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2 / 3)

劃撥或轉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劃撥,是指通過銀行或者信用社將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權利人的賬戶內,轉交,是指通過銀行或者信用社將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交給權利人領取。

215什麼是執行終結和執行中止?

在執行過程中,因為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叫執行終結,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83條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終結執行程序:

申請人撤消申請。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消。

被執行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因為發生某種特殊情況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的,叫執行中止,民事案件的執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一般來說,執行程序應當持續不斷的進行,以實現法律文轉所確定的內容,結束執行程序但由於某種特殊情況的出現,致使執行程序不得不暫時停止,這就發生了執行中止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82條的規定,出現下列幾種情況時,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被執行人短期內無償付能力。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216什麼是執行和解?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不再需要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叫執行和解。

和解和調解不同。和解是當事人雙方主動協商進行的,不需有任何組織或者第三者參加和解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實體問題在訴訟外達成協議,這種和解可以在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進行。一種是執行和解,這是當事人協商變更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給付方式等所達成的協議。而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隻能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前進行,在執行階段,隻能由當事人和解,而不能由人民法院執行員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8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將雙方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即結束執行程序。

對於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要進行審查、監督,如果合法,即應批準,結束執行程序如不合法,侵犯了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一方當事人有受騙、被威脅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幹預,這是民訴法中國家幹預原則的體現,向當事人指出違法情況後,仍按法律文書的內容繼續執行。

217什麼是執行回轉?

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因為執行根據經過法定手續被撤銷,以致取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將既得利益全部退還給原來的被執行人,恢複執行程序開始前狀態的情形,就叫執行回轉。

在實踐中,發生執行回轉的原因主要是先行給付的裁定執行完畢後,由於獲到新的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因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上訴審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撤銷。或者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由於發生確有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予以撤銷後,裁定終結訴訟也有的是已經執行完畢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於確有錯誤,被製作該項法律文書的機關撤銷的。如仲裁機關撤銷其所作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

執行回轉也是一種執行,其特殊性就在於原來的權利人和被執行人互換了法律地位這種執行也必須有執行根據,也就是要有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機關依法重新製作的法律文書。汍行回轉適用執行程序,執行回轉不需要權利人提出申請,製作該項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將新的執行根據依法送交執行員後,執行員應主動開始執行。

218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有哪些區別?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審判機關,而是人民群眾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自我教育方式,解決糾紛的一種群眾性組織,它的調解,不像人民法院的調解那樣,是國家審判權的一種行使方式,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的調解,又叫訴訟上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又叫訴訟外的調解。當事人有民事糾紛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應該誤以為是和法院的調解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