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談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作用與強化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能(1 / 3)

----兼談監督法與基本法律的一致性與銜接性

陳興波李正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它對於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健全監督機製,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特點和優勢,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自監督法頒布以來,地方人大常委會都在采取各種措施,積極貫徹監督法。在此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困惑。特別是一些專門委員會的同誌,感到監督法關於專門委員會的規定與其它法律規定以及過去的做法似乎不太一致,甚至感到無所適從。那麼,究竟應當如何看待監督法對於專門委員會的規定?這些規定與其它法律的有關規定是什麼關係?筆者有些個人看法,願與大家共同討論。

一、監督法的貫徹落實與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監督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能的基本內容和方式、程序。其中涉及專門委員會職能作用的條款相當多。主要有:

(一)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方麵

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對"一府兩院"辦事機構送交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第十二條)。二是在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就本級"一府兩院"辦事機構送交的對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提出意見,以便"一府兩院"向常委會提出書麵報告(第十四條規定)。

(二)在計劃和預算監督方麵

監督法主要是規定了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職責。即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初步審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送交的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第十七條)。

(三)在執法檢查方麵

監督法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三項職責,一是具體組織實施本級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第二十三條)。二是在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就本級"一府兩院"辦事機構送交的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執法檢查報告的研究處理情況提出意見,以便"一府兩院"向常委會提出報告。三是受常委會委托,對"一府兩院"落實審議意見及執法檢查報告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第二十七條)。

(四)在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方麵

按照監督法規定,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有三個方麵:一是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查"兩高"司法解釋的要求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二是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兩高"司法解釋的建議,必要時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第三十二條)。三是經審查認為"兩高"司法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而"兩高"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其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第三十三條)。

(五)在詢問和質詢方麵

監督法隻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一項職責,即根據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聽取受質詢機關的口頭答複,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麵答複。(第三十六條)。

(六)在特定問題調查方麵

按監督法的規定,專門委員會根據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對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麵聯名提出的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提議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第四十條)。

綜上所述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監督法在規範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程序的過程中,從監督的各個方麵與環節都明確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可以這樣說,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是常委會做好監督工作的前提和保證,沒有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的工作,常委會的監督是難以實現的。

有的同誌對監督法有關專門委員會職能作用的規定產生疑問:似乎專門委員會隻在計劃和預算監督(財經委員會)、備案審查、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中有審議(查)監督的權力,而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工作中隻有提出修改意見建議、為"一府兩院"修改報告服務的作用,而沒有自身的監督職責,專門委員會與常委會辦事機構沒有什麼區別。果真如此嗎?不是的。筆者認為,這種認識的產生,是誤將專門委員會工作層麵上的具體事務理解成了法律賦予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將程序上的規定理解成了實體權力的授予,並混淆了一般法律與基本法律的關係。監督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見,監督法沒有限製專門委員會職能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