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加強製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二)(2 / 3)

四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缺失。第一代農民工將很快進入退休年齡,近年來農民工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繁發生,一些農民工因患病或一時找不到工作而陷入生活無著的困境,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已經刻不容緩。據浙江省溫州市有關部門調查,流動人口(大部分是農民工)中,參加養老保險的僅占2.8%,參加醫療保險的占2.6%,參加失業保險的占0.8%。2004年深圳市有戶籍城鎮從業人員102.4萬人,登記外來務工人員419.5萬人(多數是農民工),共計621.9萬人,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人數分別僅為295.9萬人、231.4萬人、128.2萬人、360.8萬人和69萬人。從目前來講,最迫切的是盡快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製度、養老保險製度和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機製,以及包括遭遇天災人禍時的緊急救濟、特殊情形下的貧困救助、合法權益受損或遭遇不公正待遇時的法律援助等在內的社會救助製度。十六屆五中全會議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把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提到這樣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中央全會上還是第一次。

五是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社會保障體係建設明顯滯後。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我國城市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整的社會保障體係,盡管這一體係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但是廣大農村居民仍然主要依賴傳統的家庭保障,而集體救助等社會保障還隻是家庭保障的一種輔助措施。可以說,農村居民還遊離於現代社會保障體係之外。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以及大批"農民工"流入城市,農村的家庭保障受到了越來越大的衝擊,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係,事實上日益迫切地提上了日程。把農村居民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覆蓋範圍,這隻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麵,當前尤其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和實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以及探索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製度。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麵,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尤其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工業、交通的發展,在城市近郊和工礦區、交通幹線沿線出現了許多被征用了土地的農民。據有關方麵測算,我國完全失去土地和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有4000萬左右,而且每年仍在以200~300萬人的速度遞增。土地對農民既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又有養老、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障功能,還有擴大再生產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功能。但是,現在農地征用隻對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給予了補償,而且征地補償標準低,有些地方征地補償資金未能按時足額到位。因為勞動就業市場競爭加劇,就業再就業難度越來越大,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製度又不健全,相當多的失地農民對未來感到十分茫然。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社會保障,頒布了一係列政策法規。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一再強調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黨的十六大及後來的曆次中央全會都十分重視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和完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五中全會對如何完善社會保障製度作出了十分清晰的闡述。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更明確提出,現行憲法的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這是我國首次以憲法的形式規定,國家必須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製度。這就從國家的根本大法上確立了社會保障製度在整個經濟與社會製度體係中的地位,國家明確承擔起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的責任和義務。這不僅有利於推進社會保障製度本身的完善,從長遠看也是整個國民經濟與社會穩定、協調、健康發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我們要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製度,必須是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作為社會保障支出的最終來源,一個國家或地區所能提供的經濟資源總量的規模,必然從根本上製約著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過低或過高的社會保障水平,對社會保障製度自身的運行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因而,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社會保障製度,必然有一個"適度"的問題。一方麵,社會保障應該能夠使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達到維持基本生存所需要的生活標準,另一方麵,社會保障的支出要與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有關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黨的十六大及曆次中央全會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都明確提出我們要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製度必須是"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的社會保障製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開放以來,適應經濟體製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我國開始並不斷深化對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提出應逐步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籌資的養老保險體係,這是我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新起點。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於1995年下發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提出"統賬結合"的兩個辦法;1997年又下發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實現了企業繳費比例、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等的統一。1998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目標,同時結束了養老保險管理中條塊分割的局麵。此後,國務院及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又相繼出台了一係列改革和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政策措施。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形成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各類企業的職工;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用於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其月標準為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其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對於新製度實施前參加工作、新製度實施後退休的職工,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考慮到這部分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少、個人賬戶養老金低等原因,他們退休後還可以享有過渡性養老金。對於新製度實施前已經退休的職工,仍然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並參照當地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適應調整。由於多種原因,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個別地方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等。此外,目前養老保險製度僅覆蓋企業職工而沒有覆蓋事業單位職工,人為地把城鎮勞動力市場和養老保險製度分割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板塊,也帶來了許多問題。

二是要建立健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主要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公費醫療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大學生中實行,醫療費用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的年人均定額進行撥款,衛生和財政部門負責公費醫療的管理。勞保醫療製度的對象是國有企業職工,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照執行,勞保醫療經費以企業為基礎籌措,並在企業的福利基金中列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推進和深入,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製度暴露出許多弊病,醫療保險製度改革在各地先後推開。

在認真總結各地醫療保險製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製度的改革目標。1994年,國務院決定在江蘇鎮江和江西九江進行醫療保險製度改革試點,即"兩江"試點。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199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正式出台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改革方案,即建立以"統帳結合"為基本內容、以"低水平、廣覆蓋"為主要目標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社會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製在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為30%左右;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一般門診費用。

三是要健全失業保險製度。建國初期,我國曾實行過短暫的失業救濟製度。但是後來,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由於實行統包統配的就業製度,失業救濟製度一度退出了曆史舞台。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製和勞動用工製度的重大改變,我國又逐步建立起失業保險製度,為職工失業後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把我國失業保險製度建設推進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此,失業保險覆蓋了城鎮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1%。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省、自治區還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滿足三個方麵的條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主要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其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繳費年限確定,最長為24個月。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的,還可以領取醫療補助金;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此外,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還可以接受職業培訓和享受職業介紹補貼。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還存在覆蓋麵不夠廣、失業保險費征繳難、基金保障能力脆弱、管理手段落後、基礎工作薄弱等問題,這些問題必須逐步地得到切實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