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美國新公法學派看我國行政法及案例教學研究(3 / 3)

不過,經濟的廣泛交往使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涉及範圍越來越廣,而對於公民的限製和保護就暴露出很大的缺陷。雖然各國把人權作為憲法的終極價值目標,但是成文的憲法根本無法列舉無窮盡的權利,而個人的自由就包括了那些國內憲法沒有明確加以限製的自由。因此,過去的時期,對於個人的貿易自由權利而言,僅限於選擇國內的貿易夥伴,而沒有同樣保護與外國貿易夥伴交往的貿易行為。令人遺憾的是,各國的憲政實踐過程中,無論是美國憲法還是歐共體條約都沒有有效地製約廣泛的任意性的貿易政策權力,國會以及行政機構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可以自由地運用相應的貿易政策手段來限製個人的自由。

政府的這種行為對於公民的福利,影響甚重。過去重商主義時期,政府以鄰為壑的政策,不僅未能實現政府的福利最大化,更嚴重地傷害了貿易夥伴。從政治視角看,貿易自由化取得的卓越成就和貿易保護主義的行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各國政府既強調貿易自由化的需要,也更關注由此而及的政治經濟風險。貿易自由化並不是對每一個人都有利。在全球的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利益和危害往往都是被不平等地分配。所有的國家都內在對於自由化有所抵觸,政府也往往會把維持貿易壓力施加給進口的競爭者。因此,保護主義具有強烈的政治誘因,為了自我逐利而改變市場的非歧視狀況。

貿易自由化一般比較關注經濟效益,而忽略對於政治的反作用。由於貿易自由化明顯集中在進口競爭者,因此,這也促使了國內的生產者在政治上反對進口自由化。同時限製進口也給那些保護主義利益集團帶來了眾多的收益,這就更加促使它們向貿易政治家尋求保護。實際上,很多的國內利益團體對於貿易政策的決定具有很大的影響。甚至有人肯定地認為:“經濟競爭越來越被政治競爭所取代,經濟領域的輸家從立法者那裏尋求救濟、後者擁有使輸家變成贏家的權力。一部法律就可以抵消無效率的以往的記錄。”然而國內的憲法或涉外經濟行政法還遠不能夠解決這些問題。政府以及公共行政管理部門的成員,容易受到眾多的限製而成為保護主義的供應者,例如信息不對稱、自我利益、集團壓力或政治影響等等。但是,限製進口競爭者並不能夠給國內整體的經濟予以保護,因此貿易政策製定者會采取一些非關稅的貿易壁壘而將國內的反對最小化,同時這種貿易調整的手段也能有效地逃脫監督。可以說,貿易政策受此影響,就很難保障貿易自由化的國內收益,更不要說使貿易自由化獲得政治支持。

那麼,如何消除這種政治壓力對貿易決策權力的影響,而塑造良好的政治市場呢?皮科克(Alan Peacock)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分為三個大的政治市場:初級政治市場、政策供給市場和政策執行市場。在初級政治市場上,政治家把政策“賣”給選民,選民則為政治家支付選票;在政策供給市場上,官員為了實現當選政府的政策目標將提供不同的行政手段;在政策執行市場上,主要分析政策執行結果及其影響。目前政府應付保護主義的能力和目標,通常會成為啟動保護的導火索,因為當政府麵對部門要求和利益集團的壓力時,會逐漸地縮小政策的選擇範圍,例如,當世界貿易組織向農業、服務、投資等等領域發展時,所遇到國內政治阻力是難以想象的。可見,政治力量決定了在國際法製定和執行中的相應的作用。[美]路易斯·亨金:《國際法:政治與價值》,張乃根、馬忠法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頁。

實際上,貿易自由化和國內保護主義本質上的分歧和衝突,是公共利益與特殊利益之間的衝突。自由貿易為國內的社會福利所作的貢獻,不僅在於提高了經濟效益,保持人民的收入增長,而且通過限製政府濫用權力的行為,促進了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是這些特殊利益者尋租政治權力,為追逐特定的利益好處而運用公共管理權力以及私人的經濟權力,對貿易保護方麵的利益進行再分配或再次尋求。因此,在一個以經濟利益為先的自由競爭的市場中,要協調好貿易自由化和國內管理自治關係,需要根據公共利益或社會政策原因,引入新的約束或許可機製,保證自由化的成果不被限製的管理肢解,盡最大努力打擊隱蔽的保護主義。而完全通過管理者自己的自治管理來救濟市場失敗並追求社會目標,往往會由於自治而導致更多貿易摩擦。因此,政府平衡貿易自由化和國內的管理自治時,必須借助來自多邊體係的進一步約束和要求。

三、結語

美國自20世紀40年代興起法律政策學,70年代推廣新公共行政,這使得美國的行政法及案例循序漸進、兼容並蓄地發展,吸收和引進了大量的公共政策或公共政策分析,包括法律經濟分析,使行政法學與行政法案例的發展相互聯係、互為條件。而我國的行政法研究,側重規範和價值研究,而缺乏實證,案例研究缺乏方法引導,更由於行政谘訊的不透明,使得案例研究裹足不前。筆者認為,行政法之目標,不僅在於限權,更在於服務。要保障行政權的規範運用,就必須考慮到行政權的正當性、有效性、精確性等等,這就必須促使我們吸收法律政策學的分析方法,擴展行政法研究的路徑,從而真正保證“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