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構建和諧遼寧必須關注城市農民工問題(2 / 2)

二 二元社會保障製度。現行國家社會保障製度隻考慮城市職工,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保險,農民工則不享受任何保險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極少數用工單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甚至連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也常常被忽略。一旦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係為他們提供援助和保護三 不完善的政治影響機製。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們具有提高工資待遇、改善工作環境、維持基本尊嚴、獲取基本社會保障等方麵的利益訴求。但是在我國盡管弱勢人數眾多,但由於他們占有的社會資源較少,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十分有限,在民主權利、人格尊嚴、勞資糾紛調解中往往處於不利境地,難以充分反映和有效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他們的聲音相對於強勢群體較為微弱,由此造成了弱勢群體遠離社會權力中心,較少參與社會政治活動,難以影響公共政策的狀況。

三、農民工問題解決的對策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相應的保障機製。和諧社會追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穩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我們共同追求的。我們應該為農民進城打工提供較好的微觀生存環境,具體可以從幾個方麵入手:

一 打破城鄉二元局麵,允許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目前,我國應該從政策上加以調整,打破這種不合理的二元結構,允許城鄉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給農民工中素質較高、有能力的人提供發展的渠道,鼓勵他們提升自己的地位。同時,要逐步打破不合理的戶籍製度,給予農民工以市民的待遇。另外,農民工的子女教育問題,也必須重視。政府應該實事求是地考慮到農民工的具體情況,因地、因人製宜地盡可能提供給他們能接受的教育。

二 建立多渠道弱勢群體法定權利的實現機製。當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權益發生侵權、傷害事件時,作為個體的農民工很難與單位或他人抗衡,往往隻能自認倒黴,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現實生活中雖然有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規章製度,但由於經濟條件、生理等原因他們往往無法獲得法律救助,致使權利的保障成為空話。2004年我省出台了《遼寧省法律援助實施辦法》,成為保障這部分群體合法權益、實現公正、維護社會穩定不可或缺的法律製度,但在實踐中也存在法律援助的資源不足,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配合不協調的情形,致使許多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得不到幫助。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製度,為其自身權益提供保障。

三 農民工應該提高自身的素質。不可否認,有些農民進城後,由於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與城市文明格格不入,也影響了城市的社會秩序。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技術的進步,城市就業的壓力增大,打工難的現象日益突出,政府應該組織農民工接受正規的、有針對性的培訓,使其掌握急需的技術和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和修養。以便使農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會,為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和諧社會是社會各階層協同發展的社會,唯有妥善解決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讓農民工真正成為二、三產業的工人和職員,真正成為融入城市社會的城市居民,才能完成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任務,才能真正構建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