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文本的解讀讓我們明確人大製度前進的方向和目標,從而清楚發揮地方人大職能作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現實的考察讓我們理解實現這一目標的複雜性和艱巨性,從而理解充分發揮人大職能的漸進性和階段性。唯有在文本與現實構成的坐標係中,才能清晰認識人大工作和人大製度建設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能夠做得更好的,哪些是需要繼續創造條件逐步實現的,哪些是超越現實許可暫時無法做到的,哪些是已經超出憲法法律"邊界"不符合根本製度或不利於構建和諧的;也隻有在這樣的坐標中才能對多年來人大製度建設和工作探索的得失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和梳理。超越現實地理想化地要求發展民主是幼稚的,但更值得警惕的是,總是有人不願承認實踐的發展和條件的變化,消極靜止地看問題,有意無意地誇大發揮人大職能作用的各種製約因素,強調社會、文化等原因,而不是積極地創造條件,實現人大的權威和職能;或者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也不願正視和積極應對;甚至忘記了人民代議製度的本質和目標,看不到社會主義民主發展方向。這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極為不利的,因為我們追求的和諧應該是根本的和諧而不僅僅是麵子上的光鮮。為此必須始終不渝地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本文的結論是,地方人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不可或缺。通過製度建設和創新發揮好地方人大職能作用,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障公民民主權利和各項權益,調整社會利益關係,調節社會矛盾和衝突,建設民主法製,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保證國家機關協調運轉,保障社會主義法製統一和正確實施,在法律上和製度上確認、保證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和目標實現,是地方人大製度建設的任務要求,也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和重要內容。毫無疑問,隻有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作用,政治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才能實現;但要發揮好人大的作用,仍需要不斷創造條件和做出艱苦的努力。從這樣的思路出發,筆者從以下九個方麵對現階段地方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作一簡述:
1.通過均衡立法,統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濟立法長期以來是我國立法的重點,均衡立法一度未被重視。改革開放初期,麵對落後的經濟社會麵貌,中國社會追求快速發展的願望格外強烈,發展自然成為硬道理,成為第一要務,經濟建設成為社會主旋律,成為各項事業必須緊緊圍繞的中心任務。我國的法製建設也必然圍繞這個中心,"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經濟立法成為立法重點,這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製基礎。經濟發展也為緩和、調整、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為社會的全麵進步和和諧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我國以經濟立法為主要特征的立法步伐越來越快,地方人大經濟立法的積極性也十分高漲,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製定了大量的地方性經濟法規。但是經濟立法突飛猛進的結果抑製了立法的均衡協調,已經不適應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因此,以構建和諧社會的視角,本文認為應當重塑立法理念,今後的地方立法要更加關注均衡立法、協調立法,以推動經濟與社會全麵發展、人與自然協調發展。①要統籌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就過去經濟立法領域而言,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也不均衡,我國立法長時期偏重開發、發展而忽視了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能源和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和永續開發。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提出,使這一不平衡的立法狀態開始扭轉。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環境生態資源保護立法供給仍然不足;而執法效能的又滯後性,環境資源立法也不可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中國政府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國際承諾和國家方案也需要具體的法律法規保障。地方立法要關注節能降耗減排、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立法,資源開采、生產消耗、廢棄物利用和社會消費等環節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的立法,激勵開發新能源和可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立法,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完善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機製和生態環境恢複機製的立法,鼓勵節約能源資源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的立法,水汙染防治、工業和城市汙染治理、農村麵源汙染治理、飲用水地保護等立法,天然林保護和草原建設、風沙源和水土流失治理立法,流域水資源的調控、分配和利用等立法。②要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我國的立法重點先是經濟立法,發展到經濟立法、行政立法,而社會立法一直處於相對滯後的狀態。近年來社會類立法案的逐漸增多和對社會類立法越來越強的呼聲,反映了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社會立法涉及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係的調整,是保障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權益的法律,包括社會組織、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等方麵。這類法律最能體現社會主義法律"以人為本"的屬性和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最能體現社會主義法律對公民平等勞動權、救濟權等基本權利的保護和保障,最能體現和促進社會的安定有序和公平正義。社會類立法的滯後對構建和諧共處、誠信友愛、充滿活力的人際與社會關係,有消極影響。近年來國家和地方社會立法的速度明顯加快,地方立法麵臨的任務依然是:通過製定實施性地方性法規,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落實國家關於社會組織、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等社會類法律的規定;通過先行立法,就這些事項中國家尚未做出法律規定的,製定符合實際的操作性強的規範;就本地區特有的社會類事項,還可以做出創製性的規定。
2.廣泛吸納公眾參與地方立法,規範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權益。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利益分化加劇,新的社會階層出現,多元化趨勢凸顯,各種社會矛盾交織。"立法就是在矛盾焦點上砍一刀"。和諧社會必定是不同利益的彼此寬容共處、彼此滲透流動、通過公平博弈達致彼此妥協,而不是彼此分割隔離、彼此對立衝突。地方人大就是要在地方立法層麵上最大限度地調動公眾充分參與,廣泛參與,為不同方麵不同階層不同利益訴求的充分表達和公正博弈提供平台。立法中要通過對經濟社會利益關係的調節、整合、確認、保護來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的權益,沒有廣泛的參與是無法實現的。尤其是普通民眾的參與,對避免部門利益法製化和利益集團的過度影響,最為必要。地方立法必須廣泛吸納民意,充分反映民主,因而必須建立、完善各項民主立法製度,立法法也反映了這樣的價值取向。有人認為公民地方立法參與權主要是知情權、建議權、意見陳述權、質疑辯論權和立法監督權(參見黃紅星等:《公民的立法參與權》,《人大研究文萃》第三卷第71-73頁,中國法製出版社2004.08)。當然,筆者認為公民對立法的參與最重要的還是要立足於代議製度本身,最根本的仍然是在於完善代表製度和代表選舉製度,讓深刻了解民意樂於為民代言、能充分表達民眾意誌和要求、受公眾信賴的人成為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使立法更準確更充分地反映民意,反映方方麵麵的利益訴求;而不僅僅在於立法製度和立法技術創新、完善。這並不是說健全民主立法製度創新立法技術不重要,相反,民主立法製度和技術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目前代表製度和選舉製度不可能有大的進展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在民主立法方麵做了很多的探索,主要有立法計劃征求民意、立法調研、立法草案委托起草、立法座談和立法論證、立法聽證、對有爭議條款的單項表決、公民旁聽常委會法規案審議、立法評估等製度和措施,其中地方立法聽證製度最引人矚目,對公正表達各方麵利益訴求,提高立法質量,反映地方特色,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提高地方立法調整經濟社會關係的效能起到了推動作用。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來看,①地方立法仍然需要將這些民主立法的措施、經驗進一步製度化、規範化、經常化,避免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時而異的隨意性,持久性地發揮製度的作用。②要把這些製度和措施切實作為廣泛吸納民意、提高立法質量的措施,要切實解決問題,在民眾普遍關心關注和利益調整的重大問題上,切實達到平衡各方、妥協利益、消弭衝突、化解矛盾的作用,切實在"矛盾焦點上砍一刀",而不是刻意表現"民主"或表現"政績"的做秀,要關注其實際效果而不是宣傳效應。③要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擴大參與的範圍,讓普通公眾了解和感受到參與的價值和效果,通過製度機製創新提高參與的公平性,平衡方方麵麵,尤其是要降低參與成本,激勵、保障弱勢群體的參與。④切實通過廣泛參與遏止部門利益和集團利益對立法的不當影響,如通過完善委托立法等避免部門利益法製化,通過立法聽證機製的設計等克服強勢利益集團的過度影響。⑤重視和利用好現代傳媒手段,了解民意、吸納民意,利用互聯網就立法計劃征求公眾意見,網上征求公眾的立法建議和草案,開通網上互動平台就立法聽證的問題讓公眾參與討論等等。除了這些開門立法製度外,近年來各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一些自身製度建設,動員、吸納公民有序參與,如常委會會議議題向社會公開,新聞媒體直播會議,公民旁聽會議等等,可以看作是對立法參與的補充,也都是對構建和諧社會有積極意義的探索。
公平公正均衡地配置權力與權利、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是公平合理規範執法主體(主要是行政主體)行為,平衡執法主體與相對人權利義務,從而保護公民權益不受侵犯的法製前提。地方立法被人議論較多的是權力與權利不對稱,不適當地擴大部門權力,對行政權力的規定廣、多、實,包括審批、許可、收費、罰款等等,而對相對人的權利規定得小、少、虛;權力與責任不對稱,相對於行政主體的廣泛權力,其應履行的義務、應提供的服務、應承擔的責任則盡量回避;權利與義務不對稱,相對於行政相對人權益規定較虛較少,對其義務、責任的規定則明確、詳盡,很不平衡。尤其是地方立法中部門利益法製化,部門利益侵犯公民權利的傾向一直為人們所詬病。目前地方立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仍然是參與不廣泛、信息不對稱、博弈不充分,部門傾向較重、行政權力過多、利益集團影響過大、弱勢群體訴求不足。公眾廣泛參與和積極參與是實現公平立法的不二法門,為此,①必須健全並認真執行民主立法的各項製度,比如在法規起草中發揮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主導性,立法信息要公開,立法過程要透明,要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②人大選舉製度和代表製度取得突破性進展的條件還不具備,依目前地方人大常委會及工作機構的人員結構、專業技能和能力,人大常委會自主起草法規草案是不現實的,但法工委或法製委對部門起草法案可以提前介入,做好溝通協調和把關,發揮統一審議的作用;這對立法工作人員的素質、專業水平和技術技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地方人大須下決心充實立法隊伍,提高人員的業務素質。完善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機製,形成多渠道起草法案的體製,如實行招標或委托起草法案等,從開始階段限製部門利益的影響。③完善立法聽證程序和機製設計,注意傾聽和吸納普通民眾和弱勢群體的訴求,避免把立法聽證變成行政權力和部門利益的宣傳場所;人大代表特別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敢於作為,勇於負責,表達公眾的意願和訴求。地方立法唯有最大限度體現民意,才能遏止行政權力膨脹和部門利益傾向,起到有效調整社會關係,定紛止爭化解矛盾消減衝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