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的婚姻是指法院已作出無效判決的婚姻,如果向法院申請時所涉以上五種婚姻無效情形已消失,則法院不會作出無效判決,婚姻有效。
14.被脅迫結婚的,結婚後婚姻關係可以撤銷嗎?
脅迫他人結婚是指行為人以給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麵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後又生還,與配偶的婚姻關係怎麼辦?
在我國,配偶一方宣告死亡會直接導致婚姻關係終止。關於被宣告死亡者生還後的婚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作出了如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如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如果其配偶再婚又離婚或者再婚後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複。”
16.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係長期同居生活的情況。我國婚姻實行登記製度,僅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認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隻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如果將其認定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製宣傳和完善登記製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否則按同居關係處理。事實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當事人仍然是夫妻關係,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享有相應權利;同居關係則不被法律認可為夫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17.什麼是重婚?
重婚,顧名思義,是指有配偶的人在他的婚姻關係持續期內,就又與他人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行為。重婚與一般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的最大區別在於與他人建立夫妻關係的為已婚者,重婚屬於違法行為。這裏既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長期同居生活在一起。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製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8.“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包二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二奶”在現實中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為條件,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係或較為固定的性關係。“包二奶”者並沒有與第三者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以他們的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但即使不以重婚罪論處,也並不表示“包二奶”為法律所認可。《婚姻法》第3條、第32條和第46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當事人可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作為申請離婚的理由;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9.婚約可以解除嗎?
可以。婚約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所作的事先約定,這種約定使雙方更具有將來結婚的可能。婚姻法沒有規定約定婚約的行為,它首先是道德和民俗上的約束力,當事人不能基於婚約要求對方踐約結婚。
20.婚約解除後,是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指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②、③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基於婚約發生的附條件的財產贈與關係,解除婚約後應當返還財產。
21.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歸誰?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和第19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做了司法解釋,“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2.哪些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上述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3.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該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要視是否有婚前財產約定而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此處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24.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①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付債務。②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付的債務。③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④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或農業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⑤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⑥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
25.我國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幾種?
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兩種:
(1)登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到婚姻登記機關通過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管轄和處理的離婚糾紛,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26.登記離婚要經過哪些程序?
辦理離婚登記要經過如下程序: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於離婚申請,應當根據《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進行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27.在什麼條件下需進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隻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受理與管轄,條件如下:
(1)訴訟離婚僅限於一方要求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訴訟離婚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申請,不能由第三者作為訴訟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28.訴訟離婚要經過哪些程序?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1、第2款,對訴訟離婚的程序作出了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離婚訴訟的管轄。第一審的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夫妻之間進行協商,整個過程須以訴訟的形式記錄下來,協商達成的調解書能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製執行力。
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後,可能會出現三種協議結論。①撤訴。離婚請求方不再要求離婚。②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同意離婚,合理分割財產,對雙方承擔的撫養子女的義務進行妥善安排。③協議不成。雙方無法就離婚達成一致或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協議一致。
(3)判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作出判決是審理離婚案件的最終結論。
29.怎樣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以下情況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時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以上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需要評判當事人關係是否屬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第5種情況,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和婚姻關係的現狀和有關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麵進行評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從以上4個方麵人手,綜合分析評判,以確定離婚當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30.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不需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後即可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1.妻子能否起訴“第三者”?
不能。妻子不能直接起訴“第三者”,即與自己丈夫婚外同居的對象。法律賦予了非法同居的無過錯方離婚索賠權。婚姻法規定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2.軍婚的當事人申請離婚有什麼特殊規定?
軍婚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33.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不能。《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4.事實婚姻當事人如何“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對事實婚姻的離婚作了如下解釋: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5.婚姻一方宣告失蹤的怎樣終止婚姻關係?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4款對失蹤人的離婚問題作出了特殊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是,如果失蹤人的配偶隻申請宣告失蹤人失蹤,並沒有提出離婚申請,那麼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失蹤宣告而終止其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36.離婚時,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7.解除同居關係後,如何分割財產?
未完成婚姻登記的同居關係並不算合法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8.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9.債權人可否向債務人前妻或前夫追討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