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大監督司法:從個案監督到類案監督(2 / 3)

3、人大如何監督司法?

人大監督司法,從根本上說是為了防止司法不公,保證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維護的是社會普遍的正義。從司法獨立的運行要求來看,它排斥任何形式的監督,人大監督司法難免會對司法獨立造成一定影響,兩者之間確有一些衝突,但司法不公的現象較大範圍地客觀存在,在沒有建立比較完備的製度來最大程度地預防,抵製司法腐敗的前提下,讓司法處於沒有任何合理監督的狀態下,人們將有可能處於更為嚴重的不安全之中。現在的問題是需要比較清楚地界定人大監督的內容、方式,避免以監督權代替審判權、檢察權,損害司法公正和效率,而不是否定人大監督。司法機關與人大的組織關係和司法權與權力機關的權力關係是兩種不同關係。人大與司法機關的組織關係,意味著司法權來源於國家權力;但是在權力的具體運作上,司法權和國家權力行使均被限製在既定的場域內,旨在保障分權原則的實現和權力運作的合理性。在我國目前的憲政體製下,既然基於合理的分權原則使得司法權和行政權、立法權從政府權力中分化出來,而且憲法明確規定審判權由法院獨立行使,這就意味著分權以後的人大沒有司法權的保留,它不能代替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當然,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並不排斥和否認人大的監督權。我們需要探索的就是在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衝突與平衡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的契合點並進行製度設計。

《監督法》的頒布,可以說為人大監督司法指出了一個很明確的方向和思路:即從個案監督到類案監督。我們現在需要做的,就是首先在理論上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類案監督製度,使類案監督從一個抽象的概念轉變成一種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製度,促使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成為製度性的建設力量,並為《監督法》的在實踐中的施行提供一種理論上的參考依據。

三、構建科學合理的類案監督製度

(一)類案監督的內涵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監督法》總結實踐經驗,突出了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工作的監督,規定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兩院"專題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製度,重點解決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告狀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與個案監督的概念相對應,人大的實務工作者把這一監督方式叫做類案監督。

類案的概念,是判別分析(DiscriminantAnalysis)方法在司法領域中的應用。判別分析方法,它主要用於解決根據觀測數據對所研究的對象進行分類和預測的問題,也就是根據某種方法或原則已經將部分研究對象分成了若幹類,要確定新加入的觀察數據應屬於其中的哪一類中。司法實踐中,司法案件就是由不同類型的案件構成的。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司法案件可以分為不同類型的案件,如按照案由分類,可以將案件分為婚姻家庭類、人身損害賠償類、房屋買賣類、勞動爭議類、相鄰關係類及合同類、危害公共安全類、職務犯罪類等案件;如按照是否使用普通程序分類,可以分為適用普通程序類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類案件;如按照案件性質,可以分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如按照涉及當事人人數分類,可以分為群體案件和非群體案件;等等。類案的概念在司法研究中也經常被運用,司法機關為了提高司法能力,加強對某一類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究,通過設置各種專業的審判組織來處理這類案件,有助於及時把握這類案件出現的新動向、新問題,深入研究這類案件的法律對策和審判工作方法,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上級司法機關為了加強對下一級司法機關的業務指導,也經常運用類案指導的形式。在我國的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也通過類案監督的方式對一定時期內偵查、審判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督促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糾正。

類案的概念在引入人大監督製度領域之後,我們應當結合人大監督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對類案做出科學的界定。由於人大的監督是一種宏觀的監督,是從製度上、機製上糾正和解決問題,促進司法機製的完善和法官、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實現社會的普遍公正。筆者認為,在人大的類案監督製度中,類案的種類標準應該是,案件所指向的社會關係是屬於同一社會領域,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案件,比如房地產糾紛,物業糾紛等歸於一類案件。通過對同一類型案件的監督,了解其適用這類案件的司法政策是否合憲、合法,司法製度和司法工作機製是否科學合理,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中是否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檢查監督,了解該類型案件存在的法律問題和反映出的社會問題,督促解決司法領域中普遍性的製度和機製問題以及社會領域中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類案監督這一概念並未在《監督法》條文中出現,也沒有在人大的正式文件中出現,可以查到正式的文字表述僅見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編寫的《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中。此書中的表述如下: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也可以說是類案監督。這充分說明,人大對司法類案的監督,是監督通過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司法工作,而非具體的司法案件。這也是《監督法》規範監督形式特別是對人大如何監督司法的一種規範,更是對這幾年來社會在社會各界頗受爭議的個案監督問題的一種回應。可以明確,《監督法》不支持個案監督這種做法,但強調今後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而途徑就是通過對司法某一類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檢查監督。

需要說明的是,《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把人大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等同於類案監督,但是筆者認為:盡管類案監督與工作評議有聯係,但也有區別。工作評議是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法院、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其主要工作是辦理案件,通過辦理案件來體現和反映工作情況,所以,對某類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是對"兩院"工作評議的重要內容,也是類案監督的主要內容。但"兩院"工作不僅僅是審判和檢察工作,與審判、檢察工作密切相關的還有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的對象不是案件,而是司法審判和檢察工作的輔助性工作,在司法整體工作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對司法公正也有很大影響,對這部分工作,類案監督就很難涉及,但工作評議可以將此納入評議範圍。所以,通過案件來監督司法工作,是兩者的共同點,但在監督範圍上,工作評議的範圍更廣一些,類案監督的範圍更集中一些。

類案監督與個案監督的聯係和區別則更加明顯。首先個案是類案的基礎,通過個案發現類案線索。從分析個案中發現司法機關在辦理同類案件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從代表建議中聽取代表對某個司法案件的反映,從信訪中挖掘人民群眾對具體司法工作的意見。類案就是對某一時期個案的特點、類型及共性問題的歸案和提煉。類案源於個案,高於個案,這兩者之間是普遍與個別、共性與特殊的關係。個案監督主要是監督某個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司法人員有無瀆職的問題,針對具體的案件和具體的人,而類案監督的對象主要是適用某一類案件的司法政策及對這類案件的司法工作問題,不針對具體的司法人員,主要是針對司法工作範疇,發現、解決帶有共性、普遍性等機製、體製上的問題。所以,個案監督主要糾正的是個別正義,而類案監督試圖去解決製度性的問題,實現普遍正義。人類總是通過歸納和推理的方法來認識世界,而個案不僅是歸納規則的開始,也是演繹規則的過程。影響性個案在判例法國家,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在製定法國家,既是檢驗立法也是促進法律完善的工具。關鍵是要透過這些案例所暴露出來的社會矛盾,所反映的深層次問題,來積極尋求個案促進製度完善的契機,從個案推進製度性的解決,這就是類案監督區別於個案監督的關鍵之處,也是類案監督超越於個案監督的根本所在。

(二)類案監督的具體製度構建

類案監督的具體製度構建包括實現類案監督所必須具備的因素。筆者認為,類案監督製度必須具備四個方麵的內容,即:類案監督的主體、類案監督的客體、類案監督的內容、類案監督的規則。換言之,由誰來監督、監督誰、監督什麼和怎樣監督。這四個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類案監督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