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1 / 3)

199技術合同糾紛和專利糾紛案件能否使用建議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原告可以口頭起訴,法院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賞徹執行人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指示:“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24條的規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對事實請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的簡單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筒費程序。”據此,技術合同糾紛和專利糾紛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理由是:

這兩類案件一般是案件複雜、涉及麵廣。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所以,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專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即使基層法院對部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管轄權,但由於這些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比較複雜,一般來說不是一位審判員所能決定的。特別是有的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需要請有關專業技術部門進行鑒定,有時對不同的鑒定意見還有一個研究認定的問超,甚至有的案件還要邀請有關專家做陪審員參加合議庭進行審判。所以一般來說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200當事人怎樣進行辯論?

辯論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訴訟標的,各自提出的不同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辯論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民主原則,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行使這項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這一權利,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

辯論的形式有兩種:

書麵辯論。如原告提出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狀。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書麵意見、證明材料,對方有針對性的提出自己的意見,相反的證明材料等等。

言詞辯論。主要表現在法庭開庭審理階段,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辯論。

當事人的辯論主要應從兩個方麵進行。一是程序上的辯論,也就是說訴訟是否合法進行辯論。要把握住訴訟是否合法應從幾個方麵:①訴訟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②當事人有無訴訟行為能力:③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格,④訟訴代理人有無委托和授權及授權範圍;⑤本案是否應該追加訴訟當事人,⑥受訴人民法院是否對該案有管轄權等等二是實體上的辯論也就是就案件的實質進行辯論。進行實質辯論應當注意幾個方麵:①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②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合法,③主體權利是否受到侵害:④主體權利受到侵害的範圍I⑤民事權利是否應當受到確認或保護的根據和理由等等。

進行辯論,要注意辯論的效果。因此,辯論應注意幾個問題:

主要針對對方當事人敘述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以自己所述事實和理由反駁對方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不要一味重複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反駁對方的看法和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根據,要經得住事實的驗證。

辯論自始至終都要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有條有理,以理服人,言語精煉,重點夾出服從審判人員指揮。

201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法院的調解和判決都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民事案件的方式。調解書生效後的法律效力與判決書是一樣的,所以,法院在調解書的尾部,都署上“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字樣,這對於強調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宣傳法製,增強群眾的法製觀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都是必要的。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朿。調解不經法定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不能任意撤銷和改變,除離婚“三費”等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外,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同一被告再行起訴,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法院調解生效後,對調解書的執行同樣是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的,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以調解書為根據,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02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怎麼辦?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的,一般應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都具有法律效力。對未送達的調解書,不管是否經院、庭長核準甚至打印,都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應當準許當事人推翻原調解協議,不能硬行送達調解書,強迫當事人接受。更不能強製執行這種送達前已經推翻的協議。當事人推翻原調解協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如果事實清楚,原調解正確,可以適當做些思想工作,說服維持原協議,說服無效的,應及時判決,雖然事實清楚,但原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的,則應推翻原協議重新調解或者及時判決。如果事實不清,調解錯誤。就應進一步查清事實後再行調解或判決。

203民事判決有幾種?它哪些特點?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的爭議,通過審理後為解決爭議所做出的決定。

民事判決。按照解決民事糾紛的結果,可分為肯定的判決,否定的判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按照訴訟內容的性質,可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按照審級製度。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民事判決具有以下特點:

穩定性,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必須遵照執行,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餌隨意變更和撤銷,隻有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變更和撤消。

排他性。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就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它將成為當事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憑證和人民法院執行的根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就同一案件。做出新的判決這就是說,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也要受它所做出的判決的約束,其他任何國家行政機關也不能再對這一案件做出裁決。

強製性,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體現,它是以國家的強製力來保證實現判決所確定的內容的。所以。民事判決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強製性。任何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對於具體民事案件來說,判決對當事人所爭議的問題做出了明確、具體的回答。當事人必須嚴格執行。一方拒絕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04判決宣告後當辜人拒收判決,能否認為判決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