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會轉型時期對法學學生的應用能力的要求逐年增高,這與社會正處於法治建設更深入的現狀迫切需要有密切關係。而現行的法學教育體製,對法學學生應用能力培養機製尚顯不足,因此,對法學學生的培養首先要確定法律教育目標,其次,要建立不同類型的法律人才的課程及教育體係,尤其是對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更應注重實踐學習機會,將校外的實習基地與本校的實驗機製結合,為法學學生應用能力的鍛造和提高打造卓有成效的教學機製。
關鍵詞:法學學生法學教育目標應用能力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法學教育發展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階段。經過近30年的努力,各法律院校向社會輸送了大量社會急需的法律人才,初步解決了我國進入實現法治戰略目標初期法律人才的急需。目前,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社會深度轉型時期,而新的轉型時期對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和目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對法學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如何適應社會實踐的需要、如何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是擺在法學教育者麵前的重要課題和任務。
考量我國現行的教育機製,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為主,成人教育、職業法律教育、自學考試等與之相適應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學教育體係,法學教育的規模和質量都有了質的變化和進步。尤其是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的擴招,法學專業學生在校總數急劇地增加也為社會法治人才的儲備提供了雄厚的基礎。據統計,“以普通高校為例,上個世紀80年代初,全國隻有兩所大學設有法學院(係)。1992年全國也隻有63所大學設有法學院(係),到1995年增加到140所,到2002年底全國已有330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學院(係)或法學專業。目前,據教育部有關部門的權威統計,設置了法學院(係)或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已達620多所,是1992年的近10倍。也就是說,當前有近三分之一的普通高等院校(共1909所,包括專科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有法學院(係)或法學專業”。孫笑俠:“法學的本相——兼論法科教育轉型”,《中外法學》2008年第3期。以至於有學者感慨,“世界上大約沒有第二個國家在正規的大學之外尚有像我們這樣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種類與層次”。楊臨宏:“關於我國法學教育泛化問題的思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2007年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論壇論文集》。相關資料顯示,2001年我國在校法科學生已超過40萬人,在數量和規模上,已步入世界前列。麵對龐大的專業群體的培養目標,是進行精英式教育還是通才型即應用型培養模式,直接關係到向社會培養和輸送什麼樣的法律人才的現實問題。而自從我國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特別是重視法治理念教育成為當前重要任務的今天,擺在法學教育院校麵前的任務是:培養什麼類型的法律人才才能滿足法治社會建設和發展的需要?為此,近年來在培養目標上,法學教育界一直爭論不休。而法學教育模式是精英式教育還是大眾式教育?社會需要什麼類型的法律人才?如何培養學生的應用創新能力?這些問題一直在考驗我國的法學教育機製。而這些又關係到能否為建構和實現我國創立和發展法治社會的戰略目標輸送何種類型的法律人才的現實性任務和目標。實際上,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學生的應用能力與社會需要有一定距離。這個現實與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和模式本身存在培養學生應用能力機製的不足與欠缺密切相關。
一、當前法學學生應用能力培養機製的不足與欠缺
應用能力培養機製欠缺首先表現在教育理念上的欠缺。法學教育目標定位不準反映的是教育理念上的不清晰。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定位不準,法學教育就會迷失方向,勢必製約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也難以培養出適應社會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而不清晰的法學教育理念主要表現在培養目標的定位上。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精英式法學人才還是應用性法律人才?社會的需求是什麼?法學界又該如何重視社會性需求?這些涉及到目標定位的重要問題似乎並不清晰,以至近年來在法學教育界一再引起爭論。該爭論反映的是法學教育理念踐行的抉擇。在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是精英式教育還是通用式教育這一抉擇上似乎有著兩難的困境。若將法學教育視為通用教育,則其側重點就應當是對法律知識的通識、法律技巧的訓練;若將其視為精英教育,則必須強調為法治建設提供高端的專業法律人才。而就我國國情而言,社會顯然更多地需要是大量的應用性法律人才,這就對學生的應用能力提出了要求。但是,從目前的法學學生來看,其應對實際問題的能力顯然有所欠缺。雖然,現實中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形式上實施的是多元化的教育形式,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末,為適應改革開放對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國家提出法學教育的多形式、多層次和多渠道的發展方針,我國的法學教育形成了既有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又有函大、電大、網大、職大、自考等成人高等教育和司法機關自己組織的學曆教育等模式。從法學教育機構和層次的結構來看,我國的法學教育結構趨於完善,但從教育的內涵考察,不難發現無論何層次的法學知識結構,幾乎大同小異,教育內容和模式雷同,缺乏應用能力的培養機製。特別是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理念和模式一直實行的是“精英”式教育的培養目標和模式。在教育的內容和方法上,大多沿用“以課堂為中心、以教科書為中心、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製度和教育模式。因此,造就了在現行的教育模式下培養出的學生多為理論型的學究式人才,對法律的具體運用缺乏法律技巧和應用能力,不能及時勝任法律實務。其次,應用能力培養機製教育模式上也呈現了明顯的不足與缺陷。
1.法學學生的知識結構過於專業和孤立
我國法學教育一個突出的現狀,就是在法學院校和法律課程的設置上過於專業化,將學生的知識局限在法學本身的結構中。在部門法知識的傳授上,人為地架構各法之間的壁壘,突出所謂的專業化,使得學生知識結構單一,思維方式狹窄。雖然教育部已規定了法學專業學生必修的14門法學基礎課,但在14門課之外,其餘的時間學生的課時仍然消耗在各類法的內容上。實際上,在學習了14門基礎課後,法學專業的學生更應接觸各類知識。同時,現行的法學專業學習階段的第二個問題是:課程設置的孤立化。由於法學過於專業化,而忽略了與其有密切聯係的重要的學科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如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犯罪學等與法學專業知識密切相關的學科知識,及相關的自然科學知識,如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知識等。作為一門社會應用型學科的培養對象,知識的單調和孤立,是難以承擔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務重任的。這就是為什麼法學專業的學生在畢業後很長一段時間裏不能勝任法律工作的主要原因。
2.學生缺乏實務知識的應用訓練
我國的法學教育方式多表現在傳統的法學授課方式上,在教學方法上過於注重理論而忽略實務知識的應用訓練。教師主要以法律本質及專業學科體係為中心內容,使學生陷入到概念、特點、性質等觀念性知識中,而過於注重理論方麵的教學,理論性知識和學識在學生的知識體係中占據了主要地位。教師滿堂灌的是理論知識,特別是在課堂過多地糾纏法學概念、法律體係及區別等概念性的要求的同時,課堂教授的法律實務知識和技巧占據課時的比例很小。如此教育模式的結果是:教師的滿堂灌的教育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筆記式”學生,學生被動地接受信息,背誦內容,有的學生甚至可以將法條倒背如流,但一旦遇到稍複雜的案例,就束手無策,不知從何下手,思維無法高效率地反應。學生在課堂上,以“半休眠式”狀態聽課,在如此消極狀態下培養的學生缺乏積極思維習慣,缺乏創造力,也無法突出法學學科的特色;而教師以教科書為主要授課內容,走入社會實踐部門進行現場教學的機會很少,實務性課程比例偏輕甚至空白,學生在客觀上被塑造成了理論型專才,畢業時不得不湧向偏窄的研究型職業,使大量法學專才空置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