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這種曆史優勢還表現為它在現代民主代議製發展中處於曆史過程的高點上。從代議製組織形式上講,資產階級代議製的典型特征是"三權分立,互相製衡";無產階級創立的第一個政權組織形式即巴黎公社的典型特征是"議行合一"。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不搞三權分立,不搞多黨製,也不搞那種上下院的兩院製,它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把所有權力集中於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院製。這種製度吸收了前兩者的優點,克服了前兩者的弊端,實現了代議製發展形式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具體說來,三權分立的優點是有一種權力製衡機製,互相製約、互相監督,有利於防止權力的濫用。弊端在於權力分散,各方扯皮,經常陷於無休止的會議爭吵之中,沒有精力幹事情。議行合一的優點在於不爭論、不扯皮,便於集中精力辦事情,不用長期開會,經常開會,省時間,效率高。弊端在於職權混雜,職責不清,缺乏權力之間的製約機製,無法實行有效的監督,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一總(即人民代表大會)三分(即"一府兩院")、各司其職。這樣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的代表機關整體上掌握權力,不與任何機構分享權力的原則,避免了權力的疏離、分散,避免了權力分有者之間無謂的推諉扯皮、無限爭吵。同時又責權分明,便於監督,有益高效。這就兼顧了效率與監督兩個方麵的統一。正如鄧小平指出的:"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製,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製益處很大,很有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①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既是世界代議製發展曆史積累的積極成果,又是世界代議製文明史上的嶄新階段。這種政治製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它以一種新的民主代議製形式對世界政治文明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對於這樣一個具有巨大曆史優勢、符合中國國情的根本政治製度,我們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堅持它、完善它、發展它。
三、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世界政黨製度中的一種嶄新類型
"實行何種政黨製度是由國家性質、國情、國家利益和社會發展要求所決定的。中國的政黨製度既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兩黨或多黨競爭製,也有別於一些國家實行的一黨製,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②這一政黨製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和統一戰線學說與我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其基本特征是:"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我國的這一政黨製度反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體現了我國政治製度的特點和優勢。確立和實行這一製度,是中國社會曆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民主政治建設經驗和政治智慧的結晶,也是對國外政黨製度的創新與發展。
按照西方傳統政黨理論,以主要政黨或居於壟斷地位的政黨的數目和掌權方式為根據,把各國的政黨製度分為多黨製、兩黨製和一黨製。中國的政治體製決定了中國不可能有西方式的反對黨,但也不是和不能隻有一個黨。中國的政黨製度根本不同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多黨製或兩黨製,也有別於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一黨製。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種獨特的政黨製度創造了世界政黨製度中的一種嶄新類型。它說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與各民主黨派作為親密友黨和參政黨地位,決定了我國多黨合作製度的實質是團結合作。各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是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摯友、諍友關係,是參政黨與執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親密團結、合作共事的關係,而不是多黨競爭、輪流執政、互為對手、彼此傾軋的勢不兩立關係。這種團結合作關係,既有利於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共同政治基礎上加強團結合作,通過平等協商形成科學決策,集中力量辦大事;又有利於避免多黨競爭、互相傾軋造成的政治動蕩和一黨專製、缺少監督造成的種種弊端。這與以競爭為特征的西方的兩黨或多黨製政治體製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這個製度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一起,在運作機製上既體現了公開與公正,又體現了監督和約束,使民主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發揮,而且還體現了集中與統一的運行效能與效率,把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來,把人民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顯示出巨大的政治優勢。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及其成功實踐向世界提供了"和為貴"、"和而不同"等中國傳統的哲學理念和政治智慧;向世界提供了一種新的政黨製度模式;向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黨製度建設提供了範例。這一政黨製度是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是對世界政治文明發展的重要貢獻。
四、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單一製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成功模式
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並提為我國的基本政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自治權。包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享有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等各項權利。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