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決定了它的調解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麵:
從民事方麵來說,人民調解委員會隻能調解一般民事糾紛,如一般性質不嚴重、情節不複雜。影響不大的債務、房屋、賠償、折產、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糾紛。至於那些性質嚴重、情節複雜。影響廣泛的民事案件,專利、技術、涉外等特殊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則不能調解。當事人隻能訴至人民法院解決。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就是說,當事人雙方發生了一般民事糾紛,如果願意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即可通過訴訟外調解解決糾紛。不通過調解委員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通過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委員會不能阻攔,損害公民的訴訟權利。
糾紛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消除相互間的爭議,有助於安定麵結和發展生產。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協議。但是,這種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強製執行。當事人任何一方餹悔,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如有違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權糾正。
219技術合同仲裁有何區別?
技術合同的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由合同仲裁機構對技術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方法,而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程序做出裁判,從而使糾紛得到正確解決的一種方法。
仲裁與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但二者有區別,主要是:
受理單位不同
技術合同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訴訟是當事人在沒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程序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機構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程序進行審理並做出調解或裁決,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訴訟程序,依法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做出判決。―般來說,訴訟程序要比仲裁程序複雜嚴格,解決的周期也比仲裁要長些。
法律後果有所不同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仲裁機構複議一次,複議的仲裁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服複議的裁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由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和判決,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將采取強製措施。
220技術合同仲裁與調解有何不同?
技術合同仲裁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當事人的書麵協議,由仲裁機構對雙方發生的爭議依法做出裁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從中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解決糾紛。仲裁與調解都是解決技術合同爭議的途徑,但二者有不同之處。
參與仲裁和調解的部門不同技術合同仲裁是通過仲裁機構,即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進行的。有的地方設立了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的,也可以通過技術合同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調解則是由當事人請求上級主管機關、有關的中介機構,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利管理機關進行的。
調解和仲裁的先後次序不同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首先請求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調解。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通過中介機構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中介機構進行調解:當事人因技術成果的權屬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有關科學技術委員會調解和處理當事人不願通過調解解決技術合同爭議,或者調解不成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調解和仲裁的法律後果不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仲裁機構複議一次。複議的仲裁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裁決,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對於以上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技術合同爭議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