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加強製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二)(3 / 3)

四是要改革和完善職工工傷和生育保險製度。建立健全工傷保險製度,是健全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防範機製的重要條件。工傷和生育保險都不需要個人繳費。《工傷保險條例》已於2003年4月16日經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新一屆政府成立不久就頒布《工傷保險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改革工傷保險製度、保障職工權益的高度重視。《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推進工傷保險製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保障法製化進程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大事,標誌著工傷保險製度改革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五是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保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是社會保障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鎮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於經濟體製的轉型、物價的上漲(某些時期)、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滯後等原因,部分城鎮居民的貧困問題日益突出。在農村扶貧工作取得進展、農村貧困人口大幅度減少的同時,在我國城鎮卻出現了一個不小的"新貧困群體"。他們主要由一些破產、停產、半停產企業的職工和下崗人員,以及一些低收入的離退休人員構成。從90年代初開始,我國部分城市開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1997年,國務院發出《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通知》。1999年9月底,全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的鎮普遍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同年10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均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須經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費用為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

六是要多渠道籌集和積累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社會保障計劃的物質基礎。目前,基金收不抵支已經成為困擾社會保障製度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僅就養老保險基金來講,1997年全國有5個地區出現收不抵支,1998年擴大到21個,1999年又擴大到25個,2000年基金赤字接近400億元(扣除財政補貼)。一些省市基金統籌層次不高,基金調劑能力有限,不能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1998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養老金總量達146億元。為解決這一問題,中央財政一次性轉移支付償還了曆年拖欠的老賬,但是,部分地區又突發新的拖欠。從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運行前景分析,基金缺口可能會越來越大。另外,由於"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製度創新模式無法回避的曆史隱含債務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麵對當期基金支付的壓力,統籌基金透支個人賬戶資金的情況十分普遍,致使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隨著人口逐步老齡化,今後養老金的支出還會急劇增加。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三個。一是政府負擔,主要體現在允許企業稅前列支社會保險費,以及當基金出現危機時提供財政支持等方麵。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收入按30%征收所得稅,稅前列支社會保險費,體現了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當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國家財政則直接給予補貼。比如1999年國家財政對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和補發曆年拖欠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行補助,金額達120多億元。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支持對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起著重要的作用。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該條例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三是基金的運營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安全、有效和流動性原則投資運營,保值增值。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經常性支出,隻能解決社會保障收支的當期缺口。要解決製度轉軌過程中的曆史債務問題,必須采取多渠道籌資方式。比如減持國有資本,國有企業、國有公共設施中的國有資本,以及混合所有製公司資本中的國有部分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當解決傳統體製遺留問題急需大量資金鋰,國家可以通過減持、轉讓、變現等方式補償資金缺口,這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又比如發行政府永久債券,由國家向機構投資者和個人發行麵值固定、利率浮動、無到期日、不還本金,但永久支付利息並可以在市場上公開流通轉讓的債券。再比如發行政府社會保障彩券。此外,也可以考慮開征其他社會保障特別稅種。

七是要認真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已占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隨後,國務院作出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對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作出專門部署。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係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八是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多次強調,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基本上隻覆蓋城鎮,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製度還遠未形成。把農村居民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覆蓋範圍,這隻是時間早晚的問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以及大批"農民工"流入城市,農村的家庭保障受到了越來越大的衝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製度乃至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係,事實上日益迫切地提上了日程。在養老保險方麵,順應農村的實際需要,我國政府在積極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建設。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這是建立社會保障體係的一項重要內容。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一項製度化、普遍化的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製度,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工業、交通的發展,在城市近郊和工礦區、交通幹線沿線出現了許多被征用了土地的農民。因此,建立失土農民的養老、失業社會保障已經尖銳地提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