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立法宗旨和內容上看,監督法是一部程序法,而不是實體法;它規範的是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而不是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它主要是對常委會如何履行上位法賦予的監督職能進行程序上的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從而使這些法定職權落到實處。因此,監督法不是授權法,規定專門委員會的職權並不是其旨趣所在。專門委員會的實體職權更多地是由有關上位法規定的。比如,在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中,監督法隻規定了專門委員會對司法解釋的審查職能,而對政府規章等的審查就需要依據立法法的規定來執行;預算法第37條已經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所以監督法就沒有規定財經委員會對預算編製的監督問題,而隻規定了對預算調整的審查監督職能;專門委員會對質詢案的審查權力在組織法中有明確規定,因而監督法也就沒有簡單重複;對"一府兩院"提交議案的審議(查)權自然也是同樣道理。
因此我們說,監督法與"組織法"等法律沒有替代關係,更沒有矛盾衝突,它們的一致性與銜接性為專門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能提供了法律依據。唯其如此,監督法第四十七條才特別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實施辦法。筆者認為,這正是監督法與基本法的一致性和銜接性的體現。
四、充分認識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基礎地位與關鍵作用,更好地發揮其在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的作用
理清了監督法與上位法的關係,也就不難理解中央領導同誌多次強調的監督法的實施,"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量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對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的含義。應當說,常委會要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能,各專門委員會的任務也更重了。因為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在常委會監督工作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關鍵性的作用。我們知道,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最大特點是專業化和經常化。由於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般都是相關領域裏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他們對有關問題比較熟悉,且人員較少,便於分門別類地研究、討論問題,可以考慮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時,它們不會因人大閉會而停止工作,可以協助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經常性工作。因此,在常委會監督工作中,專門委員會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專門委員會協助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首先要明確在監督工作中的職責。協助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是專門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的三項主要職責。財經委員會還應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對本市經濟工作和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在非經常性的監督工作中,專門委員會的作用也同樣不可或缺。
其次要明確,專門委員會不同於工作委員會,除了履行監督法規定的與工作委員會相似的具體工作層麵的職責外,還要履行憲法、組織法,以及包括監督法在內的其它法律賦予其的監督職責,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既要向代表大會負責,也要向常委會負責。當然,專門委員會作為權力機關的內部機構,它的監督職責不同於常委會的監督職責,它的審議(查)意見也不同於常委會的審議(查)意見,它不能對社會直接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是為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服務的。
由此筆者想到,監督法頒布實施前的一些有益做法,比如專門委員會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先行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在常委會會議上做一個委員會的審議(查)報告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參考,這對常委會的監督還是有利的,與監督法也並不抵觸,可以繼續堅持和完善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
(第一作者為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事務委員會主任,第二作者為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調研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