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非開放性——由傳統“華夷觀”和特定的曆史、自然環境決定,使中國的航海活動一般是單向的文化輸出,而較少對外來文化的吸收。因而傳統的繼承性強,因事因時的變化少,成為一種相對封閉的文化觀。
這個基本特色在整個封建時代不斷地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被封建時代占統治地位的傳統思想文化觀念反複加強。
中國文化對傳統的繼承性幾乎是世界上任何一個民族也不曾有的。比如中國社會的家庭模式和圍繞著家庭生活的一切倫理道德觀念,幾乎在封建社會開始之前就已形成,在秦漢時期就已經定形,直到封建社會崩潰時,幾千年沒有根本變化。乃至在今日,我們仍能從我們周圍的生活中看到封建家庭觀念的影響,如貞節觀、長幼秩序、傳宗接代觀念、重男輕女思想等等。
對於海洋文化,情況幾乎完全如此。比如:漢代推行重農輕商、重本抑末的經濟政策。這種政策反映到海洋生活中,商業利益幾乎不存在,而那遠達印度南端的航線主要是一條“政治航線”。漢武帝經略遼東、疏通北方航線的目的是使漢高祖十三年(公元前194年)燕人衛滿率千餘人在朝鮮建立的“衛氏朝鮮”政權不再與漢政權分庭抗禮,而臣屬於漢朝。而南方航線的開拓,核心的意蘊是向海外拓展漢王朝的政治影響,尋找海上到達西方的通道。這條通道雖稱海上絲綢之路,漢代海船也的確載著以絲綢為主的國貨去“市明珠、璧流離、奇石異物”,但主要是“齎黃金雜繒”去“厚遺”海外國家,並非有多少商貿意義和效益。這種對海外以齎賜為主的經濟思想一直成為封建時代航海活動的主導經濟思想。既使在海運開放時期,市舶林立,外商雲集,統治者也很少把這種商業利益做為主要的經濟來源而認可。隻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如南宋偏居,土地縮小,財政拮據)才對航海貿易略有仰賴,一但情況變化,馬上又回複到傳統經濟思路上去。
又如在“華夷觀”上的反映。客觀地說,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期,中國文化的發達程度的確高於周邊國家,由此養成的中華大國、禮義之邦的優越感和封閉性,幾乎同樣是千年不變的。對中國文化向外的傳輸,則“金簡玉宇,傳道經於絕域之人。方鼎彝尊,致分器於異姓之國”。對外來文化則一律以“異俗”、“蠻夷陋習”視之。這種優越感和封閉性之被強調,已經到了驚人的地步,以至當西方科技高度發達,帝國主義列強的經濟、軍事侵略扣打封建王朝的宮門時,封建統治者還在強調“天朝威德遠被”、“富有四海”、“統馭萬國”,隻要侵略者“誠心向化”,則“無不另以體恤,用示懷柔”。這種情況正如馬克思在《鴉片貿易史》中描述的“不顧時勢,仍然安於現狀”,“竭力用天朝盡善盡美的幻想來欺騙自己。”
再比如在倫理道德觀念上的反映。封建社會的理想人格標準把商人、手工業生產者視為以淫巧之技,貪利失義的小人。這種觀念,從孔夫子到清朝皇帝,一以貫之。做為經濟政策,在曆史上雖然有過鼓勵商業、手工業發展的短暫、分散的瞬間,但並不能改變商人、手工業者的人格地位。北宋範仲淹寫過一首為商人的社會地位鳴不平的詩。他指出:“嚐聞商者雲,轉貨賴斯民”,商業的作用是“上以利吾國,下以藩吾身”,但他們卻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周官有常籍,豈雲逐末人”。他代商人發出:“吾商則何罪?君子恥為鄰!”同時指出:輕商、在倫理道德觀念上貶低商人的人格地位是“此弊已千載,千載猶因循!”這種觀念在航海活動中的反映,必然是視航海者、民間海外行商為“舍本逐利之徒”、“貪利忘義之輩”,乃至是形同盜賊的“奸民”。
在封建政治觀念上的影響同樣明顯。如清初的海禁,其直接的動因是晚明勢力在江南一帶活動頻繁,而台灣鄭氏的海上武裝,不斷用兵於東南沿海,進行“北征醜虜,肅靖中原,以建大業”的軍事行動,甚至一直攻打到南京城下,嚴重危及清王朝的政治統治。因此,清王朝先後幾次頒布嚴酷的海禁政策,“沿海省分,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乃至推行嚴酷的“遷海政策”,令“遼東至廣東,近海居民,各移內地三十裏,燔宅舍,焚積聚、伐樹木,荒田地”。搞得“婦泣嬰啼,流民塞路,民死過半,慘不可言”。
然而這種駭人聽聞的殘暴統治在統治者看來,是完全符合其政治準則的。在民生疾苦、沿海經濟發展、對外貿易、海洋開發事業和封建政權的安危中,封建統治者可以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所謂“社稷安危,重於泰山。”這一點,無可動搖。
中國海洋文明在封建時代所表現出的這些特點,顯然是不利於海洋事業發展的。
它首先表現為海洋事業的有限性。成熟而完備的封建政權對海洋事業的管理十分嚴格,唐宋之際對海外貿易的政策算是比較寬鬆的了,但對海商也要進行各種限製。海商出洋要事先將全船人員的情況報給市舶司,所載貨物、航行目的,也要報官批準,然後才能領取“公憑”,對未領“公憑”而私自出洋者予以嚴處,領取公憑之後,政府還要派人進行“點檢”。開航之前,地方官員再來港“覆視”。出海船隻必須按規定時間返回原來的港口,否則就要處罰,對不在出發港停泊的,還要“委官押發離岸”。船一但進港,地方官員馬上派兵監守,叫做“編欄”,經官方檢查“閱實”之後,對所載回的貨物,不許私自交易,而由官市專買專賣,謂之“禁榷”,違者就要處罰。而政府還要限定一個價格收購商舶的貨物,這種官市稱為“博買”。同時,還要抽取一部分貨物做為稅額上交,謂之“抽解”。而所謂“博買”,實際上是由官方用極低的價格進行強製收購,對海商的償付,又總是用滯銷的貨物做抵,這叫“抵閱”。這種製度被曆代統治者不斷完善、形成了對海外貿易的嚴格控製與管理。以至到後期對海船的噸位、造型都加以明確規定。中國航海者隻有在這種嚴格的限製下進行海洋事業。這些政策,對海洋事業的自由發展、海商利益都有明顯傷害,其目的是控製航海業的發展規模速度,限製航海者暴聚財富、滯留海外,以至不服統禦,為奸為盜。從本質上是符合統治者利益的。
另外,海洋事業顯示出明顯的官營性質,這種壟斷性同樣妨礙中國海洋事業的自由發展,自漢代起到清代的漫長曆史過程中,曆代統治者所壟斷的遠洋航行,其目的無不在於“耀兵示富”、“宣德化而柔遠人”。由於這種被官方壟斷的航海活動缺少與經濟生活的必然聯係,所以生命力十分脆弱,缺少堅實的根基。興衰之間,隨意性很大。一個雄才大略或一個頭腦顢頇的帝王可以以冠冕堂皇的理由發起一次官方大規模航海,另一個雄才大略或頭腦顢頇帝王又可以以另一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廢止大規模的官方航海。而這種壟斷又表現得十分嚴格,民間的航海活動無論從規模還是從質量上講,都根本無法與之相比。到明中後期,東南沿海資本主義萌芽,民間航海有影響甚至超越官方朝貢貿易的趨勢的時候,統治者便一刀截斷了民間航海活動的發展。