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而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3)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29.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應該按哪個辦?
我國繼承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則與協議抵觸的遺囑部分無效。五、農村相鄰關係糾紛常備法律知識1.相鄰關係是指什麼,主要包括哪些類型?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的過程中相互給予對方的一種便利或者對自己權利的限製,因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比較常見的相鄰關係有幾下幾種:①相鄰土地使用關係。②相鄰防險、排汙關係。③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④相鄰管線安設關係。⑤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⑥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2.對於相鄰用水、排水關係,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6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相鄰一方必須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的,他方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對於共同使用和受益的渡口、橋梁、堤壩等,相鄰各方應共同承擔養護、維修的義務。多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響鄰地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濫鑽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鄰人的生活水源減少,甚至使近鄰的井泉幹涸。建造房屋應盡量避免房簷滴水造成對鄰人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什麼是相鄰防險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1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相鄰防險關係也被稱為相鄰防險權。所謂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①在自己土地上開挖地基時,要注意避免使相鄰土地的地基發生動搖或動搖之危險,致使相鄰土地上的建築物受到損害。②在與相鄰不動產的疆界線附近處埋沒水管時,要預防土沙崩潰、水或汙水滲漏到相鄰不動產。③不動產權利人在自己的土地範圍內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時,應當消除危險,恢複原狀。④不動產權利人在相鄰土地上的建築物有倒塌的危險從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築物安全時,有權要求相信不動產權利人消除危險。
4.對相鄰土地的使用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5.對相鄰光照、通風和相鄰排汙關係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6.因他人堆積物致使林地被淹,能得到賠償嗎?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堆放的物品發生滾落、滑落或者倒塌而致人損害或發生財產損失的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什麼是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還包括恢複原狀、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和賠禮道歉等各種裁決。
8.發生相鄰關係糾紛應如何處理,能否由派出所解決糾紛?
《民法通則》規定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是減少糾紛的重要方麵。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除非在爭議中出現人身傷害或其他破壞行為,相鄰關係糾紛不能由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是依法負責維護治安、防暴等問題的行政部門,而相鄰關係糾紛是發生在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刑法的行為。出現糾紛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由損害方作出相應賠償,賠償金額可經雙方協議達成一致;其次可交由村委會從中調解,村委會幹部可根據土地、房屋使用的根據作出勸解,達成雙方滿意的協調結果;最後,若協商不成,糾紛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相鄰侵權行為怎樣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對於相鄰損害案件,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麵認定。
(1)侵權行為。某一特定行為是認定行為人是否侵權的要素之一,如果它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必然聯係才能斷定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事實。損害是指被侵權人包括財產和人身在內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這個因素也是確定賠償金額大小的決定性因素。
(3)因果關係。前兩個因素間是否存在因果聯係,即前者是否是產生後者的原因。
(4)過錯。行為人作出的損害行為是否有主觀上的故意,這對侵權的定性有決定作用。
10.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如何確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在管轄上,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1)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和爭議地附圖上簽字或蓋章,並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
(2)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依法向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3)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申請書後,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爭議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若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即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4)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簽署協議,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製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5)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個人栽植零星樹木,砍伐時不需辦理砍伐證,否則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相關規定進行合理采伐。
11.確定林地的歸屬時,除林權證外還有哪些材料可作為處理爭議的證據?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2章有關規定: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①土改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②土改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③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④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⑤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一次決定為依據。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土地改革後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①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範圍及附圖。②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③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④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作為處理林權爭議依據或參考依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另外,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六、農村交通常備法律知識1.應在哪個部門辦理拖拉機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的登記、號牌、行駛證,怎麼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以下簡稱《道交法》)121條規定,應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的登記、號牌、行駛證。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並提交材料。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①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②購機發票或者其他來曆證明(購車發票、購置稅)。③農業機械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憑證(合格證)。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憑證。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農業機械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2)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放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前款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麵說明理由。
(3)已經辦理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①所有權發生轉移的。②登記內容變更的。③用作抵押的。④報廢的。
2.農業機械號牌安裝和設備安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法實施條例》)第13條作出了規定:
(1)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後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農業機械行駛證應當隨機攜帶。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
(2)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後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並保持清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3)農業機械必須保持機狀良好,安全設備和機件裝置必須齊全有效。農業機械在易燃物場區作業時,應當安裝防火罩。
3.應向哪個部門申請辦理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登記、號牌、行駛證,怎樣辦理?
(1)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登記、號牌、行駛證。《道交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過程同自走式農機。
(2)《道交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製。
(3)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內容變更、抵押、報廢時,都應辦理相應登記。
4.若以上號牌、行駛證遺失的話,辦理補發手續有哪些?
《道交法》第11條規定: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登記和發放行駛證部門辦理,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5.駕駛或者操作人員怎樣申請辦理拖拉機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的駕駛證、操作證,駕駛人、操作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則?
(1)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向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申領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辦理駕駛證、操作證,需要經過領表、體檢、考試、人檔、出證等過程。申請人應當向縣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①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申請表。②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③體檢證明。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駕駛人員需駕駛、操作準駕機型以外的農業機械的,應到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增駕手續。
(2)根據《道交法》第16條的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駕駛、操作,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遵守農業機械安全作業規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①載人。②酒後駕駛,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農業機械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④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⑤擅自改變農業機械原設計轉速、行駛速度和拖拉機掛機外形尺寸。⑥拚裝涉及人身安全的農業動力機械。
(3)《道交法》第20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6.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駕駛人員怎樣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道交法》第19條和第20條,《道交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1條和第22條,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駕駛人員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1)申請者先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麵說明理由。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另有規定的除外。
7.如何辦理駕駛證的補發?
《道交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