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工傷享受哪些待遇?(2 / 2)

經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該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的傷殘待遇

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的待遇

員工因工死亡,其直係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北京市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傷殘待遇中,本人工資的認定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並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1)工傷職工本人書麵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2)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補助金的合並計算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五至三十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三十個月,六級二十五個月,七級二十個月,八級十五個月,九級十個月,十級五個月。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