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揮性公文的撰寫
1.批複
批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請示事項予以答複時使用的一種公文。批複具有權威性,對下級機關有約束力;批複具有針對性,針對下級請示的事項而發文;批複具有鮮明性,對所答複事項態度明確,旗幟鮮明;批複具有實踐性,目的在於指導實際工作,批複分為闡釋政策的批複和批準下級無權決定的問題的批複。批複的正文寫作有三個部分,引語、主文和結尾。寫引語部分,首先引用下級機關請示的文號、必要時可簡要引述來函中的請示事項。寫主文部分要對所請示的事項,表明態度,作出答複。如同意,應明確表示“同意”或“批準”;如不同意,也應明確表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然後作出應如何處理的批示。結尾部分一般以“此複”或“特此批複”等作結束語,也可不寫。
2.指示
指示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部署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步驟和方法時使用的一種公文。指示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約束力。因而,各級黨組織經常使用這種文種。指示正文的寫法分三個層次:指示的緣由、指示的內容以及結尾部分,指示的原因要寫明下達指示的根據或為什麼下達指示。一般有三種寫法:或寫發布指示的依據與任務、或說明發布指示的必要性,或指出當前存在的問題,闡明發布指示正文的主體,要闡明指示的具體任務、要求、措施以及需要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的問題等等。結尾部分寫明指示事項完成的步驟、時間以及由什麼機關負責、什麼時間作出情況報告,或提出希望和號召等。
3.決議
決議是指一級黨組織,經過一定的會議討論通過,要求對決定事項貫徹執行的一種公文。寫決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決議是一種約束力比較強的文件,是貫徹執行和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因此決議草案應該在正式表決前就寫好,但又決不能用事先寫好的決議草案作為框框,強加給大會。(2)決議草案應該是比較原則的。它隻需要原則地闡明一項或幾項重要的決定事項即可。它無須引申展開,過於具體,至於實施這個決議的一些具體措施、詳細辦法和工作安排,那是屬於具體工作問題,不需要也不應該寫在決議裏麵,可以在決議通過以後,另訂實施計劃、辦法等等。這樣通過的決議就比較簡明扼要了。(3)寫決議草案時,文字上應該注意邏輯性,層次要分明,結構要嚴謹。用詞力求簡潔流暢,但不要用那些華而不實的形容詞,更不要發長篇大論。
決議的構成部分
決議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1.標題。決議的標題是決議全文內容的高度概括。
2.正文。一般要簡明扼要地寫出作這個決議的理由或根據,再寫決議的具體事項。如果決議事項較多,為了層次分明,可以分條、分項寫。決議內容如果有時間、數量等限製,則要寫明具體的日期與數字。
3.署名和日期。決議上的日期是指通過決議的那一天,而不是形成草案的時間。署名應根據作出決議的會議去寫。署名和日期一般寫在決議標題的下麵,用括號括起來。
4.決定
決定是對重要問題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及決策使用的文種。決定大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知照性決定。這類決定在對某一重要問題作出安排、決策時,著眼於曉諭黨內或黨外,具有較強的知照性。這種決定大多內容單一,篇幅也較短。二是部署性決定。這類決定在對某一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決策時,側重於工作部署,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一般來說,這種決定涉及的內容較為廣泛,篇幅也比較長。(1)知照性決定的寫法。A.標題。通常由所作決定的機關、決定的事項和文種組成。標題下麵要寫明決定的具體日期。B.正文。一般由兩部分內容組成。一是決定原因,要寫明對某一重要問題作出安排、決策的依據或原因,寫法上要開宗明義,簡明扼要。二是決定事項,要寫明決定的內容,這類決定的事項較為單一,決定什麼就寫什麼。有關向先進人物學習的決定,還要專寫一段號召性的內容。(2)部署性決定的寫法。這種類型的決定,其標題和正文在寫法上與知照性決定基本相同。但由於這類決定所決定的事項比較多,一般采取分條或分類的結構來寫,使之題目清晰、集中醒目、條理性強。
(二)報請性公文(報告、調查報告、請示)的撰寫
1.報告
報告是一種常用的公文文體。屬上行公文,報告是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的一種陳述性文件。它一般不需要上級回複。通常適用於下麵幾種情況:根據規定定期向上級機關的彙報;工作中發生或發現重大情況或重要問題;答複上級機關的查詢;對上級機關指示辦理的工作任務處理完畢時,向上級機關報送文件或物件時等。報告按其作用劃分,大體上可分為上複性報告和知照性報告。一般來說,當上級機關布置或交辦的一項工作已經完成時,應該及時向上級寫一份工作情況的報告;上級組織來查問某件事情的情況時,也要及時寫出答複性的報告。以上就屬於上複性報告。為了使上級黨組織及時了解本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有些什麼經驗等,在一定的時期內應該向上級機關寫一份工作報告。這就屬於知照性報告。
2.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是單位或個人把對某個問題調查的情況,向有關領導部門或群眾作出的報告。它是對客觀存在的事物有目的地進行深入細致的實地調查,通過各種方法和途徑,掌握大量的情況和材料,然後作認真的分析研究,努力找出事物的本質,弄清它的發展規律,有根有據地寫成的報告。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對象,可以是某一事、某一人、某一單位、某一方麵的情況,也可以是揭示經驗或揭露問題。
3.請示
請示是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就某一事項反映情況,陳述意見,請求指示和批準的上行公文。由於這是請求解決問題,故上級機關必須進行批複。請求的作用是:有利於上級對工作指導作用發揮;有利於避免下級機關工作的盲目傾向;有利於搞好上下級關係,便於協調工作。
(三)知照性公文的撰寫
1.公報
公報是黨組織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的一種公文,公報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宣布應當了解的重大事項的公報;另一類是宣布應當遵守和辦理的重要事項的公報。公報具有公開性,均以報紙或廣播的形式發布。公報的正文一般有前言、公布事項和結尾三部分。公報的前言,簡要說明發布公報的起因、目的和根據。公報的事項是公報主體,應以扼要、精確的語言陳述事實。公布事項較多的,可按其種類分段說明,也可分項列款說明,同時還可提出某些明確的要求。
2.通知
通知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文書,凡屬需要特定機關、團體和人員知道的事宜,都可以采用這種形式。
3.通報
通報是黨組織用於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錯誤傾向,傳達工作情況,介紹典型經驗,以及需要有關單位知道某些事項所使用的一種文體。
4.公函
公函是機關之間聯係工作的公用信件。上下級單位之間、平行的以及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在商洽、詢問、答複問題和聯係一項具體工作請求對方協助、支持時使用這種文體。公函比較慎重,在格式上從標題、公文編號到簽署、發文日期等都同其他公文相同。上級發給下級的公函,雖然不具有指示作用,但在業務上有指導性,下級必須按照上級在公函中提出的要求去辦。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使用公函:一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詢問一般事宜,或上級機關答複或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二是上級機關通知召開一般性會議或通知一般性事項,如要求下級機關報送某項材料或通知統計某些數字等。三是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有關事宜。四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較小事宜。五是上級機關對原發正式文件作微小的補充和更正等。
(四)記錄性公文的撰寫
1.工作總結
工作進行到一定階段或告一段落時,需要對所做的事情進行認真地分析研究,肯定成績,找出問題,歸納出經驗教訓,提高認識,明確方向,以便進一步做好工作,把這些用文字表述出來,這就叫做工作總結。
2.大事記
大事記是黨組織係統地記載其重要公務活動和重大事件的一種文書。其主要作用是反映整個工作活動的麵貌、編纂資料、總結工作、查證曆史。
3.工作日誌
工作日誌是對工作的逐日記載,是一種工作實錄。完整準確的工作日誌可供總結工作,研究經驗教訓或日後查考時使用。工作日誌應記錄工作中發生的一切事件,進行的各種活動以及與工作有關的一切事情,無論大事小事、重要與否都在記寫之列。寫工作日誌時,應按事情時間的先後順序記寫,寫清楚每件事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涉及的有關人員等情況。工作日誌應實事求是,反映事物的本來麵貌。
4.電話記錄、值班記錄、接訪記錄
電話記錄、值班記錄、記錄、接訪記錄也是機關公務活動中所采用的文字材料,這些記錄應在進行某項工作時,根據該項工作記錄簿所列項目一一記載清楚,以備查考。
5.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把一次會議召開的概況,討論的主要問題和結果記錄下來而形成的一種文件。整理會議紀要有兩種目的:一是為了向上級彙報會議的情況,使上級了解,以便及時指導;二是為了向下屬傳達;以便貫徹執行。有時,上級機關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可以用正式文件批轉,下達到有關單位或有關地區,讓他們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會議紀要有兩種類型:第一,以記述會議議程為主,綜合反映會議精神,說明會上決定的事項;第二,以整理與會人員的發言要點為主,適當反映會議精神。
6.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是開會時對會議的基本情況和會上的報告、討論的問題、發言、決議等內容記錄下來的一種書麵材料。會議記錄是重要的工作記錄材料,要指定專人負責,用專門的本子記錄、保管。每次會後,會議主持人要簽閱。以後要歸檔保存。會議記錄的基本要求一是快,二是準確。
(五)法規性公文的撰寫
1.章程
章程是各種政治、經濟、文化等組織、團體的綱領性文件,用於規定某個組織或團體性質、宗旨、任務、組成人員、組織機構和活動規則。章程具有鮮明的目的性和較強的針對性,對該組織或團體的成員有較強的約束力。章程必須經該組織或團體的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通過後才能生效。章程的正文一般有三個部分:總則、分則和附則。總則的內容包括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分則的內容有組織的機構、組織原則、成員的條件、義務、權利、活動範圍、方式、規則、紀律等;附則寫明生效日期、實施要求等。章程一般采用條文化形式寫作。
2.條例
條例是用於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黨和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麵的準則和要求,或用於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等內容的法規性公文。它所涉及的工作和活動是一個方麵的,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普遍性,一般由職能部門製定並經一定的會議形式通過,由權力機關批準實施。正文的寫法包括總則、條規和附則三個部分。總則,闡述製定條例的目的、意義、根據、對象、效力範圍以及總的原則精神;條規,是條例的中心部分,表述條例需要規定的事項;附則,是中心部分的補充和說明,通常寫明條例實施日期,適用對象、解釋權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在寫作上,有的條例采用條項貫通式的寫法。即用條文形式貫通始終,但其內容仍包括了總則、條規和附則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