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學學生應用能力培養之探究嶽平(2 / 3)

3.學生的法學思維、法學技巧的訓練弱化

法學學科也與其他人文學科一樣同在現行的考試製度考核下,通過率也多少成為對教師授課效果的檢驗。因此,教學效果上追求成績而往往忽略整體的法律素質的培養,

學生為考試而學習。由此,導致學生平時並不注重課堂內容,在期末複習階段,互抄筆記,狂記要點,同時老師也會在一定範圍內給出複習重點,引導學生進入偏窄的學習範圍,學生逐漸養成不關心考試範圍外的知識,考完就忘,使應具有極強應用特色的法學教育混同於其他學科而湮沒法學本身的特色,使法學學生應有的法學素質、法學思維和法學技巧的訓練弱化甚至空置。法學教育脫節於社會需求。這種應付考試式的學習缺乏法學整體素質的訓練和要求,現實證明是難以培養具有創新和應用型能力的法律人才的。

知識的過於專業和孤立、教學方法的陳舊及教育理念的缺陷使法學院校的畢業生在走出校門後往往要經曆較長時間才能適應實踐工作。據來自司法實踐部門的反饋,一個法學本科生要真正在司法實踐中擔綱處理案件即法律事務,需要3至4年的時間,如此漫長的知識與應用過程的轉化,對教育效率和司法資源不啻是損耗和浪費。特別是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深入,對建構法治社會的戰略目標的確定,對法律人才的市場需求急劇增加和法學院校學生畢業後的空置的矛盾愈加突出。正如有學者指出:“最主要的問題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法學專業學生不能直接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而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專業畢業,這種現象的直接後果,是影響了政府機關工作者的專業素質,也使得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就業困難。”問題的提出直指高等法學院校的法學教育的症結。即使是對法學學生具備絕對知識優勢的司法考試,法學學生的通過率也並不令人樂觀。對此,筆者認為:造成如此局麵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國的法學教育理念即法學教育是培養“精英型”法學人才還是“應用型”法律人才?究其根源,我們不應忽略這樣一個現實:即長期以來不確定的法學教育目標將本是作為服務功能的法律教育模式推到了主導法律目標確定的地位,而法學教育模式的隨意性和變化性更加劇了法學教育理念的不確定,也直接影響了法學院校對法學學生的培養和定位。

應當說,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模式仍在沿用傳統的人文教育培養模式。在傳統的培養模式中,史學類教育模式又為主要的教育方法模式,這與我國近五千年曆史和傳統重視史類知識和學科有著不可分割的淵源,因此,作為現代知識和極強應用功能的法學學科應當理智地走出傳統的教育模式,構建符合法學專業的理念和方法。在此方麵,法律教育較發達國家的經驗模式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和借鑒。我們應在此基礎上,建構具有我國特色的法學培養模式,使我國法學教育模式能夠真正造就優秀的具有應用能力和創新意識法學和法律人才。筆者認為,要實現這一目標,首要的是要走出在法學教育理念上的誤區,清晰法學教育的目標,擺正法學教育模式和教育目標的關係和位置,使教育模式真正為教育目標服務,並確定法學教育的目標體係,而法學教育目標的確定則是法學教育理念中的首要任務。

二、對培養學生的整體法律素質重視不夠

法學教育的目標在於培養高素質的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法律人才的素質是一個由眾多要素構成的複合係統,除了法律理論與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之外,一個十分緊迫而又往往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就是人才的整體法律職業素質。依法治國是以維護社會秩序,追求社會正義,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為歸宿的,因此,強調執法者主體的素質便有特殊意義。這就是說,在推進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進程中,我們要進一步正確認識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社會需要高素質的法律隊伍。法學學科畢業的學生,大多會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或是立法者,或是執法者,或是律師,或是其他行業涉及法律的工作者。無論從事何種法律工作,作為高等法學教育的學生,他們必須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必須對法律有全麵的把握,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和依法公正裁決的法律意識。而法學教育的首選目標則是培養具有整體法律素質的法律人才。

1.培養法律信仰是具備法律素質人才的首要目標

作為法學教育的目標,培育學生對法律堅定不移的信念和仰慕,做法律堅定不移的支持和執行者,做法律信仰的執行者是法律培養目標的題中應有之義。對法律的信服與崇拜是法律存在的生存基礎,尤其對於法治化國家而言,是實現法治化社會的基石。惟有此,才能實現法律的權威和統帥。正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作為法律人才,對法律堅定不移的追求和恪守,是法學教育必須貫徹的信念。因為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現即為對法律的尊重和執行,是將其作為一種道義和責任,是對法律的服從而非是出於對法律的陌生和畏懼產生的“盲從”。

2.法律素養的培養

法律素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素養通常是指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是一種普及式的知法、守法要求,一般通過社會各種途徑的法律知識普及教育達到,甚至包括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學概論的課程。狹義的法律素養則是指法學人才的專有素質,在內涵上表現為對法律知識,包括對製定法的理解和知識以及對法學本身的知識體係的掌握;外在表現為法律的能力和素質,這裏麵還包括對法律的正當性評價及對現行法律條文的解釋,對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和評價。應當說,狹義的法律素養非普及式途徑能夠實現,而是需要通過高等法學教育和培訓的時間資源和教育資源才能實現。

3.法律思維與技巧的訓練和培養

對法律的熟悉、了解和運用是法律思維的培養內容,其外在表現是對法律邏輯思維的形成。邏輯思維的形成主要表現在對法律實務的判斷、處理的關聯結構意義,而法律技巧的形成則依賴於法學教育模式的建構。其實現途徑在於教育模式的手段和方法上,目的是使學生能夠具備法律實務操作能力。根據國外的教學經驗,應將案例教學法作為主要的教學方法。而案例教學法並非是簡單的案例介紹型方法,而是用啟發式的案例教學法,即將案例分析和案例設計結合起來,使學生不是被動地接受靜態式的案例,而是根據不同的法律條件設計案例,舉一反三,從中鍛造法律思維和技巧。

三、注重培養學生成為具有法律實務知識的應用型人才

從法治社會的目標來看,當前的社會需要具有法律實務知識的應用型人才。而作為高等法律教育機構更應把培養大量具有法律實務知識的應用型人才作為主要目標。“一國法律教育的得失,有關於國家法治的前途。”孫曉樓:《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我國在改革開放後近30年的法治進程,已使“法律無所不在”,法治化已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無論是在政治、經濟,還是文化領域,急需具備法律知識和實務知識結構的人才,並熟練掌握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的專業人員。但是,在目前的法學教育模式下培養的學生離法律實務能力要求有一定的距離。教育與實踐的脫節,使學校的輸送資源與社會需求脫節,人為造成教育資源、人才資源的浪費,也使大批受到法學高等教育的人力空置。對我國而言,法治社會的建構,是以法治理念為基石,是高度規則的社會,是對法律規則高度尊敬和服從的社會。為實現如此宏偉的目標,更需要大批具備高素質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發揮作用。而作為承擔為社會輸送法律人才的高等法學院校,應當清晰地認識到,現代社會需要大量複合型法律實務人才,是高等法學院校開設法學專業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義不容辭的任務和責任,也是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認為應當作如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