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部分 農村生活相關法律知識(3)(1 / 3)

5.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

如前所述,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6.自留地能否繼承?

自留地能否繼承,要看自留地是否屬於可以繼承的財產範疇。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隻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財產則不應包括在可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對於自留地,農民隻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不作為遺產處理,繼承人不能繼承。但由於該自留地在征收時的青苗補償費等可以依法歸屬繼承人。

7.宅基地能繼承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隻享有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隻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依法繼承。

8.保險金是遺產嗎?

農村養老保險金屬於遺產。根據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

商業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否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要視情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①沒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保險金明確指定了受益人也不存在②、③項的情況,則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將來的保險金,即便被保險人生前欠稅或有債務,也不得動用這筆保險金來抵繳所欠稅款或清償生前債務。

9.撫恤金是遺產嗎?

不屬於。我國撫恤金有兩種:①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②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傷殘撫恤金屬於個人合法財產範疇,但繼承行為是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所以領取傷殘撫恤金和繼承是不相幹的兩個法律事件,傷殘撫恤金領取人死亡後遺留的傷殘撫恤金可作為遺產。死亡撫恤金是死者生前單位或有關民政部門發放給死者直係親屬或其供養親屬的費用,具有撫恤性質。所有人應當為直係親屬或其供養親屬,不屬於死者本人的財產。因此,撫恤金不屬於遺產。

10.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

不屬於。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後,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的所有人並不是死者本人。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

11.我國繼承方式有哪幾種?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可知繼承分為四類:

(1)法定繼承。即不存在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法規定繼承。①法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③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遺囑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①遺囑繼承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②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對遺囑中所列財產進行消費、處分使其滅失或所有權轉移的,視為對所立遺囑的變更或撤銷。③遺囑人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遺贈。公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稱為遺贈。

(4)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

12.在哪些情況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如果發生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情況,則繼承人非但會因此喪失繼承權,還會因為這一犯罪行為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對遺棄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13.在法定繼承中,應當如何分配遺產?

在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放棄繼承或繼承權喪失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也就是說,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如某一繼承人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人則幾乎沒盡贍養義務),各繼承人分得相同遺產。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適當比其他繼承人多分一些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但若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願意盡扶養義務,而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並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則不應因此而減少其遺產分配份額;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14.夫妻一方死亡的,遺產應如何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餘的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法律還規定了夫妻一方再婚的財產處理,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15.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應分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當事人仍然是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一方死亡,另一方有遺產繼承權。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一方死亡,另一方沒有遺產繼承權。

16.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關係所養育的子女,包括父母一方婚外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由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而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人。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剝奪養子女的合法繼承地位,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17.法定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是否僅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指的法定第二順序範圍內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①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享有遺產繼承權。②養兄弟姐妹之間,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有遺產繼承權。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而終止,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③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指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他們之間的遺產繼承權是有條件的,即他們之間必須有扶養關係。

18.出嫁女兒能繼承父母遺產嗎?

能。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就是說,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但法律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又根據實際情況區別處理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若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另外,法律對繼承人主張權利的時限也作了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若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後,再要求繼承的可能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19.兒媳、女婿有沒有繼承公婆、嶽父母遺產的權利?

法律認定,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母間是一種姻親關係,沒有血緣關係,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繼承權的,即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嶽父母的遺產無繼承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未將兒媳和女婿作為法定順序繼承人。

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的,可以適當繼承公婆或嶽父母的遺產:

(1)與公婆或嶽父母一起生活且對公婆、嶽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這不是作為法定繼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對嶽父母贍養較多,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繼承法原則取得的報償。

(2)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就是公婆、嶽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

20.正在執行刑罰的人有繼承權嗎?

依法被判處刑罰有沒有繼承權,主要看其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前述被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如果不是因上述行為被判處刑罰,則不失去繼承權。

21.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即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必須在分割遺產時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原保留的繼承份額仍由被繼承人按相應法定程序繼承。22.“父債子還”有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不認可父債子還,但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有義務償還其生前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3.遺囑繼承的幾種方式各有什麼要求?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4.對遺囑見證人有沒有什麼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作了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①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②繼承人、受遺贈人。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25.什麼是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才有效?

口頭遺囑,又稱“口述遺囑”、“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口頭命立遺囑的方式。根據《繼承法》,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所以有效的口頭遺囑需滿足如下條件:①隻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在來不及采用其他遺囑方式立遺囑的情況下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即立囑人生命垂危、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②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26.立口頭遺囑的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是否仍有效?

要視危急情況解除後被繼承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訂立口頭遺囑的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應注意的是,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是否有效不取決於事實上是否重新訂立了其他形式的遺囑,而要看被繼承人是否具備訂立其他遺囑的能力。隻要具備了訂立其他形式遺囑的能力,即使未訂立,原口頭遺囑也視為無效,應按法定繼承的原則分配遺產;若訂立了其他形式的遺囑,則按新訂立的遺囑分配。

27.如何處理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的財產,是指被繼承人未立遺囑,而在繼承開始時無法定繼承人,或雖有繼承人(包括受遺贈人),但全部放棄繼承、遺贈、或喪失繼承資格。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被認定為無人繼承的財產。

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2條作了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製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製組織所有。”無人繼承的遺產,無論歸國家所有或為集體組織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都應首先從遺產中清償。但債務清償額度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國家和集體所有製組織不負償還責任。在依法收歸國有或收歸集體所有製組織所有的無人繼承之遺產時,如有人對死者給予過較多的照顧,也應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

28.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麼區別?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都是被繼承人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兩者有以下區別:

(1)遺贈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不僅可以單方麵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隻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