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1 / 3)

212什麼是委托執行?什麼是協助執行?

委托執行,是指負責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在本院不便於執行時,委托有關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這說明,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是委托執行的前提和條件。

委托執行時,要向被委托的人民法院發出委托執行函件,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等情況,寫明被執行財產的名稱、數量和數額及具體地點,以及委托執行的事項和具體要求。經濟糾紛案件還應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和棖戶,以便受托的人民法院了確情況,明確執行的標的和要求,做好執行工作。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執行函件後的15天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應當把執行結果及時函複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執行中遇到無法執行的情況,應主動采取措施,排除障礙,爭取順利完成委托執行工作,並把遇到的情況及時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64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這就從立法上確立了有關部門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執行主體隻能是人民法院,其他單位和個人隻有法定的義務協助執行,而不能直接采用法定的強製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需要執行的具體事項、執行的方法、完成期限和應注意的問題。接到通知書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通知的內容協助執行。如無故推托或妨礙執行,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77條的規定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

213怎樣申請執行?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有權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從而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的,叫申請執行。

當事人申請執行,要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連同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一並遞交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除遞交申請書和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行政決定文書外,還應提交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外,都應按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費用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包括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被申請執行人負擔。

申請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6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

214執行有哪些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執行措施有以下幾種: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勞動收入。被執行人的儲蓄,是指在鋃行,信用社的存款,勞動收入,主要指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獎金和其他勞動報酬等。扣留、提取,是指從被執行人的儲蘺存款和勞動收入中扣除、提取相應的部分,並轉交申請人,以償付被執行人應付的債務。

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措施,是指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的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扣押,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運送到有關場所加以扣留,不準被執行人占有、使用和處分。凍結,是對被執行人的存款采取的執行措施,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處置,往往是在查封、扣押的基礎上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對於未經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可以直接變賣。將變賣所得用來償付權利人。

強製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係證,是指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製發的、有一定權利內容的憑證。這類票證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價證券一類是無價證券。

強製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這是指人民法院執行員強製搬遷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權利人。

強製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對於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必須履行。如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製履行或由別人代為履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