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傾向於第二種立法形式。
二、地方人大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法的立法空間
如上文所論,我國的監督法沒有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新的監督權,完善監督內容、程序與形式不能增加新的內容,不能擴大立法空間,除非得到上位法的明確授權。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已經根據監督法對一些與監督工作有關的地方性立法進行了清理。監督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不僅僅因為其政治性強,而且其有很強的象征意義,因此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進行地方性法規整理的同時,要著手探索出台地方監督條例,法規清理不能代表監督條例本身。我國監督法將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歸納為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和預算監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審議和決定撤職案,應該說這是監督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具體的監督工作,不能取代獨立的監督條例或者監督規則的起草。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在監督法的框架下起草一個綜合性的監督條例,這個監督條例應該是一部綜合性很強的指導監督工作的法律文件。如果考慮到監督的實效,應該就監督工作出台一部監督規則,其體例不一定依據監督法,可以依據監督工作環節進行全麵規定,確立幾種比較重要的監督製度與規則,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督實施方案規則、監督報告書規則、監督組成人員規則、監督內容規則、監督公開形式規則、監督實施形式規則、監督通知書規則、被監督單位對監督報告的書麵意見規則、監督意見書、處理意見書及建議處理報告規則、被監督單位整改及處理結果報告規則、監督議題確定規則、監督形式規則、監督的途徑規則。
如果采用這種設計方法,那麼在起草監督規則時,我們可以僅僅隻就監督法的一些形式做出約定,針對不同的監督工作,設計一個精美的監督文本(如監督報告文本、監督公開形式文本、監督意見書文本),則可能通過這個精美的監督文本把監督法賦予的監督職權做實,而不必因為一些體製的障礙,瞻前顧後,損害立法機關的立法威信。
正因為監督法沒有賦予新的監督職權,而其程序要件監督法已經明確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從立法效益來說,要從監督法的形式要件做足文章,這才是地方人大落實監督法真正的立法空間。
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如何在監督法的框架下細化監督程序
根據《全國人大機關貫徹實施監督法若幹意見》,人大常委會的經常性監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規定的四個方麵,即: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進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
1、如何細化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程序。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最多,也是最能取得監督效果的重要監督內容。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主要程序包括:通過什麼方式聽取專項報告、聽取專項報告的彙總程序,確定聽取專項報告的時間、專項報告的審批程序等具體落實聽取專項報告的監督程序。為此,可以考慮建立三個機製來保證議題確定上的程序化和規範化:一是建立議題收集機製;二是建立議題篩選機製;三是建立議題評價機製。
2、如何細化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程序。
監督法出台後,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過程中要重視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從監督的內容上來說,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製定和執行過程中內容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並增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製定的民主性,適當擴大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監督範圍,為計劃提供法律保證、資金保證、組織保證,追究違反計劃者的法律責任。
(2)從監督的程序上來說,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過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3、如何細化對計劃和預、決算的監督程序。
國家預算是國家管理經濟事務和實施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對預算的監督則是預算得以不折不扣地實行的製度保證。要實施監督法所要求的對財政與預算的有效監督,要從以下幾個方麵做實:
(1)完善預算監督製度。為增強預算監督的主動性,地方人大應建立三項製度:一是提前調研製度,二是建立地方人大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交換製度,三是建立國庫集中收付製度。
(2)將預算報告的主要內容采取一定形式向公眾公開,讓所有的社會公眾都有渠道了解和參與政府預算編製和決策過程,監督政府預算資金的使用。
(3)改革預算監督機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預算審查的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都過硬的人員,還可聘請外單位的不同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門對預算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再由地方人大進行最後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