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遼寧建設(1 / 2)

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了“積極促進社會和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為我省今後五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構建和諧遼寧、平安遼寧、穩定創新遼寧指明了方向。

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勞動關係是最基本、最基礎、最重要的社會關係。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程;是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是實現社會穩定、政治安定、經濟發展、社會文明的重要基礎。因此,我認為,建設和諧遼寧必須從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做起。

遼寧三年社保試點以後,我省勞動保障體係和勞動關係體係總體發展趨勢是好的。社保試點消化了多年遺留的體製性問題;建立起一個全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體係;市場導向就業機製的總體框架已初步形成;勞動者的就業觀念發生了質的變化;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趨於完善,為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長足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三年社保試點也使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顯現化,尤其是勞動關係不規範的問題,需要我們加大力度予以化解。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在經濟體製改革不斷深化、社會利益格局重新調整的新形勢下,勞動關係呈現出複雜化、多樣化的新情況。在結構性勞動關係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時,新的勞動爭議層出不窮,兩大矛盾相互交織,勞動爭議案件明顯上升。在2004年全省的總上訪案件中,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占30%以上,並且不包括各級勞動行政監察化解的侵權案件。2005年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接待來訪的人次比2004年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我省又由於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的矛盾、勞動關係雙方法律意識不強和執法手段不硬、社會監督和維權體係不健全等原因,增加了我省建立和諧勞動關係進程的艱巨性,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第一,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關係確立沒有全麵契約化。

勞動合同重簽訂、輕管理的問題依然存在。

第二,法製體係不完備,執法手段偏弱。目前,我國和我省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逐步趨於完善,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於法律法規的執行缺乏強製手段,難以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勞動執法往往受到行政、社會等方麵的幹預,未能形成良好的執法環境,導致執法效率不高、權威不強。同時由於社會監督體係不健全,勞動仲裁機製不科學等因素的影響,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沒有形成強有力的威懾。

第三,用人單位守法意識不強,內部管理機製不健全。從我省情況看,城鎮國有企業基本建立了內部勞動保障管理機製,落實了勞動合同製度,實現了分配市場化。但體製轉型期遺留的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並多為群體爭議,矛盾易激化,化解難度大,影響麵廣。少數企業存在用工歧視的問題。如區分為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等身份,同工不同酬等。有的企業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管理不規範,運行質量不高。尤其是建築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發案率較高。有的企業濫用試用期和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扣押勞動者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證件等;有的企業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關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