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適應社會需要的法學教育體係(2 / 3)

定位到具體的法學教育中,筆者認為,法學教育應該適應於經濟社會的需求,加快調整和改革的力度,擺脫法學教育與管理、社會需求的脫節。

1.教育與管理的脫節

通常說來,法學是以社會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朱力宇:《法理學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第1版。理論是來自實踐的總結,科學是尋求事物發展的本質和規律。英美法學的案例法教學就較成功地將法理融入案例之中,通過學習實證的法來認識理論上的法。經濟社會的發展總是超越我們現有的認知,這就是創造、創新的活力。社會是發展的,發展的活力是來自社會的需求,因此,不斷的創新才是社會前進的動力。

筆者從政府機關來到法學教育崗位近15年了,希望從法學的理論中汲取營養去滋潤實際,指導實踐工作。但是很遺憾,進入教育界才知道學問有多深,水也有多深。政府部門用人是不分學派的,重視人的能力表現;但教育單位是講究門派的,特別重視所謂的“道德文章”;政府部門是強調行動力的,但教育單位是講究存在形式的。到底是所謂形式上的滿足還是實質上的可笑,不得而知,但凡是規定的、慣例的、指標的就必須認真去執行。有時候,有些規定是無知者的設計(太多的表格和統計),占用教師大量珍貴的時間、重複的勞動去做同一種動作,以顯示嚴謹和認真。這些其實都是擺設和突擊,是為了應付檢查之外無實際需要和意義的工作,也是目前教育形式主義、教條主義十分嚴重的弊病的原因之一。其價值觀的重點是在於把教師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普通勞動力,計算的是實際的工作小時,被不少教師諷刺為“掙工分”,對教師績效工資的管理導向使教育形成“產品式”的生產勞動。過分強調“理論”和績效的考核的價值導向,產生了對大部分教師的正常壓力,但同時扼殺了創新和違背了研究的科學性,使不少教師“逼良為娼”,學術腐敗之風愈演愈烈。顯然,教育內在的需求和渴求與管理形式的滿足之間的矛盾正在吞噬教師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教學方麵的情況更耐人尋味。比如法學院校本文引用的法學院校為泛指意義,不對具體法學院校。開設的證據法、刑事偵查學、律師業務與公證業務這些聽起來很“實務”的選修課程,實際上“實務”的課程卻並未適應社會實務的需要。在證據法的教學中最通常的教學方法是告訴學生證據的三個特征、證據的分類以及證據需要質證和認證等證據基本理論,而對如何取證的方法、技巧、證據間證明力的分析和比較,以及和法院對證據的認定等角度的闡述則寥寥,致使絕大多數學生隻懂皮毛,根本不知如何實務操作。即使學生能夠順利畢業,但大多數學生仍然是法律實務操作的門外漢。當然,總有極少部分的學生是有社會競爭力的。

學風方麵更出現了不可理喻的問題。學習是為了考試,這已經成了大多數法學院校學生的基本價值取向,所謂“考試前複印筆記、集中記憶背筆記、考完試後扔筆記”的現象非常普遍。筆者雖是半路出家做了教師,但在教育過程中留下好印象的學生比例絕不超過三分之一。特別是近年來,有的學生一旦知道了任課教師的郵件地址後就無事不登三寶殿,臨考試前要題目的、考試後求分數的、談訴願的等等不勝枚舉。法學院校也不鼓勵教師從嚴施教,而隻是簡單地走“民意路線,觀念轉變”,如聽取學生意見、學生對老師進行評分等“民主方法”。為了進一步體現公平,還實施背對背的評、與收入掛鉤的評議製度。不能不說其中是有道理的部分,如對導師製的推行,也是符合現代要求的,但師生關係已經難以出現以往的崇高的境界,庸俗的“唯物”主義也正在影響著師生應有的關係結構。

法學教育與司法就業管理矛盾突出。律師考試改為司法考試應該是一個進步,法學院校學生也能通過司法考試的係統學習對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有一個初步的、整體性了解。而目前法學院校學生偏重與實際相脫離的法學理論學習,因此正式進入職業角色前往往還需要一定的就業實習期,即使通過司法考試,但對於司法實踐操作仍知之甚少,無疑考試隻是一種對基本理論和知識的考核,還不具備實務性特征。這種教育形態和所產生的結果對法學本科生也許比較合適,因為本科畢業生可以通過實習期來豐富社會經驗,但以同樣的要求來培養法學碩士研究畢業生,無疑加大了社會總體成本,對人才的輩出和法學教育的改革似乎也不利。顯然,我們將法學教育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主要的法律職業教育的領域截然分開,使得職業管理與教育管理領域的人才導向沒有回歸到社會的一致要求已產生了不良的社會效果。

2.教育與社會脫節

更多的法學專業的畢業生進入社會各行各業,成為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者,這是社會普遍運用法學專業學生的好現象。但是,法學教育卻似乎隻關注法律自身的領域,缺乏對相關學科的關注;注重知識傳授,忽視法律背後的法律理念、價值取向、社會觀念、文化背景和知識傳統的學習,使學生缺乏對社會的認識。當然在這一問題的背後也存在著諸多深層次的問題,社會經驗的匱乏使法學專業學生對社會需求的把握缺乏必要的人文知識和直接判斷。比如法學專業學生入學年齡普遍過小,連基本的做人的道理還未知一二,更何況對法學專業所必須具備的社會經驗的交叉呈現。當然,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對現有法學教育從體製、機製和法治三位一體地進行改革,從教學方法和模式上進行改進和改善。

3.教育與教學模式脫節

對中國的教育模式改革的呼籲說來已是多年了,但目前的教學模式仍然以填鴨式為主,法學教育當然也不例外。課堂上以講解法律原理和法律規範為主,即使有輔助的案例也是簡短的。案例教學隻是注重形式上對案例教學法的使用與推廣,忽視案例教學的質量檢測;注重對案例結果的分析,忽視對案例分析思維的講解與引導;注重課堂知識點的考察,忽視對學生知識麵的鞏固與擴充。楊軍:“法學教育中實施案例教學法的誤區及完善”,《黑龍江政法幹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目前案例教學通常的形式為教師在課程中通過幻燈片等方式展示簡短案例,學生在不充分考慮的前提下直接詢問案件的處理結果,於是效果隻可能停留在對結果的引導。事實上,學生更需要學習的是整個案件的法律思維和推導過程以及綜合能力的提高。

三、法學教育體係改革的思考

21世紀,人力資源方麵的研究是人文學科的高端。從這個角度看,法學人才隻是整個法律人才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整個法律人才的造就是中國21世紀社會可持續發展人力資源保證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社會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同時需要確保社會主義的性質不變,這種社會的轉型必然走向社會主義的法治社會。這既依賴於成功的法學教育,也依賴於一大批具有綜合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法律人才。具有高尚的道德修養(法律信仰、社會責任感、誠信),正確的價值觀念(為民服務、為社會貢獻),綜合知識水平(包括中外法律、中外語言、社會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獨立思考、善於分析、寫作、談判)和創新精神的法律人才是我們社會前進的希望。

1.正確定位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

從現代中國社會的需求上看,法學教育應為社會培養三類人才:一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師、法官、檢察官、立法人員、仲裁員、公證員等;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從事政治、經濟、文化、新聞等各行業的法律人才。郭丹:“法學教育的價值提升與模式轉變”,《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中國的法學教育也應更多地從普通教育向精英教育轉變,將專業教育建立在複合的、通識教育的基礎上,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

2.加強法學德育教育

作為一個將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學生,必須具備高尚情操和高標準的道德觀,擁有一顆公平正義的心靈,具備法律的良心。現在我們很少再講法律的良心,認為是資本主義的東西,但是我們現在正在使用的所謂“資本主義的東西”還少嗎?事實上,沒有其他的詞彙能夠更準確地含括這個詞彙的意義。法律工作者的主要工作是從紛繁蕪雜的社會關係中結合法律製度和法律事實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和避免危機的再次發生,其對自身素質的超高要求是一般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所難以企及的。所以對法學院校學生加強德育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性甚至超過法學教育的本身,這是學好法律這個社會性工作的大前提。同時,對提高整個從業人群的綜合能力以及精確高效處理問題的能力也是非常關鍵的。

3.完善法學教育階段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