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覺得有些保險對自己不實用,比如醫療保險,自己身體一向很好,基本上用不到醫療保險;再比如養老保險,離自己那麼遠,現在辦了保險,搞不好等自己老了政策變了,養老保險就沒用了。
所以,還不如不辦理社會保險,每個月把繳納的保險費發放給自己呢。劉明的想法對嗎?員工可不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不辦理社會保險呢?
不願辦理保險的對象
有些用人單位招用了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用人單位若按照本地的有關規定為這些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員工都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用人單位和員工而言,這筆錢是給了社會,給了政府,自己並沒有得到什麼現實的好處。同時由於現在社保地域性強,這些員工在離開本地時這些保險可能會斷掉。因此,用人單位會和這些員工商議,並簽訂書麵協議,彼此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以現金形式發放或提高員工的一些福利待遇。
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共同責任與義務。社會保險的有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為社會統籌基金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僅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行為和利益的交換,不繳社會保險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自願協議無效
盡管用人單位與員工自願協議不繳納社保費用是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但是從實質上來看,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須是合法的,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用人單位若與員工自願協議不繳納社保費用,顯然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是無效的。
誘導協議違法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或誘導員工簽訂了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由於協議本身的違法性,員工可隨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補足所欠社會保險,同時支付經濟補償。
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後,就不用再繳納社會保險了。
員工在被判刑、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了勞動合同,檔案關係在街道,正在領取失業金的人,也不用繳納社會保險,待重新就業後再繼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