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用機械和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的安檢期限、辦理時限,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1)《道交法實施條例》第16條有相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①營運載客汽車五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③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六年以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一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④摩托車四年以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一次。⑤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辦理時限。通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9.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道交法實施條例》第23條、第24條和第25條,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會受到如下處罰:
(1)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根據累積記分製度被扣留駕駛證並接受學習。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製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10.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年年審驗嗎?
不需要。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製度,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和換發機動車駕駛證都涉及審驗。
具體規定如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而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11.對機動車的報廢有什麼規定?
《道交法》第14條指出,國家實行機動車強製報廢製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12.農用運輸車的報廢標準是什麼?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環保總局2001年3月13日發布的《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對農用運輸車的報廢標準作了規定,農用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①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6年的。②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9年的。③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裏程達25萬公裏的。④因各種原因造成農用運輸車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複的。⑤長期使用後,整車耗油量超過企業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⑥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要求的。⑦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經修理、調整或采用尾氣汙染控製技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駛裏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汙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製報廢。
13.成品油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稅費改革通知》),成品油稅費改革的內容是提高現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不再新設立燃油稅,利用現有稅製、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實現成品油稅費改革相關工作的有效銜接。
(1)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抓緊製定實施方案和中央補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方案和政策統籌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各地可以省為單位統一取消,也可在省內區分不同情況,分步取消。
(3)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加上現行單位稅額,提高後的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為每升0.8元。
14.三輪汽車、拖拉機、低速汽車還應繳納養路費嗎?
從2009年1月1日起不用再繳納養路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五部門聯合發出的《關於公布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以下簡稱《取消養路費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台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
15.對2008年已預征的下一年的上述六項費用應退還嗎?
應該退還。《取消養路費通知》指出: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其中,屬於中央收入的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所屬征稽機構負責清退;屬於地方收入的收費,具體清退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16.什麼叫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有什麼具體規定?
所謂政府還貸的二級公路,實際上就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目前,我國隻有北京、西藏沒有二級公路,據統計,二級公路占我國公路網的42%。
《取消養路費通知》指出: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上的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對確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
在時間安排上交通運輸部也給出具體時間表。中部地區政府初步定為5~10年,東部地區為3~5年,而西部地區正處在二級公路建設階段,因此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要求,同時由於西部地區財力較弱,在補助比例上也將高於其他地區。
17.成品油價格變動對種糧農民和農業帶來的影響,國家有什麼補貼嗎?
《稅費改革通知》中明確指出要完善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的機製。
(1)種糧農民。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考慮給予補貼。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隻增不減。
(2)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林業、漁業(含遠洋漁業)。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上述行業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補貼標準隨成品油價格的升降而增減,具體補貼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製定。新的補貼辦法從2009年起執行。
18.拖拉機等農業機械,三輪汽車和低速汽車能不能載人、進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級公路?
不能。《道交法》第55條和第67條規定:以上機動車不能載人、進城、上高速公路和高等級公路。此處“高等級公路”是指二級以上的公路,公路等級是根據公路的使用任務、功能和流量進行的劃分,我國將公路劃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五個等級。
19.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汽車能不能牽引掛車?
允許拖拉機牽引掛車,但有數量上的限製。《道交法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隻允許牽引一輛掛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20.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有沒有最高限速?
有最高限速。根據《道交法實施細則》第45條、第46條規定,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①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②同方向隻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裏,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裏。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裏:
①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②掉頭、轉彎、下陡坡時。③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④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⑤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21.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哪些情況下不得超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①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②與對麵來車有會車的可能的。③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④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22.《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對行人和乘車人通行有何規定?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有:
(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4)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確認無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5)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23.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哪些處罰?
《道交法》第89條和第90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4.對酒後駕駛有什麼處罰?
《道交法》第91條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3)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5.對“超載”有什麼處罰?
《道交法》第92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3)運輸單位的車輛有前兩項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6.除上述行為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會對哪些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②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③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④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⑤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⑥違反交通管製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⑦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⑧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第2項、第4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1項、第3項、第5項至第8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27.道路交通事故由哪個機關處理,遵循什麼原則,需具備什麼資格?
《道交法》對主管機關、處理原則和具體管理人員都作了規定:(1)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機關是公安機關。(2)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則是公正、公開、便民和效率。(3)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警察持證上崗資格應取得相應登記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28.哪些情況下,辦案交警應回避?
《道交法》第83條明確規定: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29.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能否讓農業或農機部門處理?
不能,隻能由公安部門處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裏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裏、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道交法》第121條規定,僅在行駛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駕駛證發放和審驗等方麵,應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的管理職權。
而依據《道交法》第5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以交通事故的處理主體隻能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