次懲罰要慎重。
所謂公正,就是要體現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出同等貢獻的要受到同等的獎勵,犯了同樣錯誤的也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這就是說,領導者對下屬要一視同仁,紀律麵前,人人平等。古人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三國時期的諸葛亮總結了實施懲罰的三條原則:一曰嚴,二曰平,三曰勸誡明。這三點是衡量懲罰是否得當的標準。而“平”則是這三點的核心。平與不平主要是看領導者對自己的親屬、親信以及親近的人持什麼態度。古代一些精明的領導者深明此理,罰不避親,爭得了民心。作為現代領導者更應該有公而忘私的覺悟和罰不避親的胸懷。如果不分是非,因人而異,一味庇護自己的人,領導者就會威信掃地。所謂合理,就是要在懲之有據的前提下做到罰之有度。根據犯錯誤的情節和後果,該批評的批評,該處理的處理。一般來說,隻要錯誤不太嚴重,就不宜給重處罰。特別對下屬在獨立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失敗,能不懲罰的就不懲罰,更多的是要給予熱情鼓勵和具體幫助。
懲罰的人或事宜少些。隻有在必須實行懲罰時,才進行懲罰。如果懲罰司空見慣,大家就會不以為然了。俗話說,“虱子多了不咬,債多了不愁。”比如一個人受了幾個處分,他就會索性豁出去了。在一個單位,當某種不良傾向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懲罰尤其應當慎重,可先處理“重點人”,處分的人太多,大家的壓力感就小了,有時還會使受處罰的人糾集在一起,不利於對他們的批評教育。因此,可處罰可不處罰的,一般就不給處罰,可輕可重的,一般的要從輕處罰。
領導者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人,幫助人。因此,一定要從關心愛護的角度出發,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誌的目的。領導者實施懲罰,要力戒居高臨下、盛氣淩人的態勢,而應與人為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並多作一些“移情式理解”,即以心比心,設身處地地替受懲罰者想一想。隻有這樣,懲罰對象才能感到心服口服,受懲而無怨,懲罰的目的才能達到。
懲罰及時就是說,一旦發現有違法亂紀者應當立即處罰,毫不含糊。這樣,能收到立竿見影之效,能使違法之人和未違法之人立刻看到不遵紀守法的害處和損失,起到警戒的作用。否則,鬆鬆垮垮,時過境遷,就難以奏效。
首次懲罰講的是一個人在一個單位所受到的第一次批評、處分等。首次懲罰作為第一印象對下屬今後的情緒、工作都會有較大影響。一般來說,首次懲罰要個別進行,不宜公開點名;隻要錯誤不太嚴重,處分要輕不要重;語言要溫和,不要尖刻。
領導者進行懲罰的藝術
懲罰一般分為批評、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和法律製裁四種方式。無論采用哪一種方式,實施中都要講究方法和藝術。
正確處理教與罰的關係,要教重於罰。懲罰不是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下屬和調動其積極性。因此,要以防為主,防懲結合,教懲結合,不能為懲處而懲處。要從教育人、挽救人、調動人的積極性的目的出發,把教育與懲罰緊密結合起來。一定要堅持思想教育在先,懲罰在後;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實施懲罰時,要“重重舉起,輕輕打下”,平時教育從嚴,處罰從寬,思想批判從嚴,組織處理從寬,重教輕罰。領導者在懲罰前,如果不預告警示,勢必使下屬產生無過受罰之感,弄得人心惶惶,進而離心離德。所以,領導者要先教後罰,多教少罰,這樣不僅能使犯錯誤的人減少,而且還能使下屬心服口服。
正確處理法與罰的關係,要罰前有法。獎賞是以功績為依據的,懲罰是以過失為依據的。法律是人們的行為界定的規則,是維護人們正常生活、工作等秩序的手段,也是判定人們過失大小的依據。因而,有法爾後才有懲罰。沒有法令懲罰就沒有標準,也就沒有真正的懲罰。所以,領導者在實施懲罰前,必須首先製定有關法律,讓下屬有明確的行動準則和禁界,以自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然後,方能對違犯者依法懲處。否則,就不足以儆眾、服眾,難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正確處理寬與嚴的關係,要寬嚴適度。領導者對待犯錯誤的下屬,要像醫生對待病人一樣寬嚴相濟,根據病情,找出病因,說明其危害程度和嚴重性。作為一個領導者,要嚴格掌握懲罰的度。在實際工作中,對違紀者一定要具體分析其錯誤的性質和情節,區別是偶然還是一貫,考察其一貫表現及認錯態度,全麵地、曆史地具體分析有關問題。根據錯誤的大小、性質及危害程度,區別對待,需經濟懲罰的則經濟懲罰,該政治處分的要政治處分,對確實做出了各種努力真心實意想把工作做好,但由於種種原因致使工作有些失誤的,要從寬對待。總而言之,一味地過寬或過嚴,過輕或過重,都會削弱懲罰的效果。過寬,不足以製止不良行為;過嚴,會造成逆反心理,不僅起不到懲罰的作用,反而會適得其反。領導者對人對事,該寬該嚴,都不能從自己的主觀好惡出發,更不能感情用事。應做到“當賞者,雖仇怨必錄;當罰者,雖父子不舍”。領導者隻有鐵麵無私,從實際出發,寬嚴公道,才能有效調動下屬的積極性。
正確處理罰與理的關係,要罰後明理。懲罰兌現之後,不論是行政紀律處分,還是經濟處罰手段,都代替不了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的領導者對下屬的不良行為,動不動就以處分、罰款、扣獎金了事,以罰代教,結果造成不良影響,有些地方還造成了領導者同群眾的對立情緒。必要的處罰做出以後,事情並沒有完結,要把思想工作跟上去,具體指出他錯在哪裏,幫助其查找犯錯誤的思想根源,讓其真正認識自己的錯誤,使其增強改正錯誤的決心和信心,並為其改正錯誤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