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之日起七日內需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員工的檔案轉移到員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的證明,並書麵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3)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醫療保險: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是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九為城鎮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的醫療保險是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百分之二的比例乘以招用的本市農民工人數按月繳費,其中1.8%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2%劃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1)外地農民工按上述辦法繳費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不計繳費年限,當年繳費當年享受待遇。
(2)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是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上限是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
(3)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政府還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製度,這是一項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都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
(4)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一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三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並繳納。
工傷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所有員工(包括全日製和非全日製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繳費是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個人不需繳費。
(1)北京市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是企業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總基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費率在0.2%~3%之間。
(2)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生育保險: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員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總基數為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目前隻有北京戶籍的員工可以在北京繳納生育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