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課程設置應有所區別
我國法學教育的一個現狀就是在法學院校中的法律課程的設置上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混淆。過於強調法學理論知識而忽略法律職業知識和能力的訓練和培養。甚至產生這樣的誤區:在很長的時間裏,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區分開來,對法律職業知識的傳授定位於較低層次的教育,將其推給中等技術教育範疇,以此凸顯與法學高等教育的界限。如此的教育模式造成的情況是:受過高等法學教育的學生不懂法律職業技巧,在實踐部門很長時間不能承擔獨立的法律實務,而中等職業學校培養的法學學生則法學知識薄弱,隻能在實踐部門作輔助性事務。如此培養模式培養的學生無法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學精英”的空置與“法律通才”的需求矛盾日漸突出,這也向高等院校提出了挑戰。
從法律人才市場而言,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有兩大類:一為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二為法學研究人才的需求。這兩者中,以前者為主要需求。而作為高等法學教育階段培養目標,則仍停留在後一類型的人才培養上。在社會層麵上,兩者的應用和評價標準是有區別的:作為法律職業人才,其服務對象涉及社會生活中的每個層麵,其行為後果大都與每個人的認識、財產、權屬息息相關,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大量的知識和信息,知識需要綜合化。因此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內容應涉獵眾廣。在課程的設置上,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的課程體係應包括法學知識、法律技巧及綜合知識,並注重應用能力的訓練;而法學教育體係則應注重法學理論和體係知識的建構,其培養目標是為法學教育和研究領域輸送研究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區別就注定了兩類教育的目標與課程的區別。
2.法學教育應注意與司法考試相結合
由於傳統的法學理論教育模式,使法律的職業教育弱化,實務性應用課程的比例偏低。作為法律職業人才的標準,由此造成培養模式目標與社會需求的脫節。如已形成常規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不理想,據統計:2002年的司法考試通過率為7.74%,2003年的通過率為10.18%。而現實中,一些非法學專業背景卻有一定社會實踐經驗的考生更能順利通過考試。這就造成以考試資格進入司法界擔任法官、檢察官,甚至律師的法律工作者不一定是法律專業背景,而有法學專業背景的學生又受阻於司法考試,既浪費教育資源又使法學學生就業增加了難度。因此,有學者指出:“學生的司法考試通過率過低,那就很難說該校的法學教育是成功的。”孫國祥、張書琴:“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開與破解”,《當代法學》2009年3月第2期。如此現狀,也折射出我國法學教育與實踐脫節的現實缺陷。因此,在法學教育的目標上,應與社會需求特別是能實現法學教育資源和目標最大化的司法考試密切結合,在課程設置上要加大司法考試的內容體係和能力的培養。
四、法學教育模式要探索踐行應用性教學方法和體係
我國傳統教育模式下的理論式教育左右了法學教育目標,使教育目標的模糊性的存在由來已久,由此產生的矛盾和衝突愈加顯現。特別是市場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具體化,加之司法考試的常規化,原有的教育模式已不能滿足社會層麵的變化。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勢在必行。因此,在厘清法學教育目標與模式的關係,強化法學教育目標的主導地位的同時,構建法學教育模式應為教育目標服務的主次關係是當務之急。同時,要加強和加快對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
1.法學教育的模式應建構培養、訓練學生法律應用能力的教學方法體係
隨著法學教育對職業性技能的重視和強化,我們應當認識到,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應用型學科,沒有法學實踐的訓練是難以真正掌握法學精髓的。因此,能夠培養和激勵學生分析和論證能力的教學方法是實現法學教育目標的主要途徑和方法。其中,“案例教學法”和“提問式教學法”及“法律診所”被認為是有較大優勢的教學手段。“案例教學法”起始於美國哈佛法學院的“判例教學法”,其主要要求是,從研究法院判例開始,從而訓練學生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掌握與運用;在進行案例教學法的同時,應與提問式教學方式也稱“蘇格拉底教學法”相結合,將學生從被動式接受判例的公式分析轉變為與教師互動的學習方式,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的熱情和興致,以此訓練學生的論證能力。如此循環往複,學生無形中進行了法庭辯論的預演,使學生的論證能力得到鍛煉。同時,近年來流行的“法律診所”以及模擬法庭等課程同樣可以起到訓練學生實際能力的目的。
2.法學課程的考查方法應進行改革
傳統的閉卷考試將學生變為“筆記式學生”。為應付考試,學生臨陣磨槍,成為“強記型”學生,一旦考完,基本忘光,對培養學生法律邏輯思維和創造性能力的形成極為不利。因此,在對學生的課程考查中,可多采用靈活的方式,如課程論文、案例分析文章等方法,為學生提供科學的學習方式,減少不必要的學習資源的損耗。將學生鍛造為法治社會的守護者和保護神。
3.法學教師應具備較強的理論和實務能力
法治社會對法學教育目標的高標準和要求,使得在培養學生的高法學素質的同時,對教師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溫家寶總理在會見第五屆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獲獎代表時指出:中國的教育當前麵臨三大任務:第一是普及義務教育,第二是發展職業教育,第三是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關鍵在於教師自身素質的提高。因此作為法學教師,一方麵通過科研,吸納新的知識,提升自身法學素質和能力;另一方麵,應在學校建立鼓勵教師適時參加法律實務的機製,為教師提供參加法學實踐的條件,使教師在實踐中搜索和關注法學實務的熱點或理論焦點,帶到課堂上,對學生進行生動的法律實踐知識和技巧的應用教學。有學者提出了“五位一體”實踐性教學法,即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案例分析、審判觀摩、模擬法庭、法律實習五種各自獨立,又有機結合的一體化的教學方法。章程:“五位一體實踐教學法初探”,《清華大學教育研究·法學》2000年第4期。使法學教育內容更為充實和豐滿,真正實現為法治社會鍛造和輸送合格和有效的法律人才的目標。
4.為學生創造更多的法律實務實習的機會
培養學生應用能力的機製不足是大多數法學院校要麵對的難題。現實中,我國高等院校法學學生實習和大學畢業後的培訓機製並不完善。雖然,在我國,各法律院校多規定了法學學生的實習期,但由於各種原因,例如因法學生擴招的龐大人數,司法機關疲於應付,加上管理上的難度,對實習學生的接收率大幅下降。雖然,學校鼓勵學生自我尋找實習單位並以此鍛煉社會能力,但現實是進入司法係統和法律實務單位(包括律師所)的學生並不多,大部分學生在實習期間並不能完全接觸法律實務。這種狀況使得當初設立此製度的初衷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一方麵,學校要拓展社會教學實習基地;另一方麵,學校自身可以建立一些實踐基地,例如多設立各種法律實務的實驗室或實驗中心,為學生提供有真實案例的應用能力的訓練機會,使學生在大學學習期間就逐漸具備一定的應用能力。
五、結語
如何提高法學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對法學高等教育而言,是一項艱苦工作,任重道遠。隻有真正認識到應用型法學教育的重要性,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完善教育和實踐模式,才能順應社會需要,及時有效地培養出適應時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實現法學專業學生向真正的法律人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